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2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28(20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29(2010)號決議
2010年6月9日安全理事會第633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30(2010)號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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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06/15)和安理會第1696(2006)號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第1835(2008)號第1887(2009)號決議,並重申其規定,
重申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承諾和該條約所有締約國全面遵守一切義務的必要性,回顧締約國有權按照該條約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不受歧視地為和平目的進行核能的研究、生產和利用,
回顧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決議(GOV/2006/14)指出,解決伊朗核問題有助於全球防擴散努力和實現中東無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包括其運載工具的目標,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06年2月27日(GOV/2006/15)、2006年6月8日(GOV/2006/38)、2006年8月31日(GOV/2006/53)、2006年11月14日(GOV/2006/64)、2007年2月22日(GOV/2007/8)、2007年5月23日(GOV/2007/22)、2007年8月30日(GOV/2007/48)、2007年11月15日(GOV/2007/58)、2008年2月22日(GOV/2008/4)、2008年5月26日(GOV/2008/15)、2008年9月15日(GOV/2008/38)、2008年11月19日(GOV/2008/59)、2009年2月19日(GOV/2009/8)、2009年6月5日(GOV/2009/35)、2009年8月28日(GOV/2009/55)、2009年11月16日(GOV/2009/74)、2010年2月18日(GOV/2010/10)和2010年5月31日(GOV/2010/28)的報告證實,伊朗沒有按安全理事會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號決議規定,全面、持續地暫停所有濃縮相關活動和後處理活動及與重水有關的項目,沒有依照《附加議定書》恢復與原子能機構的合作,沒有就剩餘的需要予以澄清以排除伊朗核計劃可能涉及軍事層面的關切事項同原子能機構合作,沒有按照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要求採取其它步驟,也沒有遵守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1803(2008)號決議的規定,而這些正是建立信任必不可缺的,痛惜伊朗拒絕採取這些步驟,
重申,伊朗積極回應安理會和原子能機構理事會向它發出的呼籲是解決這些懸而未決的問題和建立起對伊朗核計劃純屬和平性質的信任的最好辦法,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伊斯蘭革命衛隊(又稱「伊朗革命衛隊」)的一些個體(包括第1737(2006)號決議附件D和E、第1747(2007)號決議附件一和本決議附件二列出的個體)在伊朗擴散敏感核活動和核武器運載系統的研發中發揮作用,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伊朗違反它暫停所有濃縮相關活動的義務,在庫姆建造一個濃縮設施,且伊朗直到2009年9月才通知原子能機構,這不符合它根據保障監督協定的附屬安排承擔的義務,
又注意到,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決議(GOV/2009/82)敦促伊朗立即停止庫姆的建造工程,澄清該設施的用途、設計和建造的時間順序,並呼籲伊朗按原子能機構的要求,證實它沒有決定建造或批准建造其他任何尚未向原子能機構申報的核設施,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伊朗已經將鈾濃縮到20%,進行濃縮時沒有通知原子能機構以便讓該機構有足夠時間來調整現有的保障監督程序,
關切地注意到,伊朗不認為原子能機構有權根據修改後的準則3.1,核查伊朗提供的設計資料,並強調按照伊朗與原子能機構之間的保障監督協定第39條,準則3.1不能單方面修改或暫停,而且原子能機構核查它收到的設計資料是一項持續性權利,並不取決於某一設施的建造階段,也不取決於設施中是否有核材料存在,
重申決心加強原子能機構的授權,堅決支持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發揮作用,讚揚原子能機構努力解決與伊朗核計劃有關的懸而未決問題,
表示深信第1737(2006)號決議第2段所述的暫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遵守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提出的要求,將有助於通過外交途徑談判解決問題,保證伊朗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
強調必須做出政治和外交努力,尋求談判解決,保證伊朗的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在這方面注意到土耳其和巴西做出努力,同伊朗就德黑蘭研究反應堆達成一項可作為建立信任措施的協議,
