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59號決議
← | 2458(2019) | 聯合國安理會第2459(2019)號決議 S/RES/2459(2019) 2019年3月1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460(2019) |
第8484次會議以1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俄羅斯聯邦)通過 |
聯合國 | S/RES/2459 (2019)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5 March 2019 |
第2459(2019)號決議
2019年3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848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第1996(2011)、2046(2012)、2057(2012)、2109(2013)、2132(2013)、2155(2014)、2187(2014)、2206(2015)、2223(2015)、2241(2015)、2252(2015)、2302(2016)、2304(2016)、2327(2016)、2392(2017)、2428(2018)和2406(2018)號決議以及S/PRST/2014/16、S/PRST/2014/26、S/PRST/2015/9、S/PRST/2016/1、S/PRST/2016/3、S/PRST/2017/4和S/PRST/2017/25號主席聲明,
重申對南蘇丹共和國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互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重申嚴重憂慮和關切南蘇丹自2013年12月以來因該國政治和軍事領導人而出現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主義危機和隨後發生的暴力,強調南蘇丹局勢不可能有軍事解決辦法,
強烈譴責一切戰鬥和其他違反2017年12月21日《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的行為,歡迎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迅速評估違反行為,鼓勵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迅速與安全理事會分享報告,注意到非洲聯盟、伊加特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要求必須追究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的各方的責任,
表示讚賞伊加特在推動南蘇丹和平進程方面發揮領導作用,歡迎伊加特及其成員國、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非洲聯盟(非盟)、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以及該區域各國作出承諾和努力,繼續與南蘇丹領導人互動協作以應對當前的危機,並鼓勵他們繼續積極互動,
着重指出2018年《解決南蘇丹共和國衝突重振協議》(《重振協議》)是和平進程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為在南蘇丹實現可持續和平與穩定提供了機會之窗,促請南蘇丹各方表現出和平解決衝突的政治意願,強調指出關於分享權力和安全安排的談判以及南蘇丹所有各方安全返回朱巴,對於推進和平進程至關重要,促請各方確保婦女充分和有意義地參與和平進程,並履行關於包容性的承諾,包括《重振協議》中關於民族多樣性、性別、青年和區域代表性的承諾,
確認《重振協議》簽署以來政治暴力有所減少,該國大部分地區維持了永久停火,還確認《重振協議》簽署方之間建立信任措施以及《重振協議》大多數過渡前機制的建立,
回顧安理會第2117(2013)號決議,表示嚴重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濫用對南蘇丹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注意到安全理事會第2428(2018)號決議通過的措施,
回顧指出,可根據第2206(2015)、2271(2016)、2280(2016)、2290(2016)、2353(2017)和2428(2018)號決議指認那些應對威脅南蘇丹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動或政策直接或間接負責的個人或實體,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實施這些行動或政策的個人或實體,包括策劃、指示或實施違反適用的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或是侵犯人權行為或涉及南蘇丹境內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的個人,以及參與攻擊聯合國特派團、國際安全部隊或其他維和行動人員或人道主義人員的個人,對其進行定向制裁,回顧安理會願意實行定向制裁,
強調指出有效執行制裁製度包括旅行禁令極為重要,鄰國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在這方面發揮重大作用,鼓勵努力進一步加強合作,
讚揚聯合國南蘇丹共和國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的工作,強調指出必須在保護平民點內外切實與地方社區以及人道主義行為體保持接觸和聯繫,為此定期溝通與南蘇丹特派團任務有關的信息,包括計劃中的行動和能力、安全威脅和相關信息,以使南蘇丹特派團完成保護平民的任務,
