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47號決議
← | 2446(2018) | 聯合國安理會第2447(2018)號決議 S/RES/2447(2018) 2018年12月13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448(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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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 S/RES/2447 (2018)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18 |
第2447(201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8年12月13日第842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聯合國警務工作的第2185(2014)和2382(2017)號決議及有關決議,如關於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和1894(2009)號決議、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和2242(2015)號決議、關於維持和平行動的第2086(2013)號決議、關於安全部門改革的第2151(2014)號決議、關於衝突後建設和平的第1645(2005)、2282(2016)和2413(2018)號決議、關於維持和平行動業績的第2436(2018)號決議,回顧安理會主席聲明,如2004年10月6日(S/PRST/2004/34)、2010年6月29日(S/PRST/2010/11)、2012年1月19日(S/PRST/2012/1)和2014年2月21日(S/PRST/2014/5)關於法治的聲明、2010年2月12日(S/PRST/2010/2)和2018年5月14日(S/PRST/2018/10)關於維持和平行動的聲明以及1997年7月14日(S/PRST/1997/38)關於民警的聲明,
重申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強調指出各國對預防和解決衝突及保護平民負有首要責任,聯合國在維持和平特派團和特別政治任務中根據任務規定和授權,可在整個衝突周期內對警察、司法和懲戒領域提供援助,包括協助保護平民及東道國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的能力建設和發展努力,從而作出重要貢獻,並指出在考慮對和平與安全支柱進行更廣泛的改革時,聯合國對這些領域的援助貢獻具有重大意義,
重申僅靠軍事和技術干預無法實現和保持持久和平,只有通過政治解決辦法才能實現目標,堅信應遵循政治解決原則設計和部署聯合國維和行動,
又重申安理會承諾維護《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包括承諾在開展一切維和活動時恪守和尊重所有國家政治獨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的原則,重申各國務必遵守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義務,
還重申維和基本原則,如當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原則,認識到每個維和行動的任務都是根據有關局勢的具體需要制定的,着重指出安理會授權的任務符合這些基本原則,重申安全理事會期待它授權的任務得到全面執行,
重申需要採用綜合辦法來預防衝突和實現可持續和平,包括採取行動和結構性措施來預防武裝衝突並消除其根源,包括在國際和國家兩級加強法治,促進經濟持續增長,消除貧困,推動社會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實現民族和解,實行善治,推行民主,促進性別平等以及尊重和保護人權,
注意到聯合國根據任務規定對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提供援助,可在加強法治和安全部門改革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重申國家當局在更廣泛的法治和安全部門改革努力中,在不斷推進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的改革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包括向國家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調撥專用國家資源及監測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改革的影響,認識到在這方面國家當局的政治領導力和政治意願至關重要,國家自主是取得成功的必要條件,
重申國家政府和當局在確定、推動和指導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的優先事項、戰略和活動方面負有首要責任,強調保持和平是需要政府和所有其他利益攸關方共同履行的一項共同任務和責任,在這方面強調,包容性是推進國家建設和平進程和目標的關鍵,以確保社會各階層的需求都得到考慮,並強調指出民間社會可以在推動保持和平的努力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着重指出各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在其任務規定範圍內與聯合國相關實體協調,根據授權協助加強東道國的法治機構非常重要,回顧可授權多層面維和特派團提供這種協助,幫助國家當局確定重要的法治優先事項和戰略,以滿足警察、司法機構和懲戒系統的需要,理清它們之間的重要聯繫,以期加強國家在這些領域履行重要職能的能力,並為建設和平和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作出重要貢獻,
歡迎秘書長作出努力,通過其「以行動促維和」倡議動員所有合作夥伴和利益攸關方支持更有效地開展聯合國維和工作,並歡迎做出繼續加強維和行動效力的政治承諾,包括通過聯合平台等方式加強維和效力,
重申加強東道國警察、司法和懲戒部門的重要性,強調國家一級法治非常重要,是預防衝突、維持和平、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一個關鍵要素,
強調指出加強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中的警察、司法和懲戒部門至關重要,以根據任務規定和授權,協助國家政府穩定局勢,擴展國家權力,結束有罪不罰現象,保護平民,消除衝突的根源,防止衝突再起,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
注意到東道國的警務機構通常是政府和社區之間關於安全問題的主要聯絡機構,重申必須有專業、有效和負責的公眾可以求助的執法、懲戒和司法機構,才能為可持續和平和國家發展奠定基礎,
強調指出聯合國為加強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提供支助的重要性,包括根據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任務規定和授權,通過糾正以往的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補救,促進民族和解,為流離失所者的持久自願回返奠定基礎,並幫助防止再度發生衝突,
承認警察部門作為聯合國維和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一個組成部分所發揮的作用,而且獲得授權的維和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任務規定中與警務相關的工作日益繁多和複雜,