但是又強調,在這些努力中,伊朗必須解決與其核計劃有關的核心問題,
強調指出,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願意進一步採取具體措施,探討根據其2006年6月提案(S/2006/521)和2008年6月提案(INFCIRC/730)談判解決伊朗核問題的總體戰略,並注意到這些國家確認,一旦國際社會恢復對伊朗核計劃純屬和平性質的信任,伊朗就會享有與《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任何無核武器締約國相同的待遇,
欣見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頒布準則以協助各國履行第1737(2006)第1803(2008)號規定的金融義務,尤其回顧需要對包括伊朗中央銀行在內的伊朗銀行介入的交易保持警惕,以避免此類交易助長擴散敏感核活動或核武器運載系統的研發,
確認獲取種類不同的可靠能源對於可持續增長和發展至關重要,同時注意到伊朗從能源部門獲取的收入可能與它為擴散敏感核活動提供資金有關聯,並進一步指出,石化工業需要的化工過程設備與某些核燃料循環敏感活動需要的設備非常相同,
考慮到各國在國際貿易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回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述及的海洋法提出了適用於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呼籲伊朗早日批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決心採取適當措施落實安理會各項決定,勸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1803(2008)號決議和滿足原子能機構的要求,並阻止伊朗研發敏感技術來支持它的核計劃和導彈計劃,直至安理會認定這些決議的各項目標已經實現,
關切伊朗的核計劃有擴散的危險,銘記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強調指出,本決議絕無意強迫各國採取超越本決議範圍的行動,包括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採取行動,
1. 申明伊朗至今未滿足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要求,亦未遵守安理會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第1803(2008)號決議;
2. 申明伊朗應不再拖延地採取原子能機構理事會GOV/2006/14號和GOV/2009/82號決議規定的各項步驟,因為這些步驟對於建立對伊朗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的信任、解決懸而未決的問題和消除由於伊朗違反其暫停所有濃縮相關活動的義務在庫姆修建一個濃縮設施而引起的嚴重關切,是不可或缺的,在這方面還申明安理會的決定,即伊朗應毫不拖延地採取第1737(2006)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各項步驟;
3. 重申伊朗應在所有懸而未決的問題上,尤其是那些致使人們擔心伊朗核計劃可能涉及軍事層面的事項上,與原子能機構充分合作,包括毫不拖延地允許進出或接觸原子能機構要求進出或接觸的所有場地、設備、人員和文件,並強調,必須確保原子能機構擁有一切必要資源和授權來完成它在伊朗的工作;
4. 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向安全理事會發送他關於在伊朗適用保障監督措施的所有報告;
5. 決定伊朗應立即全面不折不扣地遵守它的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協定,包括適用經修訂的保障監督協定附屬安排的準則3.1,呼籲伊朗嚴格按照它於2003年12月18日簽署的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協定附加議定書的規定行事,呼籲伊朗迅速批准該附加議定書,重申根據伊朗的保障監督協定第24和第39條,伊朗不得單方面修改伊朗的保障監督協定及其附屬安排,包括經修訂的準則3.1,並指出,協定中並沒有暫停附屬安排規定的機制;
6. 重申,依照伊朗根據以往各項決議承擔的暫停所有與後處理、重水和濃縮相關活動的義務,伊朗不得開建任何新的與鈾濃縮、後處理或重水相關的設施,並應停止任何在建的與鈾濃縮、後處理或重水相關的設施;
7. 決定伊朗不得獲取另一國家任何涉及開採鈾、生產或使用INFCIRC/254/Rev.9/Part.1所列核材料和核技術,特別是涉及鈾濃縮和後處理活動、所有重水活動或與能夠運載核武器的彈道導彈有關的技術的商業活動的股權,又決定所有國家應禁止伊朗、伊朗國民以及在伊朗組建的實體或接受伊朗管轄的實體、或代表上述個人或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上述個人或實體擁有或控制的實體,在本國管轄的領土上進行這種投資;
8. 決定所有國家應防止從本國領土或經由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受其管轄的個人或使用懸掛其船旗的船隻或飛機,向伊朗直接或間接供應、出售或轉讓聯合國常規武器登記冊所界定的無論是否原產於本國境內的任何作戰坦克、作戰裝甲車、大口徑火炮系統、作戰飛機、攻擊型直升機、軍艦、導彈或導彈系統或相關材料,包括零部件,或安全理事會或第1737(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確定的物項,還決定所有國家應防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或經由本國領土向伊朗提供與供應、出售、轉讓、提供、製造、維修或使用這類武器及相關材料有關的技術培訓、金融資源或服務、諮詢、其他服務或協助,為此呼籲所有國家對所有其他軍火及相關材料的供應、出售、轉讓、提供、製造和使用,保持警惕和克制;