認識到不攜帶武器的保護平民工作往往可對建立保護環境,特別是對阻止針對平民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起補充作用,鼓勵南蘇丹特派團在可能時酌情探討如何利用保護平民手段,包括通過社區參與和任務宣傳戰略來提高保護平民的能力,並據此對南蘇丹特派團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認識到該國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和嚴重的糧食不安全狀況,在這方面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必須協助為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條件,必須通過與人道主義行為體、流離失所群體和主管當局協調,協助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回返或重新安置創造條件,以使他們可以恢復生計,包括耕種農田,生產糧食,
強烈譴責南蘇丹政府和反對派團體繼續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包括嚴格限制行動自由、襲擊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限制特派團的行動,秘書長報告指出,其中許多阻撓行為是南蘇丹政府違反《部隊地位協定》的行為,回顧指出,根據《部隊地位協定》,南蘇丹特派團及其訂約人應享有充分和不受限制的行動自由,不受拖延地沿儘可能直接的路線在整個南蘇丹境內行動,無需旅行許可證或事先核准或通知,並享有免稅、免收費和不受其他禁止和限制地進口設備、供應品、用品、燃料、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權利,
要求各方特別是南蘇丹政府和蘇人解反對派停止對南蘇丹特派團的一切阻撓,特別是停止有礙特派團執行人權監測和調查任務的阻撓行為,
回顧安理會強烈譴責一切襲擊平民行為,包括暴力侵害婦女兒童和弱勢群體、族裔暴力、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等行為,還表示深為關切的是,正如防止滅絕種族罪行特別顧問阿達馬·迪昂所指出,起初屬於政治衝突的事件可能進而轉化為一場徹頭徹尾的族裔戰爭,
表示嚴重關切不斷有關於南蘇丹境內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特別是針對婦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報告,包括秘書長提交安全理事會的關於衝突中性暴力的報告(S/2018/250)中關於衝突各方利用性暴力作為針對南蘇丹平民的一種策略的調查結論,包括利用強姦和輪姦婦女和女童、綁架、強迫婚姻和性奴役,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婦女和女孩行為一直嚴重存在,已成常態,並在《重振協議》簽署後繼續存在,儘管大多數軍事攻勢已暫停,2019年2月南蘇丹特派團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關於2018年9月至12月期間北方團結州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問題的報告對此有所記錄,着重指出及時進行調查以及向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護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強烈譴責一切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武裝團體和國家安全部隊等各方實施的法外處決、族裔暴力、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招募和使用兒童、強迫失蹤、任意逮捕和拘留、實施暴力以便在平民中製造恐慌、以民間社會成員作為攻擊目標以及襲擊學校、禮拜場所、醫院、醫療設施和運輸工具、聯合國人員及有關人員、人道主義人員和醫務人員的行為,以及煽動實施這些侵權違法行為,還譴責騷擾民間社會、人道主義人員和記者、以他們為攻擊目標並進行檢查的行為,強調必須追究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責任者的責任,強調南蘇丹政府負有保護民眾不受滅絕種族罪、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危害的首要責任,表示關切的是,雖說簽署了《重振協議》,但強姦和性暴力等違法侵權行為繼續發生,可能構成國際罪行,包括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
承認南蘇丹政府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具有重要意義,強烈呼籲立即全面執行該議定書,還表示注意到南蘇丹政府在談判促成衝突各方釋放兒童方面發揮的作用,敦促所有各方作出進一步努力,立即停止招募兒童加入武裝團體,釋放迄今招募的所有兒童,並鼓勵在這方面作出進一步努力,特別是南蘇丹政府為此而認同「巴黎原則」,
表示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和人權高專辦關於南蘇丹表達自由問題的報告,表示不斷關切對意見、表達和結社等自由的嚴重限制,譴責利用媒體傳播仇恨言論和傳遞煽動暴力侵害特定族裔群體的信息,這種做法有可能在助長大規模暴力和加劇衝突方面起到很大的推波助瀾作用,促請南蘇丹政府立即譴責和打擊日益增多的仇恨言論和族裔暴力,促進人民之間的和解,包括通過司法和問責進程這麼做,
表示嚴重關切南蘇丹殘疾人的艱難困境,包括被遺棄、遭受暴力和無法獲得基本服務,強調要確保人道主義對策滿足殘疾人的特殊需求,
重申迫切需要結束南蘇丹境內的有罪不罰現象,追究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人的責任並將之繩之以法,還強調指出,正如《重振協議》第五章所確認,問責、和解和癒合創傷對於結束有罪不罰現象和確保可持續和平十分重要,為此與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一樣對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遲遲未能成立表示關切,
