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2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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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021(2011)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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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814(2008)號、第1816(2008)號、第1838(2008)號、第1844(2008)號、第1846(2008)號、第1851(2008)號、第1897(2009)號、第1918(2010)號、第1950(2010)號、第1976(2011)號和第2015(2011)號決議,以及2010年8月25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0/16),
繼續嚴重關切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仍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里和該區域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對國際航運和海上商業航線安全,以及對其他易受攻擊船舶,包括對依照國際法從事捕撈活動構成威脅,嚴重關切海盜威脅已擴大到西印度洋以及鄰近海域,且海盜能力有所加強,
對據說有兒童參與索馬里沿海的海盜活動表示關切,
確認索馬里境內持續存在的不穩定是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促成因素,強調國際社會需要採取全面對策來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並消除其根源,
確認不僅要對在海上捕獲的嫌犯,而且要對任何煽動或蓄意協助海盜行動,包括非法籌劃、組織、協助或資助這些襲擊並從中獲益的參與海盜活動犯罪網絡的主要人物,進行調查和起訴,再次對許多涉嫌參與海盜行為的人未經司法程序即獲釋放感到關切,重申不起訴應對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負責的人破壞國際社會打擊海盜的努力,決心創造條件,確保追究海盜的責任,
重申根據國際法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包括索馬里對漁業等近海自然資源的權利,回顧必須根據國際法防止非法捕撈和非法傾倒,包括傾倒有毒物品,強調要調查這些所說的非法捕撈和傾倒行為,為此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976(2011)號決議第7段編寫的關於保護索馬里自然資源和水域的報告(S/2011/661),
還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所述國際法確立了適用於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適用於其他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再次考慮到索馬里的危機局勢,以及過渡聯邦政府沒有能力制止海盜或在制止後予以起訴,也沒有能力在索馬里沿岸海域,包括在國際航道和索馬里領海,進行巡邏並保障安全,
注意到過渡聯邦政府數次請求提供國際援助以打擊其沿海的海盜行為,包括索馬里常駐聯合國代表2011年11月10日寫信,表示過渡聯邦政府感謝安全理事會提供的援助,願意考慮與其他國家和區域組織合作打擊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要求將第1897(2009)號決議的規定再延長12個月,
讚揚歐洲聯盟阿塔蘭特行動、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聯合保護者行動和海盾行動、聯合海上力量的151聯合特遣隊以及其他以本國名義與過渡聯邦政府合作和相互開展合作的國家努力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保護途經索馬里沿海水域的易受襲擊船舶,歡迎包括中國、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日本、馬來西亞、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沙特阿拉伯和也門在內的各國如秘書長報告(S/2011/662)所述,做出努力,在該區域部署船艦和/飛機,
歡迎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的《吉布提行為守則》、吉布提行為守則信託基金和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在該區域開展能力建設工作,認識到所有參與此事的國際和區域組織都需要全面開展合作,
讚賞地注意到海事組織和航運業做出努力,制定和更新準則、最佳管理做法和建議,協助船舶防止和打擊索馬里沿海、包括亞丁灣和印度洋海域的海盜襲擊,確認海事組織和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海盜問題聯絡組)就高風險海域航行船舶派有私人簽約武裝安保人員一事開展的工作,
關切地注意到,有助於在抓獲海盜嫌犯後對他們進行拘押和起訴的能力和國內立法依然有限,影響了對索馬里沿海的海盜採取更為有力的國際行動,在有些情況下導致海盜未經審判即被釋放,而不管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對其提起訴訟,重申依循《公約》關於打擊海盜行為的規定,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規定締約方須訂立刑事罪名,確立管轄權,並接收所移交的以武力或武力威脅或任何其他形式脅迫手段扣押或控制船舶的責任人或嫌犯,
着重指出必須繼續加強收集和保存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證據並將其提交有關當局的工作,歡迎海事組織、刑警組織和行業團體目前開展工作,為海員制訂關於在發生海盜行為後保護犯罪現場的準則,指出讓海員在刑事訴訟中提供證據對於成功起訴海盜行為至關重要,
注意到海盜問題聯絡組第九次全體會議2011年7月14日達成一致意見,正式建立關於「與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有關聯的非法資金流動」的第5工作組,
還認識到海盜正越來越多地進行綁架和扣押人質,用這些活動幫助籌集資金來購買武器、招募人員和繼續開展活動,從而威脅到無辜平民的安全,限制貿易自由通行,