9. 決定伊朗不得進行任何涉及能夠運載核武器的彈道導彈的活動,包括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並決定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向伊朗轉讓與這類活動有關的技術或技術援助;
10.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第1737(2006)號決議附件C、D和E、第1747(2007)號決議附件一、第1803(2008)號決議附件一和本決議附件一和二所指認的人、或安全理事會或委員會根據第1737(2006)號決議第10段指認的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除非這種入境或過境是為了從事與根據第1737(2006)號決議第3段向伊朗提供第1737(2006)號決議第3(b)㈠和㈡分段所述物項直接有關的活動,着重指出,本段的規定絕無意要求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並決定本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以下情況:委員會逐案審查後認定,出於人道主義需要,包括為履行宗教義務之目的,此類旅行是合理的,或者委員會認為給予豁免將會推進本決議的各項目標,包括事關《原子能機構規約》第十五條的情況;
11. 決定第1737(2006)號決議第12、13、14和15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本決議附件一所列個人和實體,代表他們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由他們擁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擁有或控制的實體,以及安理會或委員會認定曾協助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逃避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決議或本決議的制裁或違反其規定的個人和實體;
12. 決定第1737(2006)號決議第12、13、14和15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附件二所列伊斯蘭革命衛隊(又稱「伊朗革命衛隊」)的個人和實體,代表他們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由他們擁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擁有或控制的實體,呼籲所有國家對伊朗革命衛隊介入的可能有助於伊朗進行擴散敏感核活動或研發核武器運載系統的交易,保持警惕;
13. 決定,為第1737(2006)號決議第3、4、5、6和7段規定的措施的目的,應該用INFRCIRC/254/Rev.9/Part.1和INFRCIRC/254/Rev.7/Part.2中的物項清單以及有關國家認定可能有助於濃縮相關、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研發核武器運載系統的任何其他物項,取代S/2006/814中的物項清單,並決定,為第1737(2006)號決議第3、4、5、6和7段規定的措施的目的,應該用S/2010/263中的物項清單取代S/2006/815中的物項清單;
14. 呼籲所有國家根據本國的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和相關國際民用航空協議,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貨物中有第1737(2006)號決議第3、4或7段、第1747(2007)號決議第5段、第1803(2008)號決議第8段或本決議第8或9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時,在其境內,包括在其港口和機場,檢查進出伊朗的所有貨物,以便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15. 注意到各國可按照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的規定,經船旗國同意,要求在公海檢查船隻,並呼籲所有國家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貨物中有第1737(2006)號決議第3、4或7段、第1747(2007)號決議第5段、第1803(2008)號決議第8段或本決議第8或9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時,為這類檢查提供合作,以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16. 決定授權所有國家、且所有國家都應該以不違反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包括第1540(2004)號決議為其規定的義務和不違反《不擴散條約》締約國義務的方式,扣押和處置(例如銷毀、使其無法使用、儲存或轉交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處理)在根據本決議第14或15段進行的檢查中發現的第1737(2006)號決議第3、4或7段、第1747(2007)號決議第5段、第1803(2008)號決議第8段或本決議第8或9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並決定所有國家應就此進行合作;
17. 要求任何根據上文第14或15段進行檢查的國家,在5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提交一份初步書面報告,其中尤其要解釋檢查的理由、此種檢查的結果和是否獲得合作,如果發現有禁止轉讓的物項,還要求這些國家在晚些時候向委員會提交一份後續書面報告,說明檢查、扣押和處理的相關詳情以及移交的相關詳情,包括對有關物項、其原產地和預定目的地的說明(如果初步報告中沒有此種信息);