表示嚴重關切南蘇丹特派團和秘書長發布的關於南蘇丹人權狀況的報告以及非盟調查委員會關於南蘇丹的報告和單獨意見,表示嚴重關切的是,根據一些報告,包括2015年10月27日發布的非盟調查委員會關於南蘇丹的報告,有合理理由認為發生了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根據南蘇丹人權委員會2018年2月23日和2019年2月20日發布的報告,有理由認為可能發生了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強調安理會希望這些和其他可信報告都能得到任何南蘇丹過渡期正義與和解機制、包括《重振協議》所設機制的適當考慮,強調指出必須收集和保留證據,最終供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使用,鼓勵在這方面做出努力,
表示嚴重迫切關注有近430萬人流離失所,人道主義危機持續不斷,據2019年2月糧食安全階段綜合分類報告估計有620萬人面臨嚴重糧食不安全,還有710萬人需要生存援助,全國有220萬兒童無學可上,強調指出衝突各方都對南蘇丹人民遭受的巨大苦難,包括對他們的謀生手段和生產資料被毀壞或破壞負有責任,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夥伴和捐助方努力為民眾提供協調一致的緊急支助,促請國際社會繼續努力滿足南蘇丹人民不斷增加的人道主義需求,
譴責各方阻撓平民通行並阻撓人道主義行為體接觸需要援助的平民,表示關切徵稅和收費問題妨礙在全國各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回顧衝突各方需要根據國際法有關條款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原則,允許並協助救濟人員、設備和用品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通行,及時向所有需要援助者、特別是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強烈譴責一切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設施的襲擊,自2013年12月以來,這類襲擊已導致至少112人死亡,包括2016年7月11日對特倫大院的襲擊以及對醫務人員和醫院的襲擊,震驚地注意到騷擾和恐嚇人道主義人員現象日趨增多,回顧指出,對人道主義人員和平民生存必需物體的襲擊可能構成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表示深為讚賞南蘇丹特派團維和人員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行動,在棘手環境下執行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包括保護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包括外國人,並穩定南蘇丹特派團營地內外的安全局勢,強調指出,秘書長不應接受任何對有效執行任務產生不利影響的國內限制條件,並重點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揮和控制、拒絕服從命令、未能對襲擊平民行為作出反應、裝備不足和財政拮据等因素可能對共同負責有效執行任務產生不利影響,
歡迎秘書長承諾嚴格實行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和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已採取各種措施消除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但仍表示嚴重關切關於南蘇丹境內維和人員據報實施性剝削和性虐待的指控,強調指出部隊派遣國迫切需要、南蘇丹特派團酌情也需要以可信和透明方式迅速調查這些指控,迫切需要追究這類犯罪或不當行為責任人的責任,還強調指出需要根據第2272(2016)號決議防止這類剝削和虐待行為,並改進處理這些指控的方式,
認識到南蘇丹特派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面臨資源和能力方面的巨大挑戰,表示讚賞南蘇丹特派團不斷努力,確保在其營地內尋求保護的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安全,同時認識到必須按照《關於境內流離失所問題的指導原則》,為境內流離失所者找到可持續的解決辦法,在這方面,着重指出需要通過預防性部署和巡邏等辦法,將特派團的存在擴大到流離失所、回返和就地融入地區,
強調要消除有礙全面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各項決議(包括第2242(2015)號決議)的持續障礙,就必須特别致力於增強婦女權能、婦女的參與和人權、協調一致的領導、一致的信息和行動及支持,以促使婦女參與各級決策,還必須確保婦女充分和有意義地參加和參與所有領域和級別的政治領導層、和平進程以及過渡前政府和過渡政府,歡迎承諾將婦女納入《重振協議》,包括婦女代表比例最低為35%,並呼籲所有各方作出更多努力,確保實現這些最基本的承諾,
表示嚴重關切對石油設施、石油公司及其雇員的威脅,敦促各方確保經濟基礎設施的安全,譴責對石油設施、石油公司及其雇員的襲擊以及在這些設施周圍的任何交戰行為,敦促各方確保經濟基礎設施的安全,
強烈譴責2018年12月南蘇丹政府官員阻撓、拘留和欺凌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小組,促請南蘇丹政府完成並公布其調查結果,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強烈譴責政府和反對派部隊及其他團體對聯合國和伊加特的人員和設施發動襲擊,包括2012年12月蘇丹人民解放軍(蘇人解)擊落一架聯合國直升機、2013年4月對聯合國車隊的襲擊、2013年12月對南蘇丹特派團阿科博營地的襲擊、2014年8月身份不明的武裝團體擊落一架聯合國直升機、2014年8月逮捕和拘留伊加特監測和核查小組成員、2015年10月反對派部隊在上尼羅州拘留和扣押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裝備、2016年2月對馬拉卡勒平民保護點的襲擊、2016年7月對朱巴平民保護點的襲擊、對特倫大院的襲擊、拘留和