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6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60(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61(2009)號決議
2009年1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606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62(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乍得、中非共和國及該次區域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包括第1778(2007)號第1834(2008)號第1769(2007)號決議,
重申其對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以及該區域和平事業的承諾,
重申關切達爾富爾的持續暴力對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造成的人道主義和安全方面影響,
深為關切乍得東部、中非共和國東北部和蘇丹西部的武裝活動和盜匪行為,這些行為威脅到平民的安全、人道主義行動在這些地區的開展以及這些國家的穩定,並導致出現嚴重違反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歡迎乍得政府和蘇丹政府最近恢復外交關係,而且利比亞政府為促成復交作出了努力,強調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之間關係的進一步改善將促進該區域的長期和平與穩定,
又強調達爾富爾問題的妥善解決、蘇爾特協議和利伯維爾協議的全面執行以及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兩國境內的全國政治對話努力,將促進該區域的長期和平與穩定,並有助於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可持續地回歸,
重申完全支持秘書長、非洲聯盟和區域各方為尋找辦法解決該區域武裝衝突而作的各種努力,
重申以暴力手段破壞穩定或以武力奪權的任何企圖都是不可接受的,
重申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決議、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決議,
重申其關於武裝衝突中兒童的第1612(2005)號決議,注意到秘書長關於乍得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08/532)及其中的建議,回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通過的、並經安理會核可的有關乍得的結論(S/AC.51/2008/15),
確認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對保障其本國境內平民的安全負有主要責任,
銘記1951年7月28日《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1966年12月16日附加議定書,以及1969年《非洲統一組織關於非洲難民問題的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
強調必須尊重國際難民法,維護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平民和人道主義性質,防止武裝團體可能在這些營地內部或周圍從事任何招募人員(包括兒童)的行為,
回顧第1778(2007)號決議授權如2007年8月10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7/488)第37段所述,在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地區(下稱「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建立一個多層面存在,
讚揚歐洲聯盟已部署一項行動(歐盟駐乍得/中非共和國部隊),以支持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和乍得特派團(中乍特派團),並回顧歐盟駐乍得/中非共和國部隊的任務期限將持續到2009年3月15日為止,
歡迎中乍特派團正在甄選和訓練綜合安全分遣隊的警察和憲兵,並強調需要加速部署綜合安全分遣隊,
審議了2008年12月4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8/760)(下稱「秘書長報告」)及其中關於歐盟駐乍得/中非共和國部隊任務結束後的後續安排的建議,
歡迎2009年1月6日乍得總統的來信以及2008年12月5日中非共和國總統的來信,這兩封信都談到了歐盟部隊任務結束後在兩國境內部署中乍特派團一個軍事部分接替歐盟部隊的問題,
認定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之間邊界區域的局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決定按照下文第2至7段的規定,將乍得境內多層面存在和中非共和國境內軍事存在的期限延長12個月,部署這些存在的目的是通過促進保護難民、流離失所者和處境危險平民,協助在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以及為這些地區的重建和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等方式,幫助創造有助於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可持續回歸的安全條件;
2. 決定,為此目的,將下文第6和第7段所述的中乍特派團任務延長至2010年3月15日;
3. 授權於歐盟部隊任務結束後在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兩國境內部署中乍特派團的一個軍事部分接替歐盟部隊,歡迎秘書長報告第57至61段以及第62段備選辦法2中提出的行動構想,並決定,歐盟部隊與中乍特派團軍事部分之間的權力交接將於2009年3月15日進行;
4. 決定中乍特派團應配備最多300名警官、25名軍事聯絡官、5 200名軍事人員以及適當數目的文職人員;
5. 回顧第1778(2007)號決議第5段同意2007年8月10日秘書長報告(S/2007/488)中提及的關於警察的構想,包括關於建立乍得人道主義保護警察——即現在的綜合安全分遣隊——的內容,這支分遣隊將專門負責在難民營、境內流離失所者集居地和鄰近地區主要城鎮維持法律秩序,並協助保障乍得東部人道主義活動的安全;
6. 決定中乍特派團應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聯絡,並酌情與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建設和平支助辦事處(中非支助處)聯絡,在不影響中非支助處任務授權的情況下,於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執行以下任務:

