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98號決議

2497(2019) 聯合國安理會第2498(2019)號決議
S/RES/2498(2019)
2019年11月1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9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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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65次會議以12票贊成,0票反對,3票棄權(中國、赤道幾內亞、俄羅斯聯邦)通過

聯合國 S/RES/2498 (2019)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5 November 2019

第2498(2019)號決議

2019年11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866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特別指出必須努力防止區域爭端的破壞穩定影響蔓延至索馬里,

表示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聯邦政府)努力重建國家,打擊恐怖主義威脅,處理非法武器和武裝團體的流動,還表示打算確保本決議中的軍火禁運將有助於聯邦政府實現這些目標,指出安理會打算在本文內列出軍火禁運所有各項規定,

譴責青年黨在索馬里內外的襲擊,表示嚴重關切青年黨繼續對索馬里和該區域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構成嚴重威脅,特別是增加使用簡易爆炸裝置所帶來的威脅,還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境內繼續存在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有關聯的附屬組織,

重申需要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通過一切手段打擊恐怖主義行為給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譴責任何武器和彈藥供應違反軍火禁運流入和流經索馬里,包括導致武器和彈藥流入青年黨和與伊黎伊斯蘭國有關聯者手中並損害索馬里主權和領土完整,認為這是對該區域和平與穩定的一個嚴重威脅,還譴責武器和彈藥繼續非法從也門流向索馬里,

表示嚴重關切有報道稱青年黨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網絡更多利用索馬里作為質量低劣、非法和兩用物資的貿易過境點和轉運點,而且這一貿易為青年黨帶來收入,還表示關切繼續有關於在索馬里擁有管轄權的水域內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活動的報告,鼓勵聯邦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確保根據索馬里適當立法頒發捕撈許可證,

重申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州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以及執行國家安全架構的重要性,並指出,根據過渡計劃將安全職責從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成功過渡為由索馬里主導,對於維護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至關重要,

表示關切繼續有關於索馬里境內腐敗和挪用公共資源的報告,歡迎聯邦政府為減少腐敗作出努力,包括於2019年9月21日頒布《反腐敗法》,歡迎聯邦政府在加強公共財政管理方面取得進展、金融報告中心積極開展工作,呼籲聯邦政府繼續努力解決腐敗問題並繼續加快改革步伐,

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境內人道主義局勢,最強烈地譴責任何一方阻礙人道主義援助安全運送、侵吞或挪用人道主義資金或物資的行為以及針對人道主義工作者的暴力和騷擾行為,

還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境內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現象廣泛而頑固存在,鼓勵索馬里當局進一步加大力度解決這一問題,包括為此而根據第2467(2019)號決議採取措施,

表示讚賞地注意到索馬里問題專家小組(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19/858)和秘書長的技術評估團報告(S/2019/616),對聯邦政府在專家小組大部分任務期間沒有給予合作表示嚴重關切,歡迎聯邦政府在技術評估小組訪問期間予以配合併積極參與,敦促聯邦政府參與尋求前進道路,以便安全理事會能更好地評估和監測制裁製度,回顧專家小組是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歡迎作出區域努力以支持厄立特里亞與吉布提之間關係正常化,包括解決其共同邊界爭端,表示關切繼續有關於行動中失蹤的吉布提戰鬥人員的報告,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譴責青年黨不僅從木炭貿易,還從其他自然資源中榨取收入,包括對非法糖貿易、農業生產和牲畜徵稅,關切地注意到青年黨儲存和轉移資源的能力,專家小組在聯邦政府和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幫助下,對青年黨的所有收入來源、儲存和轉移的方法進行分析,摸清非法稅收制度,並向關於索馬里的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提出建議;

2. 聯邦政府加強與其他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內其他會員國,以及與國際夥伴的合作與協調,防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包括遵守第1373(2001)2178(2014)2462(2019)號決議及相關的國內和國際法,並聯邦政府在定期向委員會報告時提供關於聯邦政府為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而採取的具體行動的最新信息;

3. 促請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州協調,加快落實國家安全架構,包括圍繞安全部隊的組成、分配以及指揮和控制作出的決定,並採取進一步步驟落實索馬里主導的過渡計劃,着重指出聯邦政府有責任確保安全和有效地管理和儲存武器、彈藥和其他軍事裝備庫存及分配,保障安全,包括實行一個可追蹤向部隊一級提供的所有此類軍事裝備和物品的系統;

4. 重申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必須加強文職部門對所有安全機構的監督,並對所有國防和安全人員採用適當的審查程序,包括人權審查,促請聯邦政府繼續及時調查和酌情起訴應對違反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的行為負責者,回顧秘書長的人權盡職政策對於聯合國為索馬里安全部隊和非索特派團提供支助的重要性;