綁架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對南蘇丹特派團駐博爾、本提烏、馬拉卡勒和梅盧特營地的多次襲擊、據稱蘇人解部隊造成人員失蹤以及上尼羅州3名聯合國所屬本國工作人員和1名南蘇丹承包商死亡,促請南蘇丹政府迅速全面完成對這些襲擊的調查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認定南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要求衝突各方立即在南蘇丹全境停止戰鬥並開展政治對話,還要求南蘇丹領導人執行《重振協議》中宣布的永久停火以及他們分別於2016年7月11日和2017年5月22日促請實行的停火,執行2017年12月21日簽署的《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准入協議》,確保其後頒布的旨在指示指揮官管束部隊並保護平民及其財產的法令和命令得到充分執行;
2. 要求南蘇丹政府履行南蘇丹政府和聯合國簽署的《部隊地位協定》規定的義務,立即停止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還要求南蘇丹政府立即停止阻撓國際和本國人道主義行為體援助平民,為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的行動自由提供便利,促請南蘇丹政府採取行動遏止任何妨礙南蘇丹特派團或國際和本國人道主義行為體的敵對行動或其他行動,追究這些行動責任人的責任;
3. 表示打算按照第2206(2015)、2290(2016)、2353(2017)和2428(2018)號決議獲得通過所表明的意向,考慮對危害南蘇丹和平、穩定和安全的行為者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強調指出聯合國保護點不可侵犯,尤其特別指出那些直接或間接負有責任或共謀或參與襲擊南蘇丹特派團人員、房地和任何人道主義人員的行為的個人或實體可能符合指認標準,在這方面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18年2月20日關於延長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任務期限的特別報告(S/2018/143),其中表示武器彈藥重新持續不斷流向南蘇丹直接影響到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的能力,表示注意到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8年2月8日的公報申明應使《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准入協議》各簽署方無法繼續戰鬥,特別指出安全理事會第2428(2018)號決議通過的措施,包括旨在使各方無法繼續交戰並防止出現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准入協議》情況的軍火禁運措施;
4. 讚揚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臨時主席奧古斯汀諾·恩喬羅格2019年1月22日關於2018年10至12月期間《重振協議》執行情況的報告,歡迎交戰各方之間的戰鬥逐漸減少,促請《重振協議》各方採取必要步驟,確保過渡前機構和機制能夠儘快開始運作,同時考慮到《重振協議》規定的時間表,譴責所有各方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的行為,包括在攻擊中繼續訴諸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攻擊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的監測人員,破壞交戰各方之間的建立信任措施,特別指出缺乏可行的安全安排可能會拖延和平進程,促請所有各方確保青年、婦女、不同群體、信仰團體和民間社會充分和有意義的參與所有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努力;
5. 決定將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至2020年3月15日;
6. 決定維持南蘇丹特派團部隊總人數,兵力上限為17000人,包括一支區域保護部隊,部隊人數由秘書長確定,但不得超過4000人,還決定將警力上限維持在2101名警察,包括單派警察、建制警察部隊和78名懲戒幹事,請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加快部隊和資產組建,請秘書長在《重振協議》各方就永久安全安排進行談判之後開展軍事和警察能力研究,表示準備考慮根據實地安全狀況對南蘇丹特派團包括其區域保護部隊相應作出必要調整;
7.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如下,並授權南蘇丹特派團採取一切必要手段開展以下工作:
(a) 保護平民:
㈠ 在特派團能力範圍內保護部署區內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特別保護婦女和兒童,包括為此而繼續使用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和婦女保護顧問,這些職位應迅速予以填補;
㈡ 制止針對平民、包括外國國民的暴力,在衝突易發地區,包括酌情在學校、禮拜場所、醫院和石油設施,特別是在南蘇丹政府無法或未提供保護時,預先進行部署,積極開展巡邏,尤其關注境內流離失所者,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保護點和難民營內的民眾、人道主義人員和人權捍衛者,查明針對平民的威脅和襲擊,包括為此而定期同平民保持溝通並與人道主義組織、人權組織、民間社會和發展組織密切合作;
㈢ 實施全特派團預警戰略,包括採用協調一致的方法來開展情報收集、監測、核查、預警和傳播工作和建立應對機制,包括應對針對平民的可能包括侵犯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威脅和襲擊的機制,並為聯合國人員和設施可能進一步遭受襲擊做好防範準備;