18. 決定,所有國家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伊朗擁有或承租的船隻(包括包租船隻)載有第1737(2006)號決議第3、4或7段、第1747(2007)號決議第5段、第1803(2008)號決議第8段或本決議第8或9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時,應禁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為這些船隻提供加油服務,例如提供燃料或補給,或其他船隻服務,除非此種服務是出於人道主義目的所必需的,或是相關貨物已接受檢查並已視需要接受扣押和處理,並強調本段無意影響合法的經濟活動;
19. 決定第1737(2006)號決議第12、13、14和15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附件三所列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航運公司的實體和任何代表它們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或實體、由他們擁有或控制、包括通過非法手段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安理會或委員會認定曾幫助它們逃避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決議或本決議的制裁或違反其規定的實體;
20. 所有會員國向委員會提供它們掌握的以下情報:伊朗航空公司貨運部門或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航運公司擁有或經營的船隻為逃避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決議或本決議的制裁或違反其規定,向其他公司進行的轉讓或開展的活動,包括重新命名或重新註冊飛機、船隻或船舶,並請委員會廣泛提供這類情報;
21. 呼籲所有國家除了根據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決議以及本決議履行其義務外,防止提供金融服務,其中包括保險或再保險,或向本國領土、經由本國領土或從本國領土,或向本國國民或依照本國法律組建的實體(包括海外分支機構)或本國境內的個人或金融機構,或由這些人或實體,轉讓任何金融或其他資產或資源,如果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這類服務、資產或資源可能有助於伊朗的擴散敏感核活動或核武器運載系統的研發,包括凍結本國領土上或今後進入本國領土,或受本國管轄或今後要接受本國管轄的與此類計劃或活動有關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資產或資源,並依照本國授權和立法加強監測,以防止所有此類交易。
22. 決定所有國家應要求本國國民、受本國管轄的個人和在本國境內組建或受本國管轄的公司,在與伊朗境內組建或受伊朗管轄的實體,包括伊朗革命衛隊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航運公司下屬實體,以及代表它們或按它們指示行事的任何個人或實體,以及他們擁有或控制、包括通過非法手段擁有或控制的實體開展業務時,保持警惕,如果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這類業務可能有助於伊朗的擴散敏感核活動或核武器運載系統的研發,或有助於違反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決議以及本決議;
23. 呼籲各國採取適當措施,禁止伊朗銀行在本國境內開設新分行、子公司或代表處,並禁止伊朗銀行與受本國管轄的銀行設立新的合資機構、獲得這類銀行的所有者權益、或者與這類銀行建立或保持代理關係,以防止提供金融服務,如果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這類活動可能有助於伊朗的擴散敏感核活動或核武器運載系統的研發;
24. 呼籲各國採取適當措施,禁止本國境內或受本國管轄的金融機構在伊朗開設代表處、子公司或銀行賬戶,如果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這類金融服務可能有助於伊朗的擴散敏感核活動或核武器運載系統的研發;
25. 委員會在第1747(2007)號決議通過後接報的違反第1747(2007)號決議第5段各項禁令的行為深表遺憾讚揚已對這些違規行為採取行動並向委員會報告違規行為的國家;
26. 指示委員會對違反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決議以及本決議規定措施的行為做出有效反應,並回顧,委員會可以指認那些協助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逃避這些決議制裁或違反這些決議規定的個人或實體;
27. 決定委員會應加緊努力,推動全面執行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決議以及本決議,包括在本決議通過後45天內向安理會提交一個涵蓋遵守情況、調查、外聯、對話、援助與合作的工作方案;
28. 決定第1737(2006)號決議第18段所述、後經第1803(2008)號決議第14段修訂的委員會的任務規定,也適用於本決議所定措施,包括收取各國根據上文第17段提交的報告;