重申國際社會譴責綁架和扣押人質行為,包括受《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譴責的行為,強烈譴責在索馬里沿海活動的海盜嫌犯繼續劫持人質的行為,對人質在關押期間遭受不人道待遇深表關切,認識到對人質家人產生的有害影響,呼籲立即釋放所有人質,注意到會員國在劫持人質問題上相互開展合作的重要性和就扣押人質起訴海盜嫌犯的必要性,
讚揚肯尼亞共和國和塞舌爾共和國做出努力,在本國法庭起訴海盜嫌犯,歡迎毛里求斯共和國和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的參與,讚賞地注意到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禁毒辦)、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和其他國際組織與海盜問題聯絡組合作提供援助,支持肯尼亞、塞舌爾、索馬里和包括也門在內的該區域其他國家採取步驟,按照適用的國際人權法,起訴海盜,包括起訴岸上的協助者和資助者,或在別處起訴他們後,將其監禁在第三國,並強調各國和國際組織需要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國際努力,
歡迎索馬里國家和地區行政當局願意相互合作並與起訴海盜的國家合作,以便能根據包括國際人權法在內的適用國際法,按適當的囚犯移交安排,把定罪的海盜遣送回索馬里,
歡迎秘書長按第1950(2010)號決議要求提交的關於決議執行情況和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情況的報告(S/2011/662),
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根據第1976(2011)號決議第26段提交的關於設立索馬里反海盜特別法庭的模式的報告(S/2011/360),注意到海盜問題聯絡組與聯合國秘書處目前正做出努力,探討可否建立其他機制來有效起訴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嫌犯,包括在岸上煽動或蓄意協助海盜行為的人,
強調各國要考慮可以採取哪些方法來幫助受海盜行為危害的海員,為此歡迎目前在海盜問題聯絡組和國際海事組織內開展工作,制訂照料遭遇海盜行為的海員和其他人的準則,
還讚賞地注意到禁毒辦和開發署目前做出努力,特別是在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的支持下,協助加強索馬里、包括地區當局監獄系統的能力,以便根據適用的國際人權法,關押被定罪的海盜,
銘記《關於打擊西印度洋和亞丁灣海盜和武裝搶劫船舶的吉布提行為守則》,確認簽署國做出努力,建立適當的監管和立法框架來打擊海盜行為,提高它們在該區域水域巡邏的能力,攔阻可疑船舶和起訴海盜嫌犯,
強調,要創造條件永久消除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就要在索馬里境內實現和平與穩定,加強國家機構,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和尊重人權與法治,並強調,索馬里的長期安全取決於過渡聯邦政府根據國家安全戰略,在《吉布提協議》框架內切實組建國家安全部隊,包括索馬里警察部隊,
為此歡迎2011年9月6日的《結束索馬里過渡期路線圖》要求過渡聯邦政府協同地區實體制訂反海盜政策和立法和宣布專屬經濟區,將此作為過渡聯邦機構的主要任務,並指出安全理事會已表示今後將視路線圖任務的完成情況為過渡聯邦機構提供支持,
認定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事件加劇索馬里的局勢,而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重申安理會譴責和痛惜索馬里沿海發生的所有海盜和武裝搶劫船舶行為;
2.確認索馬里目前的不穩定是海盜問題的基本起因之一,造成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問題;
3.強調國際社會需要採取綜合對策,打擊海盜行為,消除其根本起因;
4.確認不僅要對在海上捕獲的嫌犯,而且要對任何煽動或蓄意協助海盜行動,包括非法籌劃、組織、協助或資助這些襲擊並從中獲益的參與海盜活動犯罪網絡的主要人物,進行調查和起訴;
5.籲請各國也酌情在扣押人質和起訴扣押人質的海盜嫌犯問題上開展合作;
6.再次關切索馬里問題監察組2008年11月20日報告(S/2008/769,第55頁)得出結論認為,支付的贖金不斷增多和第733(1992)號決議規定的軍火禁運沒有得到強制執行正在助長索馬里沿海的海盜行為,籲請所有國家與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問題監察組充分合作,交流可能違反軍火禁運的行為的信息;
7.再次籲請有能力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參與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尤其是依照本決議和國際法,部署海軍艦隻、武器和軍用飛機,並扣押和處置被用於或有充分理由懷疑被用於在索馬里沿海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船舶、艦艇、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8.讚賞海盜問題聯絡組為促進協調開展工作,以便與海事組織、船旗國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遏制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敦促各國和國際組織繼續支持這些努力;
9.鼓勵會員國繼續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指出過渡聯邦政府在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方面負有首要責任,決定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846(2008)號決議第10段和第1851(2008)號決議第6段規定、並經第1897(2009)號第7段和第1950(2010)號決議第7段延長的給予在索馬里沿海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打擊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和區域組織的授權,再延長12個月,過渡聯邦政府已為此事先知會秘書長;
10.申明本決議延長的授權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會員國在任何其他局勢中根據國際法所具有的權利或義務或責任,包括根據《海洋法公約》所具有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並特別強調指出,不得將本決議視作確立習慣國際法,還申明只是在收到過渡聯邦政府2011年11月10日來信表示同意之後,才延長授權;