㈣ 維護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點和保護點內的公共安全和安保;
㈤ 按照秘書長2016年11月10日的特別報告(S/2016/951)第41段着重提出的要求,在特派團能力範圍內阻止和預防部署區內發生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㈥ 開展斡旋、建立信任和提供協助以支持特派團的保護戰略,特別是在保護婦女和兒童方面,包括通過調解和社區參與等方式,協助預防、緩解和解決族群間衝突,以便在地方和國家一級促進持久和解,將其作為防止暴力和長期開展國家政權建設活動的一個重要部分,並在現有資源範圍內,與發展夥伴和社區代表尤其是婦女和青年合作和協調,為相關當局和民間社會組織制定和執行對性別敏感的社區減少暴力方案提供支助;
㈦ 協助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回返或重新安置創造安全環境,包括監督和確保尊重人權,為此在符合和嚴格遵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與警察部門、安保和政府機構以及民間社會行為體協調開展相關重點保護活動,如關於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兒童和武裝衝突問題的宣傳活動,以及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提供國際人道主義法、調查起訴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及衝突中的性暴力以及其他侵犯踐踏人權行為方面的技術援助或諮詢,從而加強對平民的保護;
㈧ 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協調,並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支持為境內流離失所者離開聯合國平民保護點而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回返或重新安置提供便利;
(b) 為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條件:
㈠ 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協助為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的安全條件,讓救濟人員快速和安全無阻地接觸南蘇丹境內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及時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尤其是向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運送援助,回顧需要遵守國際法的相關條款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原則;
㈡ 酌情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確保執行授權任務所需設施和設備的安全;
(c) 監測和調查人權情況:
㈠ 監測、調查、核實並立即、公開和定期報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行為;
㈡ 通過加快落實有關監測、分析和報告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安排和加強對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監測和報告機制,監測、調查、核實和具體公開報告侵害和虐待兒童和婦女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
㈢ 與聯合國防止滅絕種族罪行特別顧問合作,監測、調查和報告發表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事件;
㈣ 酌情與監測、調查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行為的國際、區域和國家機制進行協調,與它們共享有關信息並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d) 支持執行《重振協議》及和平進程:
在特派團能力範圍內開展以下工作,協助執行《重振協議》及和平進程,同時認識到第10段所述由區域保護部隊執行的任務對於為執行《重振協議》及和平進程創造有利環境至關重要:
㈠ 通過斡旋支持和平進程,包括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提供諮詢或技術援助;
㈡ 參與並支持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執行停火監測和核查任務,包括協助和支持監測機制監測和報告違反行為,全面有效地查明違反行為的責任人;
㈢ 積極參與並支持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的工作,特別是在地方一級;
8. 強調指出和平進程只有在各方全力以赴並吸收民間社會、婦女和青年參與的情況下才能繼續下去,敦促各方本着誠意參與和平進程,以便為南蘇丹的和平與穩定達成必要妥協,提醒各方注意南蘇丹特派團只應承擔第7(d)段所述與和平進程有關的任務,並指出安理會打算根據和平進程的進展和《重振協議》的執行情況,不斷積極審查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規定和組成;
9. 注意到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9/110)中概述的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提出的請求,表示願意考慮在《重振協議》各方就永久安全安排進行談判並組建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之後,根據聯合國維持和平原則和標準審查區域保護部隊的任務規定和組成;