29. 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設立一個至多由八名專家組成的小組(「專家組」),初步任期一年,在委員會領導下執行以下任務:(a) 協助委員會執行第1737(2006)號決議第18段和本決議第28段規定的任務;(b) 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國、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各方提供的關於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和1803(2008)號決議以及本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特別是違反決議事件的資料;(c) 就安理會或委員會或各國為更好地執行相關措施而可能考慮採取的行動,提出建議;以及(d) 至遲在任命專家組後9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一份關於專家組工作的臨時報告,並至遲在專家組任務結束前30天向安理會提交一份附有結論和建議的最後報告;
30.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各方充分與委員會和專家組合作,特別是提供手頭掌握的任何關於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決議以及本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特別是違反決議事件的資料;
31. 呼籲所有國家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內向委員會報告為切實執行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21、22、23和24段已經採取的步驟;
32. 強調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願意進一步加強外交努力,以促進對話和協商,包括不設先決條件與伊朗恢復關於核問題的對話,最近一次對話是在2009年10月1日在日內瓦同伊朗舉行的會議上進行的,以期在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2008年6月14日的提議的基礎上,尋求全面、長期和妥善地解決這一問題,從而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與伊朗發展關係和開展更廣泛的合作,就伊朗核計劃純屬和平性質建立國際信任,包括在2008年6月提議基礎上與伊朗開始正式談判;讚賞地確認,本決議附件四所附2008年6月的提議仍然有效;
33. 鼓勵歐洲聯盟外交事務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繼續與伊朗溝通,支持旨在尋找談判解決辦法的政治和外交努力,包括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的相關提議,以便為恢復會談創造必要的條件,鼓勵伊朗對這些提議作出積極回應;
34. 讚揚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09年10月21日提議起草一份國際原子能機構與法蘭西共和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三國政府關於協助為伊朗的一個研究反應堆獲取核燃料以便為德黑蘭研究堆提供核燃料的協定,對伊朗尚未對2009年10月21日的提議作出建設性回應表示遺憾鼓勵原子能機構繼續探討這類措施,以便以符合併可促進安理會決議的方式建立信任;
35. 強調包括伊朗在內的所有國家都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不得應伊朗政府、或伊朗境內任何人或實體、或按第1737(2006)號決議和有關決議指認的人或實體、或任何通過或者為這些人或實體索賠的人的請求,對因本決議、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而無法執行的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索賠;
36. 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90天內向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伊朗是否已全面持續暫停第1737(2006)號決議所述及的所有活動和伊朗遵守原子能機構理事會要求採取的一切步驟及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決議和本決議的其他規定的情況,並同時向安全理事會提交這一報告,以供其審議;
37. 申明,安理會應根據上文第36段提及的在90天內提交的報告,審查伊朗的行動,且:(a) 如果而且只要原子能機構已核實,伊朗已停止所有濃縮相關活動和後處理活動,包括研究和開發活動,安理會就應停止執行有關措施,以便能夠本着誠意進行談判,早日達成彼此均可接受的結果;(b) 一俟安理會在收到上一段所述報告後認定,並經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確認,伊朗已全面履行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為其規定的義務並已滿足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要求,即應終止第1737(2006)號決議第3、4、5、6、7和12段、第1747(2007)號決議第2、4、5、6和7段、第1803(2008)號決議第3、5、7、8、9、10和11段以及上文第7、8、9、10、11、12、13、14、 15、 16、 17、 18、19、21、22、23和24段規定的措施;(c) 如果報告表明伊朗未遵守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決議和本決議,則安理會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進一步採取適當措施,勸服伊朗遵守這些決議和滿足原子能機構的要求,強調,如有必要採取這種補充措施,則須作出進一步的決定;
3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335次會議以12票對2票(巴西和土耳其)、1票(黎巴嫩)棄權通過。

