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6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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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962(2010)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 欣見利比里亞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自2006年1月以來在重建利比里亞以造福全體利比里亞人方面持續取得進展,
- 回顧安理會決定不延長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對原產於利比里亞的圓木和木材製品規定的措施,強調利比里亞必須在木材部門繼續取得進展,有效實施並強制執行2006年10月5日經簽署成為法律的《國家林業改革法》以及關於收入透明度(《利比里亞採掘業透明度措施法》)和關於解決土地產權和保有權(《關於森林土地的社區權利法》和《土地委員會法》)的其他新立法,
- 回顧安理會決定終止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中關於鑽石的各項措施,歡迎利比里亞政府在區域和國際兩級參加金伯利進程並發揮領導作用,鼓勵利比里亞政府加倍做出承諾和努力,確保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功效,
- 強調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在改善利比里亞全境安全以及幫助該國政府在全國各地,尤其是在鑽石、木材和其他自然資源產區及邊界地區建立管轄權方面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根據第1903(2009)號決議第9(f)段提交的最後報告,包括其中關於鑽石、木材、定向制裁及軍火與安全問題的內容,
- 審查了第1521(2003)號決議第2和第4段以及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和在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段所列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注意到利比里亞政府在武器標識方面與聯利特派團展開合作,認為為此取得的進展不夠,
- 強調安理會決心支持利比里亞政府努力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條件,欣見與建設和平委員會的協作,鼓勵包括捐助方在內的所有利益攸關方支持利比里亞政府的努力,
- 確認維持和平行動部關於聯合國各維持和平特派團與安全理事會各制裁委員會專家組之間合作與共享信息的準則得到實施,
- 認定儘管利比里亞已經取得重大進展,但當地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旅行措施延長12個月;
- 2. 回顧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仍然有效,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在執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金融措施方面缺乏進展,並要求利比里亞政府盡一切必要努力履行其義務;
- 3.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以前由第1521(2003)號決議第2段規定、並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第2段、第1731(2006)號決議第1(b)段及第1903(2009)號決議第3、4、5和第6段修訂的軍火措施延長12個月;
- 4. 重申安理會打算至少每年一次審查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指示委員會與利比里亞政府和相關指認國協調,在專家小組協助下,視需要更新公開備查的列入禁止旅行和凍結資產名單的理由以及委員會的準則;
- 5. 決定在利比里亞政府向安理會報告已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所列終止有關措施的條件,並向安理會提供信息說明據以作出此種評估的理由後,應利比里亞政府的請求審查上述任何措施;
- 6. 決定將根據第1903(2009)號決議第9段任命的專家小組的任期再延長至2011年12月16日,以執行下列任務:
- (a) 前往利比里亞和鄰國執行兩次後續評估任務,以進行調查並編寫一份中期報告和一份最後報告,說明經第1903(2009)號決議修訂的軍火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這些措施的情況,列入任何與委員會指認第1521(2003)號決議第4(a)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述個人相關的信息,並說明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例如來自自然資源的資金;
- (b) 評估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措施的影響和實效,尤其是對前總統查爾斯·泰勒名下資產的影響和實效;
- (c) 確定可在哪些領域加強利比里亞和該區域各國的能力並就此提出建議,以利於執行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
- (d) 在利比里亞不斷演變的法律框架內,評估森林和其他自然資源在何種程度上促進和平、安全與發展而不是助長不穩定,評估相關立法(《國家林業改革法》、《土地委員會法》、《關於森林土地的社區權利法》和《利比里亞採掘業透明度倡議法》)及其他改革努力在何種程度上幫助進行這一過渡,並酌情提出建議,說明這些自然資源如何能夠更有力地促使該國逐漸走向可持續和平與穩定;
- (e) 評估利比里亞政府遵守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情況,並協同金伯利進程評估遵守情況;
- (f) 至遲在2011年6月1日和2011年12月1日,就本段列舉的所有問題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分別提出一份中期報告和一份最後報告,並在這兩個日期之前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員會通報最新情況,特別是2006年6月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所規定措施以來在森林部門取得的進展,以及2007年4月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所規定措施以來在鑽石部門取得的進展;
- (g) 就自然資源問題與其他相關專家組,尤其是第1946(2010)號決議第9段重新組建的科特迪瓦問題專家組和第1952(2010)號決議第5段重新組建的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專家組積極合作;
- (h) 與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積極合作;
- (i) 協助委員會更新公開備查的列入禁止旅行和凍結資產名單的理由;
- 7. 請秘書長重新任命專家小組,並作出必要財政和安保安排,以支持專家小組的工作;
- 8. 籲請所有國家和利比里亞政府在專家小組任務的各個方面與專家小組通力合作;
- 9. 回顧根據2006年《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公約》的規定,相關政府當局要擔負控制利比里亞境內以及利比里亞與鄰國之間小武器流通的責任;
- 10. 重申聯利特派團務必在部署區內,並在不影響其任務規定的情況下,繼續向利比里亞政府、委員會和專家小組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並繼續執行以往的決議、包括第1683(2006)號決議規定的各項任務;
- 11. 敦促利比里亞政府執行2009年金伯利進程審查小組的建議,加強對鑽石開採和出口的內部管制;
- 12. 鼓勵金伯利進程繼續與專家小組合作,並就利比里亞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各種動態提出報告;
- 1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45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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