11.還申明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並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專門供根據上文第8段採取措施的會員國和區域組織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也不適用於向索馬里提供的專門用於第1950(2010)號決議第6段所述用途的技術援助物品,因為第1772(2007)號決議第11(b)和第12段所定程序已規定此類物品不受這些措施約束;
12.請各合作國家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其根據第7段授權從事的活動不會實際上導致剝奪或損害任何第三國船舶無害通過的權利;
13.籲請會員國應過渡聯邦政府的請求,在知會秘書長的情況下,協助索馬里、包括地區當局加強其能力,將那些利用索馬里領土策劃、協助或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人繩之以法,並強調,根據本段採取的任何措施都應符合適用的國際人權法;
14.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船旗國、港口國和沿海國、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受害者和實施者的國籍國以及國際法和國內立法規定擁有相關管轄權的國家,按照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合作確定管轄範圍並調查和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責任人,包括任何煽動或協助海盜行為的人,確保交給司法機構的所有海盜都經過司法程序,並提供各種協助,包括對其所管轄和控制的人,如受害人和證人以及在根據本決議開展行動過程中扣留的人,提供處置和後勤方面的協助;
15.籲請所有國家在本國法律中將海盜定為犯罪,考慮根據包括國際人權法在內的適用國際法,起訴在索馬里沿海捕獲的海盜嫌犯和他們在岸上的協助者和資助者,關押被定罪者;
16.重申安理會決定按第2015(2011)號決議的規定,繼續緊急考慮在國際社會大力參與和/或支持下,在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設立反海盜特別法庭,並重申這些法庭不僅要對在海上捕獲的嫌犯,而且要對任何煽動或蓄意協助海盜行動的人,包括非法籌劃、組織、協助或資助這些襲擊並從中獲益的參與海盜活動犯罪網絡的主要人物,擁有管轄權,強調國家、區域和國際組織需要加強合作,以追究這些人的責任,鼓勵海盜問題聯絡組繼續就此開展討論;
17.敦促所有國家根據現有的國內法採取適當行動,防止非法資助海盜行為和對海盜收入進行洗錢;
18.敦促各國與國際刑警組織和歐洲刑警組織合作,進一步調查參與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的國際犯罪網絡,包括那些負責非法資助和協助海盜行為的人;
19.讚揚國際刑警組織建立一個全球海盜數據庫,以便匯總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的信息,協助開展可供執法部門採取行動的分析工作,敦促所有國家通過適當渠道與國際刑警組織分享這類信息,供數據庫使用;
20.為此強調,需要支持調查和起訴那些非法籌劃、組織索馬里沿海海盜襲擊或非法從中獲益的人;
21.敦促各國和各國際組織為打擊海盜執法目的分享證據和信息,以便有效地起訴海盜嫌犯和監禁被定罪的海盜;
22.讚揚設立支持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和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吉布提守則信託基金,敦促受海盜行為影響的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特別是國際航運界,都為這些基金捐款;
23.敦促《公約》和《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締約國全面履行這些公約和習慣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相關義務,與禁毒辦、海事組織和其他國家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以建立成功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嫌犯的司法能力;
24.敦促各國各自或在有關國際組織框架內,積極考慮對有關非法捕撈和非法傾倒的指控進行調查,以便在此類罪行是受其管轄者所為時,進行起訴;並注意到秘書長打算在今後有關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的報告中通報這些問題的最新情況;
25.歡迎海事組織關於預防和制止海盜和武裝搶劫船舶的建議和準則,着重指出包括航運業在內的所有利益攸關者採用這些建議和準則的重要性,敦促各國與航運業、保險業和海事組織合作,繼續制定和實施避免、規避和防衛方面的最佳做法和預告,供船舶在索馬里沿海海域受襲或航行時採用,還敦促各國在海上的海盜行為或武裝搶劫行為或未遂的此類行為發生後,或其公民和船舶被釋放後,立即在第一個停靠港口酌情讓其公民和船舶接受法證調查;
26.請海事組織繼續協助預防和制止海盜和武裝搶劫船舶行為,特別是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禁毒辦)、世界糧食計劃署(糧食署)、航運業和其他所有有關各方進行協調,並確認海事組織在高風險海域航行船舶派有私人簽約武裝安保人員方面的作用;
27.注意到海路安全運送糧食署援助的重要性,歡迎糧食署、歐盟「阿塔蘭特行動」和船旗國目前就糧食署船隻上派有護船分遣隊開展的工作;
28.請目前正在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在9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通報為履行上文第9段所述授權採取行動的進展情況,還請通過海盜問題聯絡組協助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的所有國家,包括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在同一截止期限內,報告它們在調查和起訴海盜行為方面確立管轄權和開展合作的努力;
29.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11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有關情況;
30.表示打算審視有關局勢,在過渡聯邦政府提出要求時酌情考慮再度延長上文第9段所述授權的期限;
31.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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