安全及保護平民

(a) 甄選和訓練第5段所述綜合安全分遣隊的成員,為其提供諮詢,並促成為其提供支助;
(b) 與乍得和中非共和國的國家軍隊、憲兵和警察部隊、流動國民警衛隊、司法當局及監獄官員進行聯絡,幫助建立一個更安全的環境,尤其是消除盜匪和犯罪行為問題;
(c) 與乍得政府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署)進行聯絡,支持其為搬遷毗鄰邊界的難民營而作的努力,並為此在有資源可用且可收回費用的基礎上,向難民署提供後勤協助;
(d) 與蘇丹政府、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中非支助處、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駐中非共和國多國部隊(中非鞏固和平特派團)和薩赫勒-撒哈拉國家共同體進行聯絡,以便就該區域人道主義活動面臨的新威脅交換情報;
(e) 支持乍得國家和地方當局為解決當地緊張狀況及促進當地和解努力而實施的主動舉措,以便為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回歸改善環境;

人權與法治

(f) 幫助監測並促進和保護乍得境內的人權,尤其關注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並向主管當局提出行動建議,以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g) 在能力所及範圍內,支持努力通過提供國際人權標準方面的培訓來提高乍得政府及民間社會的能力,並支持努力制止武裝團體招募和使用兒童;
(h) 與聯合國機構密切協調,協助乍得政府促進法治,包括支持建立獨立的司法系統,加強法律制度;