附件一:參與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的個人和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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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

1. Amin Industrial Complex:Amin Industrial Complex試圖得到可用於核研究和業務/生產設施的溫度控制器。Amin Industrial Complex為國防工業組織(Defense Industries Organization)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國防工業組織在第1737(2006)號決議中被指認。

地址:P.O.Box 91735-549, Mashad, Iran;Amin Industrial Estate, Khalage Rd., Seyedi District, Mashad, Iran;Kaveh Complex, Khalaj Rd., Seyedi St., Mashad, Iran
別名:Amin Industrial Compound和 Amin Industrial Company。

2. Armament Industries Group:Armament Industries Group(AIG)生產和維修各種小武器和輕武器,包括大、中口徑槍支和有關技術。AIG通過Hadid Industries Complex進行大多數採購活動。

地址:Sepah Islam Road, Karaj Special Road Km 10, Iran; Pasdaran Ave., P.O. Box 19585/777, Tehran, Iran

3. Defense Technology and Science Research Center:Defense Technology and Science Research Center(DTSRC)由伊朗國防和三軍後勤部(MODAFL)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伊朗國防和三軍後勤部監管伊朗防務的研究和發展、生產、維修、出口和採購。

地址:Pasdaran Ave, PO Box 19585/777, Tehran, Iran

4. Doostan International Company:Doostan International Company (DICO) 為伊朗的彈道導彈方案提供要素。

5. Farasakht Industries:Farasakht Industries為Iran Aircraft Manufacturing Company 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而Iran Aircraft Manufacturing Company 又由MODAFL擁有或控制。

地址:P.O. Box 83145-311, Kilometer 28, Esfahan-Tehran Freeway, Shahin Shahr, Esfahan, Iran。

6. First East Export Bank, P.L.C.:First East Export Bank, PLC 由Bank Mellat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在過去7年中,Bank Mellat為伊朗的核、導彈和防衛實體協助做了數億美元的交易。

地址:Unit Level 10(B1), Main Office Tower, Financial Park Labuan, Jalan Merdeka, 87000 WP Labuan, Malaysia;Business Registration Number LL06889(Malaysia)

7. Kaveh Cutting Tools Company:Kaveh Cutting Tools Company為國防工業組織所擁有,或由其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地址:3rd Km of Khalaj Road, Seyyedi Street, Mashad 91638, Iran;Km 4 of Khalaj Road, End of Seyedi Street, Mashad, Iran; P.O. Box 91735-549, Mashad, Iran;Khalaj Rd., End of Seyyedi Alley, Mashad, Iran;Moqan St., Pasdaran St., Pasdaran Cross Rd., Tehran, Iran

8. M.Babaie Industries:M. Babaie Industries 附屬伊朗Aerospace Industries Organization(AIO)的Shahid Ahmad Kazemi Industries Group(原Air Defense Missile Industries Group)。AIO控制Shahid Hemmat Industrial Group(SHIG)和Shahid Bakeri Industrial Group(SBIG)這兩個導彈組織。兩者都在第1737(2006)號決議中被指認。

地址:P.O. Box 16535-76, Tehran, 16548, Iran

9. Malek Ashtar University:伊朗國防和三軍後勤部中的DTRSC的附屬機構,其中包括原先隸屬Physics Research Center(PHRC)的研究團體。原子能機構的視察員未獲得採訪該組織工作人員和查看由其控制的文件這一準許,以解決伊朗核方案可能具有軍事性質的問題。

地址:Corner of Imam Ali Highway and Babaei Highway, Tehran, Iran

10. Ministry of Defense Logistics Export:Ministry of Defense Logistics Export(MODLEX)違反禁止伊朗出售軍火或有關材料的第1747(2007)號決議,向世界各地的客戶出售伊朗生產的軍火。

地址:P.O. Box 16315-189, Tehran, Iran;located on the west side of Dabestan Street, Abbas Abad District, Tehran, Iran

11. Miza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Miza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3M) 為SHIG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地址:P.O. Box 16595-365, Tehran, Iran
別名:3MG

12. Modern Industries Technique Company:Modern Industries Technique Company(MITEC)負責設計和建造位於阿拉克的IR-40重水反應堆。MITEC 已經開始為建造IR-40重水反應堆進行採購。

地址:Arak, Iran
別名:Rahkar Company, Rahkar Industries, Rahkar Sanaye Company, Rahkar Sanaye Novin

13. Nuclear Research Center for Agriculture and Medicine:Nuclear Research Center for Agriculture and Medicine(NFRPC)是第1737(2006)號決議指認的伊朗原子能組織的一個大型研究部門。NFRPC是伊朗原子能組織發展核燃料的中心,參與有關濃縮的活動。

地址:P.O. Box 31585-4395, Karaj, Iran
別名:Center for Agricultural Research and Nuclear Medicine;Karaji Agricultural and Medical Research Center

14. Pejman Industrial Services Corporation:Pejman Industrial Services Corporation 為SBIG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地址:P.O. Box 16785-195, Tehran, Iran

15. Sabalan Company:Sabalan 是SHIG的幌稱。

地址:Damavand Tehran Highway, Tehran, Iran

16. Sahand Aluminum Parts Industrial Company(SAPICO):SAPICO 是SHIG的幌稱。

地址:Damavand Tehran Highway, Tehran, Iran

17. Shahid Karrazi Industries:Shahid Karrazi Industries 為SBIG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地址:Tehran, Iran

