聯合國安理會第181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15(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16(2008)號決議
2008年6月2日安全理事會第5902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17(200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嚴重關注海盜和武裝劫船行為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對海上商業航線安全以及對國際航運構成的威脅,
表示關注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自2005年以來的各次季度報告,該組織提供的證據顯示,特別是在索馬里沿海水域,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繼續存在,
申明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中反映的國際法確立了適用於打擊海盜和武裝搶劫以及適用於其他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重申關於制止海盜行為的國際法相關規定,包括《公約》,回顧這些規定為盡最大可能合作制止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盜行為確立了指導原則,包括但不限於登臨、搜查和扣留從事或涉嫌從事海盜行為的船隻,並逮捕從事這種行為的人,以便對這些人進行起訴,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考慮到索馬里的危機局勢,以及過渡聯邦政府沒有能力制止海盜或在索馬里沿海國際海上航線或索馬里領海從事巡邏並保障其安全,
痛斥最近在索馬里領海和沿岸公海發生的攻擊和劫持船隻事件,包括攻擊和劫持世界糧食計劃署經營的船隻及多艘商業船隻,這些攻擊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里人民運送糧食救濟品和其他人道主義援助物資構成嚴重負面影響,而且對船隻、船員、旅客和貨物構成嚴重威脅,
注意到2007年7月5日和2007年9月18日海事組織秘書長就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給秘書長的信以及海事組織大會第A.1002(25)號決議,該決議強烈敦促各國政府在國際法有關規定範圍內加緊努力,防止和制止任何地方的海盜和武裝劫船行為,並回顧2007年7月10日海事組織和世界糧食計劃署的聯合公報,
注意到2007年11月9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信中報告說,索馬里過渡聯邦政府需要而且也歡迎國際上協助它解決這個問題,
還注意到2008年2月27日索馬里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信中向安全理事會轉達過渡聯邦政府同意接受緊急援助,以保護索馬里領海和沿岸國際水域,確保船運和航行的安全,
認定索馬里領海和索馬里沿岸公海的海盜和武裝劫船事件加劇索馬里的局勢,而該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譴責並痛斥索馬里領海和沿岸公海的一切海盜和武裝劫船行為;
2. 敦促在索馬里沿岸公海和空域有本國海軍艦隻和軍用飛機活動的國家對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保持警惕,並在這方面特別鼓勵有意使用索馬里沿海海上商業航線的國家加強並協調努力,與過渡聯邦政府合作,制止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3. 敦促各國在相互之間及同海事組織進行合作,酌情同相關區域組織合作打擊索馬里領海和沿岸公海的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並分享此方面情報,此外根據相關國際法向受到海盜或武裝劫匪威脅或攻擊的船隻提供支援;
4. 還敦促各國與包括海事組織在內的各有關組織合作,確保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只得到適當的指導和培訓,以掌握避免、規避和自衛技巧,並且儘可能避開這一區域;
5. 呼籲各國和包括海事組織在內的有關組織應索馬里及附近沿岸國的請求,向其提供技術援助,以增強這些國家的能力,確保沿岸和海上的安全,包括打擊索馬里及附近地區海岸沿線的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
6. 申明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所規定、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向索馬里提供的專門供上文第5段所述用途的技術援助物品,因為第1772(2007)號決議第11(b)和第12段所定程序已規定此類物品不受這些措施約束;
7.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為期六個月內,在過渡聯邦政府事先知會秘書長情況下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可:
(a) 進入索馬里領海,以制止海盜及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但做法上應同相關國際法允許的在公海打擊海盜行為的此類行動相一致;
(b) 以同相關國際法允許的在公海打擊海盜行為的行動相一致的方式,在索馬里領海內採用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盜及武裝搶劫行為;
8. 各合作國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其根據上文第7段授權從事的活動不會實際上導致剝奪或損害任何第三國船隻無害通過的權利;
9. 申明本決議規定的授權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會員國在任何其他局勢中根據國際法所具有的權利或義務或責任,包括根據《公約》所具有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並特別強調指出,此授權不應被視同訂立習慣國際法,另外還申明,這一授權是在接到2008年2月27日索馬里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之後才作出的,該信轉達了過渡聯邦政府的同意意見;
10. 籲請各國與其他參與國協調它們依照上文第5和第7段採取的行動;
11. 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船旗國、港口國和沿岸國、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受害者和施行者的國籍國以及國際法和國內立法規定擁有相關管轄權的國家,按照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合作確定管轄範圍並調查和起訴對索馬里沿岸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負有責任的人,此外提供各種協助,包括針對其所管轄和控制的人員,如被害人和證人以及在根據本決議開展行動過程中扣留的人員,提供處置和後勤方面的協助;
12. 目前正在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的國家在3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通報為履行上文第7段所述授權而採取的行動的進展情況;
13.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5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索馬里領海和沿岸公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有關情況,
14. 海事組織秘書長根據經所有受影響沿海國商定之後提請他注意的案件,同時適當考慮到現有各種雙邊和區域合作安排,向安理會通報有關海盜和武裝搶劫的情況;
15. 表示打算審視那裡的局勢,在過渡聯邦政府提出要求時酌情考慮再度延長上文第7段所述授權的期限;
1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90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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