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70號決議

2469(2019) 聯合國安理會第2470(2019)號決議
S/RES/2470(2019)
2019年5月2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7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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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470 (2019)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1 May 2019

第2470(2019)號決議

2019年5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853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伊拉克的各項相關決議,特別是第1500(2003)1546(2004)1557(2004)1619(2005)1700(2006)1770(2007)1830(2008)1883(2009)1936(2010)2001(2011)2061(2012)2110(2013)2169(2014)2233(2015)2299(2016)2379(2017)2421(2018)號決議,重申關於伊拉克與科威特間局勢的第2107(2013)號決議以及第2367(2017)號決議中闡述的價值觀,

重申伊拉克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強調伊拉克的穩定、繁榮和安全對伊拉克人民、該區域和國際社會的重要性,特別是鑑於伊拉克戰勝了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收復了領土,

支持伊拉克應對其在繼續開展衝突後穩定工作並日益轉向恢復、重建與和解任務時面臨的挑戰,包括必須滿足所有伊拉克人的需要,包括婦女、青年、兒童、流離失所者以及在族裔和宗教上屬於少數群體者的需要,

歡迎伊拉克政府通過「2018-2022年國家政府方案」努力解決腐敗問題,加強可行和反應靈敏的國家機構,

促請國際社會繼續堅定致力於為伊拉克的人道主義、穩定、重建和發展工作提供支持,

1. 決定將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聯伊援助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20年5月31日;

2. 還決定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伊援助團應根據伊拉克政府的請求,同時考慮到伊拉克外交部長給秘書長的信(S/2019/414),開展以下工作:

(a) 優先向伊拉克政府和人民提供旨在推動包容各方的政治對話以及全國和社區兩級和解的諮詢、支持和援助;

(b) 進一步提供關於下列方面的諮詢、支持和援助:

㈠ 對伊拉克政府和獨立高級選舉委員會:制定舉行選舉和全民投票的程序;

㈡ 對伊拉克政府和國民議會:開展憲法審查,執行憲法規定,制定可為伊拉克政府接受的解決有爭議國內邊界的程序;

㈢ 對伊拉克政府:與其他多國實體協調,推動在安全部門改革工作方面取得進展,包括酌情優先開展前武裝團體成員重返社會方案的規劃、供資和執行;

㈣ 對伊拉克政府:促進區域對話與合作,包括關於邊境安全、能源、環境、水和難民問題的對話與合作;

(c) 協同伊拉克政府促進、支持和推動下列工作:

㈠ 協調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酌情讓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安全有序地自願回返或就地安置,包括通過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努力;

㈡ 協調和執行各項方案,以提高伊拉克為本國人民提供有效的基本民事和社會服務的能力,包括提供醫療保健和教育,並繼續支持伊拉克與區域和國際捐助方積極協調關鍵的重建和援助方案,包括有效落實國際承諾;

㈢ 伊拉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其他各方在經濟改革、能力建設、為可持續發展以及恢復和重建創造條件等方面,包括在受恐怖主義影響的領域作出努力,包括為此與國家和區域組織以及酌情與民間社會、捐助者和其他國際機構協調;

㈣ 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在秘書長通過其負責伊拉克問題特別代表的統一領導下並在指定副手的支持下,為實現本決議所述各項目標作出貢獻;

(d) 在充分尊重伊拉克主權的情況下促進問責、人權保護以及司法和法律改革,以加強伊拉克的法治,並支持第2379(2017)號決議所設促進對達伊沙/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所犯罪行追究責任的聯合國調查組(聯合國調查組)的工作;

(e) 在執行任務期間始終將性別視角主流化作為貫穿各領域的問題,並為伊拉克政府提供諮詢和協助,以確保婦女參加和參與各級工作並享有代表權;

(f) 協助伊拉克政府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努力加強兒童保護工作,包括使兒童恢復正常生活和重返社會;

3. 確認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對於聯伊援助團為伊拉克人民的利益開展工作至關重要,促請伊拉克政府繼續向派駐伊拉克的聯合國人員提供安全和後勤支助;

4. 表示打算不遲於2020年5月31日或應伊拉克政府要求提前審查聯伊援助團的任務;

5. 強調聯伊援助團、秘書處以及聯合國各機構、辦事處、基金和方案應按第2367(2017)號決議的要求,繼續落實獨立外部評估的建議;

6. 秘書長每三個月向安理會報告聯伊援助團所有職責的履行進展情況;

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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