10.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繼續包括一支區域保護部隊,回顧第2304(2016)號決議規定,區域保護部隊負責為朱巴及其周圍地區、必要時也為南蘇丹其他地區提供安全環境,授權區域保護部隊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在必要時採取有力行動和積極進行巡邏,來完成區域保護部隊的任務,以便:
㈠ 協助為安全和自由地出入朱巴和朱巴周圍地區創造條件,包括保護進出朱巴城的途徑以及城內的主要交通和運輸線;
㈡ 保護機場,確保機場繼續運行,並保護秘書長特別代表提出的朱巴人民生計不可缺少的朱巴地區關鍵設施;
㈢ 迅速有效地抵禦被確認準備襲擊或參與襲擊聯合國平民保護點、其他聯合國房地、聯合國人員、國際和本國人道主義行為體或平民的任何行為體;
11. 歡迎伊加特、非盟、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和該區域各國努力尋求持久解決南蘇丹和平與安全挑戰的辦法,鼓勵它們繼續與南蘇丹領導人堅定協作,毫不拖延地履行根據停止敵對行動協議和《重振協議》作出的所有承諾,着重指出伊加特與聯合國和非盟合作支持全國對話,敦促伊加特任命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主席;
12. 申明南蘇丹特派團不受限制地使用其所有基地包括但不限於通平基地以執行任務的至關重要性,在這方面,促請南蘇丹政府履行義務,按照《部隊地位協定》保障南蘇丹特派團不受限制地進入聯合國房地;
13. 回顧第2086(2013)號決議,重申S/PRST/2015/22號主席聲明中闡述的維持和平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確認每個維持和平特派團的任務規定都是針對有關國家的需要和情況制訂,安全理事會期望它規定的授權任務得到充分執行;
14. 強調在決定如何使用特派團現有能力和資源時,必須優先考慮保護平民,強調指出上文第7和10段規定的南蘇丹特派團任務包括有權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以完成其授權任務,特別是保護平民,強調指出此類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在南蘇丹特派團能力範圍內守衛部署區內的平民保護點,在保護點周圍劃定任何部隊都不能用於敵對目的的區域,包括酌情將無武器區擴展至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點,消除對保護點的威脅,搜查試圖進入保護點的個人,沒收保護點內或試圖進入保護點的人員持有的武器,將武裝分子從平民保護點清除出去並禁止他們進入保護點;
15. 確認建立信任、提供協助、開展調解和社區參與的重要性,鼓勵南蘇丹特派團酌情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探索如何利用這些做法來增強能力以支持特派團的提供保護、收集信息和了解局勢等工作,並執行其授權任務,包括保護平民;
16. 要求並鼓勵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綜合一體的南蘇丹特派團開展行動,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南蘇丹共和國的所有活動,並開展斡旋,領導南蘇丹境內的聯合國系統協助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非盟、伊加特和其他行為體以及有關各方執行《重振協議》,促進和平與和解,在這方面,特別指出監測機制的關鍵作用和南蘇丹特派團支持該機制執行任務的重要性,為此重申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和其他行為體協調,為推進各方政治對話、促進實現持久停止敵對行動以及領導各方開展包容性和平進程所發揮的關鍵作用;
17. 請南蘇丹特派團加強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預防和應對活動,包括通過與性暴力受害者和婦女組織互動協作,確保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風險納入特派團的數據收集、威脅分析和預警系統,還請南蘇丹特派團在整個任務期內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重申性別平等顧問、性別問題專門知識和能力建設在以促進性別平等的方式執行特派團任務方面的重要性,鼓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措施,在特派團的軍事、警察和文職部分部署更多的婦女;
18. 請南蘇丹特派團繼續在易發衝突、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高度集中的地區加強特派團的存在並積極開展巡邏,特別關注婦女和兒童,包括遵循其預警戰略,在所有地區和人口流動的主要路線上增派人員並積極開展巡邏,包括通過預防性部署和巡邏等方式,將特派團的存在擴大到流離失所、回返、重新安置和就地安置地區,以便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最終安全、知情、有尊嚴地自願回返創造安全環境,並定期審查南蘇丹特派團在各地的部署情況,確保部隊處於履行任務的最佳位置;
19. 確認所有利益攸關方都有責任權衡若干關鍵因素,包括明確制定的合乎實際和可以實現的任務規定、政治意願、領導力、各級績效和問責制度、適足資源、政策、規劃和行動準則以及培訓等情況,有效執行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在這方面,歡迎秘書長採取舉措規範聯合國維和績效文化,重申安理會按照第2436(2018)號決議第1段所述,支持制定一個全面綜合的業績政策框架,其中確定明確的業績標準,用以評價所有參與和支助維和行動的聯合國文職人員和軍警人員的業績,以此促進有效和全面執行各項任務規定,該框架應納入以明確和妥善界定的基準為基礎的全面和客觀的方法,以確保對業績不佳進行問責,對出色業績予以獎勵和表彰,促請秘書長將該框架適用於南蘇丹特派團,還歡迎秘書長努力落實行動準備保障政策,對軍警人員和文職人員任務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利用維和能力準備系統確保業績數據為維和人員部署決定提供依據,促請秘書長在這方面繼續作出努力;