區域和平支助

(i) 繼續在聯絡小組中發揮其作為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觀察員的作用;聯絡小組是根據2008年3月13日《達喀爾協議》設立的,目的是監測協議執行情況,且在必要時協助乍得、蘇丹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建設睦鄰關係;
7.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a) 還決定授權中乍特派團在能力所及範圍內,同乍得政府聯絡,在乍得東部的行動區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下列職能:
(一) 幫助保護處境危險的平民,特別是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
(二) 通過幫助加強行動區內的安全,為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自由通行提供便利;
(三)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設備,並確保其工作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b) 還決定授權中乍特派團在能力所及範圍內以及在中非共和國東北部行動區內,同中非共和國政府聯絡,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通過在比勞建立一個常設性質的軍事存在,履行下列職能:
(一) 幫助建立更安全的環境;
(二) 開展有限度的行動,以便撤出處境危險的平民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
(三)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設備,並確保其工作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c) 注意到秘書長與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分別於2008年3月21日和2008年11月21日締結了中乍特派團地位協定,秘書長及兩國政府於2009年3月15日前完成對這些協定的修改,以確保這些協定全面涵蓋中乍特派團,包括本決議核准的該特派團軍事部分,同時考慮到大會關於《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規定法律保護範圍的第59/47號決議、大會關於《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任擇議定書》的第60/42號決議以及大會關於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和對聯合國人員的保護的第63/138號決議,並決定,在完成對現有協定的修改之前,暫時適用1990年10月9日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594),作為這些協定的補充;
8. 秘書長及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在中乍特派團整個部署期間進行密切合作;
9. 回顧安理會授權歐洲聯盟行動在2009年3月15日之後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通過在其剩餘能力限度內履行第1778(2007)號決議第6段(a)分段所述職能等手段,有條不紊地實現脫離接觸;
10. 歐洲聯盟和秘書長繼續在歐洲聯盟行動的整個部署期間進行密切合作,直到該行動完全脫離接觸為止;
11. 強調所涉軍事行動構想和接戰規則必須完全符合本決議的規定,並秘書長就此向安理會和部隊派遣國提出報告;
12. 鼓勵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繼續與聯合國和歐洲聯盟合作,促進從歐盟部隊向聯合國軍事部分順利過渡,包括將歐盟部隊建立的所有場址和基礎設施移交給後續部署的聯合國部隊;
13. 呼籲乍得政府,同時也呼籲中乍特派團依照其任務規定,加快並完成綜合安全分遣隊的甄選、培訓和部署;
14. 鼓勵會員國向中乍特派團提供部隊所需的必要資源,特別是直升機、偵察隊、工兵、後勤和醫療設施;
15. 敦促所有會員國,特別是與乍得和中非共和國接壤的國家提供便利,以便在無障礙、無拖延的情況下,自由地向乍得和中非共和國運送中乍特派團所需的、以及歐盟行動完全脫離接觸之前也需要的所有人員、裝備、供應品、補給和其他物資,包括車輛和備件;
16. 邀請各捐助方繼續向為支持綜合安全分遣隊而設立的中乍特派團信託基金提供捐助;
17. 懇請捐助界持續努力滿足乍得和中非共和國的人道主義、重建和發展需求;
18. 呼籲所有各方在中乍特派團的部署和作業以及歐盟行動完全脫離接觸之前的部署和作業方面,給予充分合作,包括保障其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19. 鼓勵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三國政府確保各自領土不被用於損害他國主權,積極配合執行2008年3月13日《達喀爾協議》和以往各項協議,並開展合作以制止武裝團體在該區域的活動及其武力奪權的企圖,歡迎特別是達喀爾聯絡小組、利比亞政府和剛果共和國政府作為非洲聯盟調解方以及非洲聯盟和聯合國,包括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兼中乍特派團團長,在支持達喀爾進程方面發揮的作用;
20. 要求各武裝團體立即停止暴力,敦促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兩國境內各方遵守並執行2007年10月25日的《蘇爾特協議》和2008年6月21日在利伯維爾簽署的全面和平協議;
21. 鼓勵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兩國當局和政治利益攸關方尊重憲法框架,繼續努力開展全國對話,歡迎中非共和國境內各方在對話主持人皮埃爾·布約亞和區域促和人、加蓬總統奧馬爾·邦戈·翁丁巴的幫助下舉行了包容各方的政治對話,而且包容各方的政治對話也已結束,各方要求組建一個融合對話參與方的政府,此外強調2007年8月13日在恩賈梅納簽署的加強民主進程政治協議的重要性,並鼓勵各方將其付諸執行,尤其是為了早日舉行選舉;
22. 重申各方有義務充分執行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則和原則,特別是那些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的規則和原則,此外還有關各方依照有關國際法,讓人道主義人員立即、自由且無阻礙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23. 鼓勵中乍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與綜合安全分遣隊和人道主義界協調,通過任命兒童保護顧問等辦法,努力阻止招募難民和兒童並保持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平民性質;
24. 注意到乍得當局為制止武裝團體招募和使用兒童而已採取的措施,鼓勵其與聯合國各機構,特別是與兒童基金會進行這方面合作,呼籲所涉各方確保兒童受到保護;
25. 核可秘書長報告第70段中提出的中乍特派團撤離戰略基準,尤其強調如下:
(a) 讓大批境內流離失所者在安全和可持續的條件下自願回歸併得到重新安置;
(b) 使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內的武器、暴力和侵害人權行為減少,從而使其非軍事化;
(c) 提高乍得當局,包括國家執法機構、司法機關和監獄系統在乍得東部的能力,使其能夠在尊重國際人權標準的情況下,為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平民和人道主義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26. 強調指出改進中非共和國政府在該國東北部行使權力的能力對於實現第1段所述中乍特派團目標而言,也非常重要,呼籲中非共和國政府、會員國、中非支助處、聯合國各機構和建設和平委員會為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提供必要支持;
27. 強調指出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之間加強合作以制止武裝團體在該區域的活動,對於恢復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的和平與安全而言,也非常重要;
28. 秘書長繼續定期、至少每三個月提出報告,說明乍得東部、中非共和國東北部及該區域的安全局勢和人道主義狀況,包括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流動情況,並說明相關協議的執行進展、上文第25和第26段所述基準的實施進展以及中乍特派團任務的執行情況,同時以相同的頻率向安全理事會提供關於軍事形勢的最新具體情況;
29. 秘書長在其即將提出的報告中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戰略工作計劃的制訂情況,工作計劃中應載有衡量和跟蹤上文第25和第26段所述基準實施進展的指示性時限,以期至遲於2011年3月15日達到這些基準;
30. 強調指出,安理會在審議是否可能把中乍特派團任務期限延長至2010年3月15日以後的時候,將對照這些基準,適當考慮到所取得的進展;
3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06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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