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322號決議

2321(2016) 聯合國安理會第2322(2016)號決議
S/RES/2322(2016)
2016年12月12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32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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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2(201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6年12月12日第783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1267(1999)1333(2000)1363(2001)1373(2001)1390(2002)1452(2002)1455(2003)1526(2004)1566(2004)1617(2005)1624(2005)1699(2006)1730(2006)1735(2006)1822(2008)1904(2009)1988(2011)1989(2011)2083(2012)2129(2013)2133(2014)2170(2014)2178(2014)2195(2014)2199(2015)2214(2015)2249(2015)2253(2015)2309(2016)號決議,

重申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都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任何恐怖主義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在何地、何時發生,由何人所為,都是不可開脫的犯罪行為,

重申既不能也不應把恐怖主義與任何宗教、國籍、文明或族裔群體聯繫在一起,

譴責恐怖分子和恐怖團體,尤其是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亦稱為達伊沙)、基地組織及與之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不斷多次實施恐怖主義罪行,以殺害無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毀壞財產,嚴重破壞穩定,

深為關切世界各地區出於不容忍或極端主義的恐怖主義致使越來越多的人、特別是不同國籍和不同信仰的平民受害,重申安理會大力聲援恐怖主義的受害者及其家屬,強調指出必須協助恐怖主義的受害者,向他們及其家人提供支助,幫助他們應付失親之痛,

嚴重關切在一些情況下,恐怖分子或恐怖團體,特別是伊黎伊斯蘭國、基地組織以及相關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繼續通過參與跨國有組織犯罪獲益,表示關切恐怖分子在一些地區通過跨國有組織犯罪受益,包括通過販運武器、人口、毒品和文物和通過非法買賣自然資源,其中包括黃金和其他貴金屬和寶石、礦物、野生物、木炭和石油,以及進行綁架以索取贖金和實施其他罪行,包括進行敲詐和搶劫銀行,

關切在日益全球化的社會中,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越來越多地利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術,特別是因特網,來協助開展恐怖活動,譴責用這些技術進行煽動、招募、籌資或籌劃恐怖行動,

還關切世界各地繼續有人應招加入伊黎伊斯蘭國、基地組織和相關團體,回顧2178(2014)號決議決定,會員國應根據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防止和制止招募、組織、運送或裝備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以及資助他們的旅行和活動,

尤其感到關切的是,恐怖團體越來越多地參與,特別是在衝突地區參與破壞和販運文化財產及相關罪行,認識到國際合作在預防犯罪和制定刑事司法對策方面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以採用全面和有效的方式來打擊這種販運和相關犯罪,

重申會員國有義務根據適用的國際法,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團體的流動,特別是實行有效的邊界管制,並在這方面迅速交流情報,改善主管部門之間的合作,以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團體進出其領土,防止向恐怖分子提供武器和籌資支持恐怖分子,

強調只有採取持久、全面的對策,並有所有國家、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的積極參與和協作,以遏止、削弱、孤立恐怖主義威脅並使其喪失能力,才能戰勝恐怖主義,

着重指出為防止、調查和起訴恐怖主義行為,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包括調查人員、檢察官和法官的合作,認識到在加強國際合作以打擊恐怖主義,包括阻止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前往衝突地區和從衝突區回返方面,一直有各種挑戰,特別是鑑於這一活動是跨界進行的,

強調建立和維持公正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制定反對恐怖主義和跨國有組織犯罪戰略的基本基礎,

回顧按照國際義務及時合作和採取行動,可以幫助各國防止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前往衝突地區,制定有效戰略來處理回返者問題,通過執法和司法當局保留用於提起訴訟的關鍵證據,並協助落實起訴程序,

注意到開展合作以便從因特網上採集數碼數據和證據的請求大幅度增加,強調必須考慮酌情對方法和最佳做法、特別是調查方法和電子證據重新進行評估,

促請會員國繼續對相關金融交易保持警惕,並根據適用的國際法和國內法,通過相關當局,包括通過執法、情報、安保部門和金融情報單位等司法當局和渠道,改進各國政府內部及相互之間交流信息的能力和方法,還促請會員國更好地把金融信息與現有其他類別信息,例如私營部門向本國政府提供的信息,結合起來使用,更有效地消除伊黎伊斯蘭國、基地組織和相關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為恐怖主義籌資的威脅,包括就調查方法、證據收集和起訴採取行動,

促請會員國繼續根據國際法和國內法,通過適當渠道和安排,分享參與恐怖活動的個人和實體、特別是他們供應武器和物質支持的來源的信息,以及繼續目前進行的國際反恐合作,包括特勤部門、安全機構、執法組織和刑事司法當局之間的合作的信息,

