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5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49(20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50(2010)號決議
2010年11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6429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51(201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814(2008)號第1816(2008)號第1838(2008)號第1844(2008)號第1846(2008)號第1851(2008)號第1897(2009)號第1918(2010)號決議,以及2010年8月25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0/16),
繼續嚴重關切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仍在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里和該區域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對海員和其他人的安全,對國際航運和海上商業航線安全,並對其他易受攻擊船隻,包括對依照國際法從事捕撈活動,構成威脅,並嚴重關切海盜威脅已擴大到西印度洋區域,且海盜的能力有所加強,
據說有兒童參與索馬里沿海的海盜行為感到關切,
確認索馬里境內持續存在的不穩定是促成了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強調國際社會需要採取綜合對策來解決海盜問題並消除其根源,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包括索馬里按照國際法對漁場等沿海自然資源擁有的權利,強調必須根據國際法防止非法捕撈和非法傾倒,包括傾倒有毒物質,
還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中體現的國際法確立了適用於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適用於其他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再次考慮到索馬里的危急局勢,以及過渡聯邦政府沒有能力制止海盜或在制止後予以起訴,也沒有能力在索馬里沿岸海域,包括在國際航道和索馬里領海,進行巡邏並保障安全,
注意到過渡聯邦政府數次請求提供國際援助以打擊其沿海的海盜活動,包括索馬里常駐聯合國代表2010年10月20日寫信表示過渡聯邦政府感謝安全理事會提供的協助,表示過渡聯邦政府願意考慮與其他國家及區域組織協作打擊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並請求將第1897(2009)號決議的規定再延長12個月,
讚揚歐盟阿塔蘭特行動、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聯合保護者行動和海盾行動、聯合海上力量的151聯合特遣隊以及以本國名義配合過渡聯邦政府並相互配合的其他國家努力打擊海盜行為,保護途經索馬里沿海水域的易受攻擊船隻,並欣見如秘書長報告(S/2010/394)所述,中國、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日本、馬來西亞、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沙特阿拉伯和也門等國家做出努力,在該區域部署艦艇和/或飛機,
欣見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吉布提守則信託基金(日本提議設立的多捐助方信託基金)和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努力開展能力建設,確認所有參加這一工作的國際和區域組織需要充分合作,
關切地注意到,有助於在抓獲海盜嫌犯後對他們進行拘押和起訴的能力和國內立法依然有限,影響了對索馬里沿海的海盜採取更為有力的國際行動,在有些情況下導致海盜未經審判即被釋放,而不管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對其提起訴訟,重申依循《公約》關於打擊海盜行為的規定,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規定締約方須訂立刑事罪名,確立管轄權,並接收所移交的以武力或武力威脅或任何其他形式脅迫手段扣押或控制船隻的責任人或嫌犯,
着重指出,必須繼續進一步收集、保存並向有關當局遞交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證據,欣見海事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和航運團體正開展工作,制訂供海員使用的關於發生海盜行為後保護犯罪現場的指南,並指出讓海員在刑事訴訟中作證對於成功起訴海盜行為至關重要,
讚揚肯尼亞共和國和塞舌爾共和國做出努力,在本國法庭起訴海盜嫌犯,欣見毛里求斯共和國參與,讚賞地注意到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禁毒辦)、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和其他國際組織和捐助方協同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海盜問題聯絡組」)提供援助,以支持肯尼亞、塞舌爾、索馬里和包括也門在內的該區域其他國家採取步驟,按照適用的國際人權法,起訴被抓獲的海盜,或在別處起訴他們後,將他們監禁在第三國,強調各國和國際組織需要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國際努力,
欣見索馬里國家和地區當局準備相互開展合作並同已經起訴海盜嫌犯的國家合作,以便能依循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根據適當的囚犯移交安排,將被定罪的海盜遣返回索馬里,
欣見秘書長按第1918(2010)號決議的要求提交報告(S/2010/394),並欣見海盜問題聯絡組和聯合國秘書處正努力探討可否建立其他機制來有效起訴涉嫌在索馬里沿海從事海盜和武裝搶劫的人,
強調各國需要考慮可採用哪些方法來協助遭遇海盜行為的海員,為此欣見海盜問題聯絡組和國際海事組織正開展工作,制訂用於照料遭遇海盜行為的海員和其他人的準則,
還讚賞地注意到禁毒辦和開發署正努力支持加強索馬里監獄系統、包括地區當局的能力,特別是在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的支助下,以便根據適用的國際人權法,監禁被定罪的海盜,
銘記《關於打擊西印度洋和亞丁灣海盜和武裝搶劫船舶的吉布提行為守則》,確認簽署國做出努力,以制訂適當的用於打擊海盜行為的監管和立法框架,提高在該區域水域巡邏的能力,阻截可疑船隻和起訴海盜嫌犯,
強調必須在索馬里建立和平與穩定,加強國家體制,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並確保人權與法製得到尊重,從而為持久杜絕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創造條件,還強調索馬里的長期安全取決於過渡聯邦政府能否在《吉布提協議》框架內按照國家安全戰略,有效組建國家安全部隊和索馬里警察部隊,
認定索馬里沿岸海域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事件加劇索馬里的局勢,而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安理會譴責並痛斥索馬里沿岸海域的一切海盜和武裝劫船行為;
2. 確認索馬里境內一直缺少穩定是海盜問題的一個主要起因,促成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問題,強調國際社會需要採取綜合對策來解決海盜問題,消除其根源;
3. 再次表示關切索馬里問題監察組2008年11月20日報告(S/2008/769,第55頁)認為,支付的贖金不斷增加和第733(1992)號決議所規定的軍火禁運未得到執行正在助長索馬里沿海的海盜行為,籲請所有國家與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問題監察組充分合作,包括分享有關可能發生的違反禁運行為的信息;
