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70号决议

2469(2019) 联合国安理会第2470(2019)号决议
S/RES/2470(2019)
2019年5月21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7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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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470 (2019)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1 May 2019

第2470(2019)号决议

2019年5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8531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伊拉克的各项相关决议,特别是第1500(2003)1546(2004)1557(2004)1619(2005)1700(2006)1770(2007)1830(2008)1883(2009)1936(2010)2001(2011)2061(2012)2110(2013)2169(2014)2233(2015)2299(2016)2379(2017)2421(2018)号决议,重申关于伊拉克与科威特间局势的第2107(2013)号决议以及第2367(2017)号决议中阐述的价值观,

重申伊拉克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强调伊拉克的稳定、繁荣和安全对伊拉克人民、该区域和国际社会的重要性,特别是鉴于伊拉克战胜了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收复了领土,

支持伊拉克应对其在继续开展冲突后稳定工作并日益转向恢复、重建与和解任务时面临的挑战,包括必须满足所有伊拉克人的需要,包括妇女、青年、儿童、流离失所者以及在族裔和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者的需要,

欢迎伊拉克政府通过“2018-2022年国家政府方案”努力解决腐败问题,加强可行和反应灵敏的国家机构,

促请国际社会继续坚定致力于为伊拉克的人道主义、稳定、重建和发展工作提供支持,

1. 决定将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联伊援助团)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

2. 还决定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伊援助团应根据伊拉克政府的请求,同时考虑到伊拉克外交部长给秘书长的信(S/2019/414),开展以下工作:

(a) 优先向伊拉克政府和人民提供旨在推动包容各方的政治对话以及全国和社区两级和解的咨询、支持和援助;

(b) 进一步提供关于下列方面的咨询、支持和援助:

㈠ 对伊拉克政府和独立高级选举委员会:制定举行选举和全民投票的程序;

㈡ 对伊拉克政府和国民议会:开展宪法审查,执行宪法规定,制定可为伊拉克政府接受的解决有争议国内边界的程序;

㈢ 对伊拉克政府:与其他多国实体协调,推动在安全部门改革工作方面取得进展,包括酌情优先开展前武装团体成员重返社会方案的规划、供资和执行;

㈣ 对伊拉克政府:促进区域对话与合作,包括关于边境安全、能源、环境、水和难民问题的对话与合作;

(c) 协同伊拉克政府促进、支持和推动下列工作:

㈠ 协调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酌情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有序地自愿回返或就地安置,包括通过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努力;

㈡ 协调和执行各项方案,以提高伊拉克为本国人民提供有效的基本民事和社会服务的能力,包括提供医疗保健和教育,并继续支持伊拉克与区域和国际捐助方积极协调关键的重建和援助方案,包括有效落实国际承诺;

㈢ 伊拉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各方在经济改革、能力建设、为可持续发展以及恢复和重建创造条件等方面,包括在受恐怖主义影响的领域作出努力,包括为此与国家和区域组织以及酌情与民间社会、捐助者和其他国际机构协调;

㈣ 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在秘书长通过其负责伊拉克问题特别代表的统一领导下并在指定副手的支持下,为实现本决议所述各项目标作出贡献;

(d) 在充分尊重伊拉克主权的情况下促进问责、人权保护以及司法和法律改革,以加强伊拉克的法治,并支持第2379(2017)号决议所设促进对达伊沙/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所犯罪行追究责任的联合国调查组(联合国调查组)的工作;

(e) 在执行任务期间始终将性别视角主流化作为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并为伊拉克政府提供咨询和协助,以确保妇女参加和参与各级工作并享有代表权;

(f) 协助伊拉克政府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努力加强儿童保护工作,包括使儿童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

3. 确认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对于联伊援助团为伊拉克人民的利益开展工作至关重要,促请伊拉克政府继续向派驻伊拉克的联合国人员提供安全和后勤支助;

4. 表示打算不迟于2020年5月31日或应伊拉克政府要求提前审查联伊援助团的任务;

5. 强调联伊援助团、秘书处以及联合国各机构、办事处、基金和方案应按第2367(2017)号决议的要求,继续落实独立外部评估的建议;

6. 秘书长每三个月向安理会报告联伊援助团所有职责的履行进展情况;

7.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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