20. 回顧安理會S/PRST/2015/22號主席聲明和第2272(2016)號決議,請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南蘇丹特派團充分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確保對特派團所有人員進行審查以確定他們在為聯合國服務時是否曾有性行為不端記錄,請秘書長在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定期報告中說明南蘇丹特派團這方面的信息,包括根據第2272(2016)號決議業務指南對南蘇丹特派團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進行的任何審查,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的預防和懲戒行動,確保在涉及本國人員的不端行為案件中對此類行為進行適當調查和懲處;
21. 請南蘇丹特派團確保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的任何支助都是嚴格按照《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予以提供;
22. 請南蘇丹特派團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協助第2206(2015)號決議第16段所設委員會和同一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執行第2428(2018)號決議通過的措施,包括有關武器禁運的規定,特別是鼓勵南蘇丹特派團與專家小組及時交流信息,還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同專家小組合作,並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的人身安全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尤其是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入有關地點,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23. 最強烈地譴責對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聯合國設施以及伊加特人員和設施的襲擊和威脅,包括2018年12月南蘇丹政府官員阻撓、拘留和虐待停火和過渡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小組成員,強調指出這些襲擊可能違反《部隊地位協定》並(或)構成戰爭罪,要求各方尊重聯合國房地的不可侵犯性,立即停止並不對聚集在聯合國設施內的人施加暴力,重申南蘇丹政府必須遵守《部隊地位協定》的條款,還要求立即安全釋放被拘留和綁架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
24. 譴責2016年2月在馬拉卡勒發生的衝突和2016年7月在朱巴發生的交戰,敦促聯合國不斷吸取經驗教訓,在整個南蘇丹特派團進行改革,提高它執行任務、特別是執行保護平民任務的能力,改進南蘇丹特派團的指揮系統,提高南蘇丹特派團的行動效力,加強人員安全和保障,提高南蘇丹特派團處理複雜局面的能力;
25. 最強烈地譴責襲擊和搶劫食物和藥品等人道主義援助物資,以及襲擊房地包括醫院、醫療設施和倉庫的行為,要求各方根據國際法相關條款和聯合國緊急人道主義援助的指導原則,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原則,讓救濟人員、設備和用品能夠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通行,及時把人道主義援助送到南蘇丹各地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手中,特別是送到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手中,停止將醫院、學校和其他民用房地用於可使其遭受攻擊的目的,強調指出有義務尊重和保護所有醫務人員和專門履行醫務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及其交通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又強調指出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的回返或其他持久解決辦法必須在保障尊嚴和安全的情況下,自願知情地進行,指出平民行動自由及其尋求庇護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
26. 還要求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追究違法施暴者的責任,以終止目前的有罪不罰現象循環往復的局面;
27. 譴責衝突各方所有違反適用國際法的行為,特別是侵害兒童行為,強烈敦促衝突各方執行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2018年12月17日通過的關於南蘇丹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中呼籲採取的行動,包括立即釋放各方隊伍中的所有兒童,並採取步驟停止和防止殺害和殘害兒童,歡迎一些團體釋放了兒童,強烈敦促南蘇丹政府制定和執行一項處理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全面行動計劃,還強烈敦促蘇人解反對派執行停止和防止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殺害和殘害兒童的行動計劃,着重指出南蘇丹政府必須向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提供及時和適當的重返社會和康復援助,儘量減少再被招募的風險,同時確保滿足女童和殘疾兒童的特殊需要,包括為其提供保健、心理社會支持和教育方案,促請國際社會協助開展這些工作;