18. Shahid Satarri Industries:Shahid Sattari Industries為SBIG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地址:Southeast Tehran, Iran
別名:Shahid Sattari Group Equipment Industries

19. Shahid Sayyade Shirazi Industries:Shahid Sayyade Shirazi Industries (SSSI)為國防工業組織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地址:在Nirou Battery Mfg.Co的隔壁,Shahid Babaii Expressway, Nobonyad Square, Tehran, Iran;Pasdaran St., P.O. Box 16765, Tehran 1835, Iran;Babaei Highway–在Niru M.F.G的隔壁, Tehran, Iran

20. Special Industries Group:Special Industries Group(SIG)是國防工業組織的附屬機構。

地址:Pasdaran Avenue, P.O. Box 19585/777, Tehran, Iran

21. Tiz Pars:Tiz Pars是SHIG的幌稱。2007年4月至7月,Tiz Pars 試圖為SHIG生產五軸聯動激光焊接和切割機。該機器可對伊朗的導彈計劃作出重大貢獻。

地址:Damavand Tehran Highway, Tehran, Iran

22. Yazd Metallurgy Industries:Yazd Metallurgy Industries(YMI)是國防工業組織的附屬機構。

地址:Pasdaran Avenue, Next To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Tehran 16588, Iran;Postal Box 89195/878, Yazd, Iran;P.O. Box 89195-678,Yazd, Iran; Km 5 of Taft Road, Yazd, Iran
別名:Yazd Ammunition Manufacturing and Metallurgy Industries, Directorate of Yazd Ammunition and Metallurgy Industries

個人

Javad Rahiqi:伊朗原子能組織(AEOI)Esfahan Nuclear Technology Center的負責人(進一步資料:出生年月:1954年4月24日;出生地點:Marshad)。

附件二:伊斯蘭革命衛隊擁有、控制或代表其行事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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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ater(or Faater)Institute:Khatam al-Anbiya(KAA)附屬機構。Fater 可能代表其他KAA公司,與外國供應商一起從事伊斯蘭革命衛隊在伊朗的項目。

2. Gharagahe Sazandegi Ghaem:Gharagahe Sazandegi Ghaem為KAA擁有或控制。

3. Ghorb Karbala:Ghorb Karbala 為KAA擁有或控制。

4. Ghorb Nooh:Ghorb Nooh 為KAA擁有或控制。

5. Hara Company:為 Ghorb Nooh擁有或控制。

6. Imensazan Consultant Engineers Institute:為KAA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7. Khatam al-Anbiya Construction Headquarters:Khatam al-Anbiya Construction Headquarters(KAA)是伊斯蘭革命衛隊擁有的公司,參與大型民用和軍用建設項目和其他工程活動。該公司承擔了Passive Defense Organization 項目的大量工作。特別是,KAA的幾個附屬機構大力參與了位於Qom/Fordow的鈾濃縮設施建造工作。

8. Makin:Makin為KAA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是KAA的附屬機構。

9. Omran Sahel:為Ghorb Nooh擁有或控制。

10. Oriental Oil Kish:Oriental Oil Kish為KAA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11. Rah Sahel:Rah Sahel 為KAA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12. Rahab Engineering Institute:Rahab為KAA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是 KAA的附屬機構。

13. Sahel Consultant Engineers:為Ghorb Nooh擁有或控制。

14. Sepanir:Sepanir為KAA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15. Sepasad Engineering Company:Sepasad Engineering Company為KAA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附件三: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航運公司擁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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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rano Hind Shipping Company

地址:18 Mehrshad Street, Sadaghat Street, Opposite of Park Mellat, Vali-e-Asr Ave., Tehran, Iran; 265, Next to Mehrshad, Sedaghat St., Opposite of Mellat Park, Vali Asr Ave., Tehran 1A001, Iran

2. IRISL Benelux NV

地址:Noorderlaan 139, B-2030, Antwerp, Belgium; V.A.T. Number BE480224531 (Belgium)