歡迎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努力更新其現有的中央機關網絡,以列入負責反恐問題的機關,

回顧1373(2001)號決議第1(d)段規定的義務也適用於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或提供金融服務或其他有關服務,供恐怖主義組織或恐怖分子用於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招募、培訓或旅行,即便它與某一具體恐怖主義行為無關,

1. 再次促請所有國家,無論它是否為區域反恐公約的締約方,儘快成為各項國際反恐公約和議定書的締約方,並充分履行所加入文書為其規定的義務,

2. 重申,必須追究那些實施恐怖行為並在恐怖行為中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侵犯踐踏人權的人或要對這些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

3. 促請各國通過雙邊、區域和國際執法渠道,按照國際和本國的法律和政策,酌情分享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和其他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的信息,包括生物鑑別和簡歷信息,以及表明某人與恐怖主義有哪些關聯的信息,並強調把這些信息提交給各國的監測名單和多邊篩查數據庫的重要性;

4. 認識到國家立法在圍繞恐怖犯罪行為開展國際司法和執法合作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促請會員國頒布本國的反恐立法,並根據恐怖團體和個人構成的威脅不斷變化的情況,酌情審查這些立法;

5. 促請各國酌情考慮把情報部門關於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和恐怖分子的威脅的信息降級供官方使用,適當把這些信息提供給一線的篩查人員,例如移民、海關和邊界安全人員,並按照國際和本國的法律和政策,適當同其他有關國家和相關國際組織分享這些信息;

6. 強調各國必須在本國的法律和條例中將蓄意違反以下禁令的行為列為重罪:禁止籌資供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用於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招募、培訓或旅行,即便它與某一具體恐怖行為無關,敦促各國根據國際和國家法律,交流關於這類活動的信息,還強調金融行動任務組最近關於根據第2199(2015)2253(2015)號決議把籌資供恐怖主義用於任何用途的行為列為犯罪的建議5的指導意見;

7. 還鼓勵各國開展合作,對第1373(2001)號決議所述恐怖團體和恐怖分子實行定向金融和旅行制裁,並對第2253(2015)號決議開列的團體和個人實行定向金融和旅行制裁,按照國際和國家法律儘可能多地與其他相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分享這些團體和個人的信息;

8. 回顧,在對資助或支持恐怖行為案件進行刑事調查或刑事起訴過程中,所有國家都應彼此提供最大限度的協助,包括協助獲取它們掌握的訴訟所需的證據,敦促各國按照國際法規定的義務行事,以便發現支持、協助、參與或企圖參與直接或間接為恐怖分子或恐怖集團的活動籌資的人,將其繩之以法、予以引渡或起訴;

9. 促請所有國家:

(a) 按照國際和國內法交流信息,在行政、警察和司法事項上開展合作,防止實施恐怖行為,消除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包括回返者的威脅;

(b) 考慮可否在恐怖分子案件中,酌情通過適當的法律和機制移交刑事訴訟;

(c) 加強合作,防止恐怖分子通過跨國有組織犯罪獲益,調查這些恐怖分子和與之合作的跨國有組織犯罪分子,並建立起訴他們的能力;

(d) 加強合作,拒絕庇護那些資助、策劃、支持、實施或庇護恐怖行為的人;

10. 促請所有國家依照國際法確保難民地位不被那些實施、組織或協助恐怖行為的人濫用,不把聲稱有政治動機作為拒絕引渡涉嫌恐怖分子請求的理由;

11. 又敦促會員國作為優先事項,酌情考慮批准、加入和執行關於支持就刑事事項開展國際合作的其他相關國際公約,例如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各項議定書;

12. 敦促各國在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協助下,與教科文組織和國際刑警組織密切合作,開展、包括根據請求開展廣泛的執法和司法合作,防止和打擊恐怖分子或恐怖團體從中獲益或可能從中獲益的一切形式和方面的販運文化財產行為及相關罪行,酌情在立法和行動層面根據國際法和國家文書規定的義務和承諾,採取有效的國家措施,防止和打擊販運文化財產行為及相關罪行,包括考慮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2條,將這些可能讓恐怖分子或恐怖團體獲益的活動定為重罪;

13. 促請所有國家:

(a) 將它們加入的適用國際文書用作在恐怖主義案件中開展司法互助和酌情進行引渡的依據,鼓勵各國在沒有適用公約或規定時,儘可能在對等或個案的基礎上,開展合作;