4. 再次籲請有能力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參與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尤其是依照本決議和國際法,部署海軍艦隻、武器和軍用飛機,扣押和處置被用於或有充分理由懷疑被用於在索馬里沿海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船隻、艦艇、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5. 讚揚海盜問題聯絡組開展工作,促進協調,以便與海事組織、船旗國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遏制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並敦促各國和國際組織繼續支持這些努力;
6. 承認索馬里根據國際法對漁場等近海自然資源擁有的權利,回顧根據國際法防止非法捕撈和非法傾倒、包括傾倒有毒物質的重要性,籲請各國和包括海事組織在內的有關組織在索馬里、包括地區當局和鄰近沿海國提出請求時,向其提供技術援助,以加強它們的能力,保障沿海和海上安全,包括在索馬里沿海及附近海岸沿線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強調通過海盜問題聯絡組就此進行協調的重要性;
7. 鼓勵會員國繼續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指出過渡聯邦政府在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方面起主要作用,決定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846(2008)號決議第10段和第1851(2008)號決議第6段給予在索馬里沿海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打擊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和區域組織的授權,延長12個月,過渡聯邦政府已為此事先知會秘書長;
8. 申明本決議延長的授權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會員國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國際法所擁有的權利、義務或責任,包括根據《公約》所擁有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並特別強調指出,本決議不應被視同訂立習慣國際法,還申明這一授權是在接到2010年10月20日過渡聯邦政府來信表示同意之後才延長的;
9. 還申明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所規定、並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只供按上文第7段採取措施的會員國和區域組織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也不適用於向索馬里提供的只用於上文第6段所述用途、且根據第1772(2007)號決議第11(b)和第12段規定的程序可免除執行這些措施的技術援助物品;
10. 合作國家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其根據上文第7段授權從事的活動不會實際上剝奪或損害任何第三國的船隻無害通過的權利;
11. 籲請會員國應過渡聯邦政府的請求,在知會秘書長的情況下,協助索馬里、包括地區當局加強其能力,將那些利用索馬里領土策劃、協助或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者繩之以法,並着重指出,根據本段採取的任何措施都應符合適用的國際人權法;
12. 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船旗國、港口國和沿海國、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受害者和實施者的國籍國以及國際法和國內立法規定擁有相關管轄權的國家,按照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合作確定管轄範圍並調查和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責任人,確保交給司法機構的所有海盜都經過司法程序,並提供協助,包括對受其管轄和控制的人,例如受害人和證人以及在根據本決議開展行動過程中扣留的人,提供處置和後勤方面的協助;
13. 籲請所有國家根據本國法律將海盜行為定為犯罪,並積極考慮按照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起訴在索馬里沿海抓獲的海盜嫌犯,並監禁被定罪者;
14. 重申安理會希望繼續審議秘書長報告(S/2010/394)提出的所有7個有不同程度國際參與的起訴海盜嫌犯方案,同時考慮到秘書長根據他索馬里海盜行為涉及的法律問題特別顧問目前進行磋商的結果提交的進一步信息和意見,以便進一步採取步驟追究海盜的責任,強調各國、區域和國際組織需要加強合作以實現這一目標,並鼓勵海盜問題聯絡組繼續為此進行討論;
15. 敦促所有國家根據本國法律採取適當行動,防止非法資助海盜行為和通過洗錢使海盜行為收入合法化;
16. 敦促各國同國際刑警組織和歐洲刑警組織合作,進一步調查參與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的國際犯罪網絡,包括非法提供資助和協助的責任人;
17. 為此強調,需要支持對非法資助、策劃、組織索馬里沿海海盜襲擊或非法從中獲益的人進行調查和起訴;
18. 讚揚設立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國際信託基金和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吉布提守則信託基金(日本提議設立的多捐助方信託基金),敦促受海盜行為影響的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尤其是國際航運業,都向它們捐款;
19. 敦促《公約》和《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締約國全面履行這些公約和習慣國際法規定的有關義務,並與禁毒辦、海事組織以及其他國家和其他國際組織合作,建設司法能力,以成功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嫌犯;
20. 欣見海事組織修訂其關於預防和制止海盜和武裝搶劫船隻的建議和指南,強調所有利益攸關方,包括航運業,都必須執行這些建議和指南,敦促各國與航運業、保險業和海事組織合作,繼續制定和實施避免、規避和防衛方面的最佳做法和警示,供船隻在索馬里沿海海域遇襲或航行時採用,還敦促各國酌情讓其公民和船隻在發生海上未遂或已遂海盜或武裝搶劫行為後,或在獲釋後,立即在第一個停靠港口接受法證調查;
21. 目前正在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在9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通報為履行上文第7段所述授權採取行動的進展,還請所有通過海盜問題聯絡組協助在索馬里沿海打擊海盜行為的國家,包括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在同一截止期限內,報告它們為調查和起訴海盜行為確立管轄權和開展合作的情況;
22.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11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情況;
23. 表示打算審視有關局勢,在過渡聯邦政府提出要求時,酌情考慮再度延長上文第7段所述授權的期限;
24.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42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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