28. 請南蘇丹特派團繼續根據第1612(2005)號決議及其後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決議,就制定和執行行動計劃與衝突各方進行對話,並支持旨在釋放全國各地與武裝團體和部隊有關聯的兒童的努力;
29. 強烈敦促南蘇丹人民國防軍、蘇人解反對派和其他武裝團體防止再次發生性暴力,敦促南蘇丹政府和蘇人解反對派履行它們作出的防止衝突中性暴力的聯合和單方承諾及行動計劃,把重點置於預防、問責以及加強對受害者的援助,強烈敦促南蘇丹人民國防軍領導層明確下令防止衝突中性暴力行為,要求南蘇丹政府表明已採取具體步驟追究部隊中性暴力犯罪行為人的責任;
30. 敦促《解決南蘇丹共和國衝突重振協議》各方按照《重振協議》第二章的要求,使平民區非軍事化,從而減少小武器和其他武器的擴散和濫用;
31. 特別指出真相調查與和解對於南蘇丹實現和平至關重要,為此強調指出《重振協議》規定設立的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是南蘇丹建設和平進程的一個重要部分,目的是帶頭努力實現民族團結,促進和平、民族和解和癒合創傷;
32. 表示注意到非洲聯盟為按照《重振協議》第五章的規定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採取的步驟以及聯合國迄今為止開展的工作,歡迎非洲聯盟正式邀請聯合國為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提供技術援助,請秘書長在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方面繼續為非洲聯盟委員會和南蘇丹政府提供技術援助,並繼續為執行《重振協議》第五章的其他內容包括設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提供技術援助;
33. 表示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8年2月8日的公報,在這方面,促請南蘇丹政府毫不拖延地與非洲聯盟簽署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的諒解備忘錄,還促請國際社會為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提供支持;
34. 促請南蘇丹政府迅速以透明方式進一步採取行動,按照其國際義務完成目前對侵犯踐踏人權的指控進行的調查,鼓勵它公布這些調查的報告;
35. 促請南蘇丹政府在顧及《重振協議》第五章第3.2.2段的同時,追究所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的責任,確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平等獲得法律保護和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在此過程中保證平等尊重婦女和兒童的權利,指出執行整體的過渡期正義措施,包括問責、查明真相和進行賠償,是癒合創傷和實現和解的關鍵,特別指出法治對推進和平進程的重要性,敦促南蘇丹政府優先恢復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門,在這方面歡迎南蘇丹政府在南蘇丹特派團協助下為部署流動法院採取的初步行動,還敦促南蘇丹政府在這方面採取進一步步驟;
報告
36. 請秘書長在任務期限延長後180天內提交一份書面報告,說明對平民保護點的未來規劃,包括評估每個平民保護點的情況,審查為平民保護點提供安全保障的現行模式,提出澄清南蘇丹特派團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的作用和責任的建議以及為平民保護點內居民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回返或重新安置創造安全環境所需採取的步驟的建議,以期為所有流離失所者找到持久解決辦法,鼓勵聯合國與南蘇丹政府相關單位、人道主義和發展行為體、地方社區和民間社會組織進行廣泛協商,以便為報告提供資料;
37. 請秘書長繼續每月報告違反《部隊地位協定》和阻撓南蘇丹特派團的行為;
38.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其後每隔90天在一份綜合書面報告中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南蘇丹特派團任務執行情況以及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的情況,特別指出,報告內容應包括:
• 《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的執行進展情況,
• 南蘇丹特派團如何致力於履行保護平民職責的詳細具體報告,包括但不限於部隊及時響應和履行任務情況以及在新地區開展巡邏和預防性部署情況,
• 執行任務過程中顧及貫穿各領域的性別平等問題的情況,
• 為制止和防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而採取的步驟,
• 婦女參與和平進程的情況,
• 為加強聯合國人員的安全保障所採取的步驟,
• 為應對第18和19段所述審查反映出的績效關切問題已經採取的步驟,
• 關於南蘇丹境內人權問題的紮實報告,
• 關於採取哪些步驟按實地情況調整南蘇丹特派團的建議;
39. 請秘書長通過每90天提交的定期報告,報告按上文第30段要求提供技術援助的情況,邀請非洲聯盟與秘書長分享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的進展情況,供秘書長編寫報告時參考,表示安全理事會打算在收到秘書長的報告後,根據國際標準評估為設立混合法庭已開展的工作;
4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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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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