(b) 根據國際義務,包括國際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頒布並酌情審查和更新與恐怖主義罪行有關的引渡和司法互助法律,考慮審查本國涉及恐怖主義的司法互助法律和機制,必要時予以更新,以加強其效力,特別是考慮到索取數碼數據的請求大幅度增加;

(c) 考慮加強執行它們自己關於在反恐刑事案件中進行引渡和開展司法互助的雙邊和多邊條約,並酌情審查可否提高這些條約的效力;

(d) 在實施現有適用國際法律文書的框架內考慮如何在適當的恐怖主義案件中簡化引渡和司法互助請求,同時認識到需要進行適當的考慮,因為必須履行相關的法律義務;

(e) 指定負責司法互助和引渡工作的中央機關或其他有關刑事司法當局,確保它們有足夠的資源、培訓和法律權威,特別是在恐怖主義罪行案件中;

(f) 酌情採取措施,更新現有的關於恐怖行為的司法互助做法,包括酌情考慮在充分尊重現有條約義務的情況下,在各中央機關或其他相關刑事司法當局之間採用電子傳送請求的方式,以加快訴訟程序;

(g) 考慮向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提供存儲數據庫的信息,包括被指定當局的聯繫人和其他相關細節;

(h) 考慮建立和參加區域司法互助合作平台,做出和加強在恐怖罪行案件中迅速開展跨區域合作的安排;

14. 鼓勵會員國合作採取行動,在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和遵守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同時,防止恐怖分子進行招募,阻止他們在因特網和社交媒體上宣傳暴力極端主義和煽動暴力,包括編制有效的駁斥其宣傳的材料,強調指出在這一努力中與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合作的重要性;

15. 促請所有國家根據國際法考慮訂立適當的法律和機制,以儘可能廣泛地開展國際合作,包括任命聯絡官,開展警察之間的合作,建立/酌情利用聯合調查機制,在恐怖主義案件中加強跨界調查的協調,並促請各國在充分尊重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保障的情況下,酌情更多地使用電子通信和通用模板;

16. 認識到,國際刑警組織安全可靠的全球警用通信系統I-24/7、它的各種調查和分析數據庫和通知系統的有效性已在打擊恐怖主義過程中得到證實,鼓勵各國加強國家中心局使用它們的能力,為這一網絡指定一個1天24小時/1周七天當值的聯絡點,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它接受足夠的網絡使用訓練,以打擊恐怖主義和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包括非法國際旅行;

17. 還鼓勵各國考慮把國際刑警組織警用信息網絡I-24/7的使用權限擴大到國家中心局以外處於戰略位置的其他國家執法實體,例如邊遠地區過境點、機場、海關和移民崗位或警察局,並酌情將其併入本國的系統;

18. 鼓勵會員國、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考慮到現有合作安排的情況下,考慮是否有可能建立24小時/7天反恐網絡,注意到歐洲委員會防止恐怖主義公約附加議定書》(2015年5月)設立一個1天24小時一周七天的聯絡點合作網絡來打擊恐怖主義,推動執行第2178(2014)號決議;

19. 指示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在反恐執行局的支持下:

(a) 在同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會員國的對話中努力促進反恐事項上的國際執法和司法合作,並與已經建立相關網絡和開展跨區域合作的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聯合國有關機構密切合作,以促進國際合作,打擊恐怖主義和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包括回返者,特別是根據反恐執行局的國別評估,分析能力差距並提出建議;

(b) 找出差距或會員國之間國際合作的現有趨勢,包括通過反恐委員會的情況通報交流良好做法的信息,促進能力建設,包括分享良好做法和交流這方面的信息;

(c) 與反恐執行工作隊各實體、特別是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合作,查明宜在哪些領域中在接獲會員國要求時,為其提供技術援助以執行本決議,包括培訓參與國際合作的檢察官、法官和其他相關官員,特別是根據反恐執行局的國別評估,分析能力差距並提出建議;

(d) 指明在反恐事項上開展國際司法和執法合作的良好做法並提高人們對這些做法的認識;

20. 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與反恐委員會及其執行局密切協商,在接獲要求時進一步向各國提供技術援助,以協助執行關於防止和制止恐怖主義的國際公約和議定書以及聯合國的各項相關決議,還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和會員國除其他外,繼續攜手促進在與恐怖主義有關的刑事事項上,包括在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問題上,開展國際合作,特別是在引渡和司法互助方面;

21. 反恐怖主義執行局在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協助下,與反恐執行工作隊辦公室協商,在10個月內編寫一份關於圍繞恐怖主義問題開展國際執法和司法合作的現狀的報告,找出主要差距,並向反恐委員會提出消除這些差距的建議;

22. 反恐委員會在十二個月後向安理會匯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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