3. South Shipping Line Iran(SSL)

地址:Apt. No. 7, 3rd Floor, No.2, 4th Alley, Gandi Ave., Tehran, Iran; Qaem Magham Farahani St., Tehran, Iran

附件四: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和歐洲聯盟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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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4日向伊朗當局提出

與伊朗可能進行合作的領域

為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尋求全面、長期和適當地解決伊朗核問題,並在2006年6月向伊朗提出的提議的基礎上(這項提議依然有效),特此提出以下內容,作為中國、法國、德國、伊朗、俄羅斯、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並在歐洲聯盟高級代表的參與下進行談判的主題,但前提是伊朗必須根據安理會第1803(2008)號決議第15段和第19段(a)分段的規定,以可核查的方式暫停其濃縮相關活動和後處理活動。為啟動這種談判,我們並期待伊朗注意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原子能機構的要求。作為另外一方,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合王國、美國和歐洲聯盟高級代表表示準備:
承認伊朗按照其根據《不擴散條約》承擔的義務為和平目的發展、研究、生產和使用核能的權利;
國際社會對伊朗核計劃專屬和平性質的信任一旦恢復,伊朗核計劃將受到與《不擴散條約》無核武器簽約國相同的待遇。

核能

– 重申伊朗有權按照其根據《不擴散條約》承擔的義務僅以和平目的獲得核能。
– 為伊朗和平使用核能提供必要的技術和財政援助,支持原子能機構恢復在伊朗的技術合作項目。
– 支持採用最先進技術建造輕水反應堆。
– 隨着國際信任逐步恢復,支持開發和研究核能。
– 提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核燃料供應保證。
– 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管理方面進行合作。

政治

– 改善六國和歐盟對伊朗的關係,並建立相互信任。
– 鼓勵與伊朗進行直接接觸和對話。
– 支持伊朗在國際事務中發揮重要和建設性作用。
– 推動在不擴散、區域安全和穩定問題方面的對話與合作。
– 與伊朗和該區域其他國家進行合作,鼓勵採取建立信任措施,實現區域安全。
– 建立適當的協商與合作機制。
– 支持召開關於區域安全問題的會議。
– 重申伊朗核問題的解決有助於促進不擴散努力,有助於實現中東無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包括運載工具的目標。
– 重申《聯合國憲章》規定,各國有義務在國際關係中不對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並且不以違背《憲章》規定的任何方式行事。
– 在阿富汗問題上進行合作,包括加強合作打擊毒品販運,支持阿富汗難民回國方案;在阿富汗重建方面進行合作;在保護伊朗阿富汗邊界方面進行合作。

經濟

逐步實現貿易和經濟關係正常化,比如改善伊朗對國際經濟、市場和資本的准入,切實支持伊朗全面參加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建立框架加大對伊直接投資和對伊貿易。

能源夥伴關係

逐步實現與伊朗能源領域合作正常化:伊朗、歐洲聯盟和其他願意參加的夥伴建立長期和廣泛的戰略能源夥伴關係,並制定具體和實際的實施方式和措施。

農業

– 支持伊朗的農業發展。
– 進行現代技術合作,促進伊朗全面實現糧食自足。

環境,基礎設施

– 在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科學技術和高科技領域開展民用項目:
– 開發運輸基礎設施,包括國際運輸走廊;
– 支持伊朗電信基礎設施現代化,包括可能取消相關的出口限制。

民航

– 民航合作,包括可能取消對製造商向伊朗出口飛機的限制:
– 使伊朗能夠更新民航機隊;
– 協助伊朗確保伊朗飛機達到國際安全標準。

經濟、社會和人文發展/人道主義問題

– 向伊朗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道主義需求提供必要援助。
– 在教育方面,在對伊朗有利領域進行技術合作並提供技術支持:
– 支持伊朗民眾學習土木工程、農業和環境研究課程,組織插班學習,並獲取學位;
– 支持高校之間在公共衛生、農村生活、科學合作項目、公共行政、歷史和哲學領域建立夥伴關係。
– 在開發有效應急能力領域進行合作(如地震學、地震研究、災難控制等)。
– 在「不同文明間對話」框架內進行合作。

執行機制

– 為執行今後達成的協定建立各種聯合監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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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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