認識到婦女在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特別政治任務中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包括婦女在所有和平與安全努力中發揮的關鍵作用,包括提供不同視角,協助與地方社區建立互信,強調指出需要加強婦女對東道國警務和法治決策的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及領導作用,
歡迎努力激勵在聯合國維和行動中部署更多警察和文職婦女並任命她們擔任高級職務,歡迎努力審查阻礙婦女獲得徵聘和職業晉升的障礙,在這方面表示注意到秘書長的全系統性別均等戰略,該戰略責成聯合國相關實體與警察派遣國協商,就此制定一項單獨的專門戰略,
強調指出秘書長和聯合國各實體通過警務、司法、懲戒工作全球協調中心安排(全球協調中心安排)所作的努力對加強內部一致性和戰略協調以促進聯合國採取全面辦法開展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着重指出必須在總部和實地密切協調聯合國的警察、司法和懲戒活動,特別是在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之間酌情進行協調,並鼓勵獲授權開展警察、司法和懲戒活動的聯合國相關實體酌情通過現有協調機制開展工作,
1. 特別指出必須從一開始就視需要將聯合國對警察、司法和懲戒領域的支持納入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任務規定,以根據任務規定和授權,協助各國政府重建或恢復警察、司法和懲戒服務,支持實現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戰略目標,消除每個衝突的根源,包括為此加強國家和國際兩級的法治;
2. 重申支持制定全面綜合的業績政策框架,確定明確的業績標準,用以評價所有參與和支助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聯合國文職人員和軍警人員,以促進有效和充分執行各項任務規定,該框架應納入以明確和妥善界定的基準為基礎的全面和客觀方法,以確保對業績不佳進行問責,對傑出業績予以獎勵和表彰;
3. 敦促所有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在人員、訓練和裝備等方面達到聯合國業績標準,支持有效地執行授權任務,同時保持最高的行為標準,還敦促為維持和平行動提供支助的所有特派團文職部門和秘書處工作人員達到業績標準並遵守工作人員條例,注意到秘書長努力制定全面的業績評估系統,以幫助警察派遣國達到聯合國業績標準,並促請所有利益攸關方支持這些努力;
4. 特別指出聯合國在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中根據任務規定和授權對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提供的援助必須既側重於迅速恢復基本服務,以滿足人民的司法和安全需求,也側重於根據透明、效率和可持續性原則開展長期機構改革,促請秘書長確保獲授權開展警察、司法和懲戒任務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特別政治任務的規劃工作建立在對東道國國情、能力和需要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之上;
5. 又重申決心以符合適用國際法的方式,賦予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明確、可信和可實現的任務,並根據任務規定和授權,為警察、司法和懲戒部門提供適當資源,包括為聯合國的全面支助工作規定切合實際的基準和成果,並改善這方面的問責;
6. 重申安理會不斷努力審查維持和平行動,以確保維和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在實地實現最大成效和效率,並請秘書長:
(a) 提高聯合國在維持和平特派團和特別政治任務中對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提供援助的一致性、業績和成效;
(b) 確保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聯合國其他行為體酌情協同開展分析、規劃和方案;
(c) 確保及時為特派團過渡作出規劃並確立基準,包括酌情制定提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以及東道國政府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能力的戰略;
(d) 確保與維持和平行動所取得成效有關的數據流,包括維持和平業績數據,納入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的相關數據,並對之進行集中管理,以便根據明確和妥善制定的基準,改進對特派團行動的分析和評價;
7. 促請秘書長特別代表並酌情促請駐地協調員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或特別政治任務獲得授權時,確保警察、司法和懲戒方面的援助完全協調一致,避免各自為政,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種努力,包括為此聯合開展工作;
8. 重申國家自主權和領導力在建設和平方面的重要性,在這方面,保持和平的責任由政府和所有其他國內利益攸關方廣泛分擔,確認聯合國警察、司法和懲戒部門可按照任務規定,通過支持東道國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為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作出貢獻;
9. 重申遵守人權盡職政策在依照《聯合國憲章》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聯合國維持和平相關支持方面的重要性;
10. 強調指出東道國需要按照適用的國際義務,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促進在本國司法系統內追究罪責,並鼓勵東道國行使管轄權,應對有罪不罰問題,包括為此強化本國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
11. 確認聯合國各實體通過全球協調中心聯合規劃和向警察、司法和懲戒領域提供援助,提高了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成效和效率;
12. 請秘書長考慮到當前衝突難以應對、錯綜複雜和不斷變化的性質,審查加強聯合國對東道國警察、司法和懲戒機構援助的方式,並提出建議,供安全理事會審議;
13. 請聯合國強調要預防和應對衝突中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並支持受害者,包括在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以及安全部門改革中採取上述做法,並在東道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協助國家當局強化法治,例如,通過法治與衝突中性暴力問題專家組的工作實現這一目的;
14. 回顧安理會第2242(2015)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與會員國協作,着手修訂戰略,使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警察特遣隊中的婦女人數到2020年增加一倍,還要求此戰略應確保婦女切實有效地全面參與維持和平各個方面,並確保不遲於2019年3月向安全理事會提交這一經修訂的戰略;
15. 請秘書長在關於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的相關報告中,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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