5. 促請國際社會支持執行索馬里主導的過渡計劃,幫助發展可信、專業和有代表性的索馬里安全部隊,包括為發展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的武器和彈藥管理能力提供更多的協調支助,特別注重培訓、儲存、支持基礎設施和分配、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方面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以及支持應對簡易爆炸裝置的威脅;

軍火禁運

6. 重申為了在索馬里實現和平與穩定,所有國家應執行全面徹底的禁運,禁止向索馬里運送武器和軍事裝備,包括禁止為一切獲取和運送武器和軍事裝備活動提供資金,禁止直接或間接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財政和其他援助及培訓,直至安理會另行作出決定(如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和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最初所規定);

7. 決定,僅為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或聯邦政府以外的索馬里安全部門機構的發展而依據本決議第9段出售或供應的武器和軍事裝備,不得轉售、轉讓給任何並非為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或索馬里安全部門機構等最初出售或供應對象服務、或並非為出售國或供應國服務、或並非為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服務的個人或實體,不得提供給此類個人或實體使用;

8. 重申,聯邦政府應與聯邦成員州和非索特派團合作,記錄和登記在進攻行動中或執行任務過程中繳獲的所有武器和軍事裝備,包括記錄武器和(或)彈藥的類型和序列號,對所有物項和相關標識進行拍照,在重新分配或銷毀所有軍用物項前協助專家小組進行檢查;

㈠ 豁免、事先批准和通知

9. 決定,直至2020年11月15日,對索馬里的軍火禁運不適用於僅用於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或聯邦政府以外的索馬里安全部門機構發展以便為索馬里人民提供安全保障而運送武器和軍事裝備或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財政和其他援助及培訓,但本決議附件A和B所列物項以及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財政和其他援助及培訓除外,這些情況須按第10-17段的規定適用相關的事先批准和通知程序;

10. 決定,僅用於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或聯邦政府以外的索馬里安全部門機構發展以便為索馬里人民提供安全保障而運送本決議附件A所列物項,需由聯邦政府或提供援助的國家或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提前至少5個工作日通知委員會,由委員會逐一事先批准;

11. 決定,僅用於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發展以便為索馬里人民提供安全保障而運送本決議附件B所列物項或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財政和其他援助及培訓,需由聯邦政府或提供援助的國家或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提前至少5個工作日告知委員會相關信息供了解;

12. 決定,僅為幫助聯邦政府以外的索馬里安全部門機構發展之目的而運送本決議附件B所列武器和軍事裝備或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財政和其他援助及培訓,可在委員會收到相關國家或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否定決定的情況下運送或提供,請國家或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提前至少5個工作日將任何此類運送或提供同時通知聯邦政府;

13. 決定,對於向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運送任何武器和軍事裝備或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財政和其他援助及培訓,聯邦政府依據第10或11段負有提前至少5天向委員會申請批准或通知委員會的首要責任,所有批准申請和通知的內容應包括:武器和軍事裝備製造商和供應商詳情,武器和彈藥的說明,包括類型、口徑和彈藥,擬議的運送日期和地點,以及關於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預定接受單位或意向儲存地點的所有相關信息;

14. 決定,依據第10或11段向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提供武器和軍事裝備或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財政和其他援助及培訓的國家或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也可酌情與聯邦政府協商提出事先批准申請或事先發出通知,決定,選擇這樣做的國家或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應將事先批准申請或事先通知告知聯邦政府內適當的國家協調機構,並酌情向聯邦政府提供通知程序方面的技術支持,委員會將國家或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的事先批准申請或事先通知轉遞給聯邦政府內適當的國家協調機構;

15. 決定,依據第10或12段向聯邦政府以外的索馬里安全部門機構運送任何武器和軍事裝備或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財政和其他援助及培訓的國家或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有責任就任何此類物項運送或諮詢、援助或培訓的提供,提前至少5個工作日提出申請供委員會批准或通知委員會,同時告知聯邦政府;

16. 決定,在第10或11段的規定適用情況下,聯邦政府應不遲於武器或軍事裝備運送後30天向委員會提交確認已向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運送的運送後書面通知,包括所運送武器和彈藥的序列號、貨運信息、提單、貨物清單或裝箱單和具體存放地點,確認供應國或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與聯邦政府合作採用同樣作法具有重要意義;

17. 重申運送國或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應提前五天把運送僅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用途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情況告知委員會供了解;

18. 關切地注意到關於國家沒有充分遵守以往決議規定的通知程序的報告,提醒各國根據第10-17段規定的通知程序所承擔的義務,還敦促各國嚴格遵守關於為聯邦政府以外的索馬里安全部門機構的發展提供援助的通知程序;

㈡ 例外情況

19. 重申禁運不適用於:

(a) 僅為了支助聯合國人員或供其使用而供應武器或軍事裝備或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財政和其他援助及培訓,包括以下方面的人員:聯合國索馬里援助團(聯索援助團)、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僅在非洲聯盟最新的戰略行動構想下並與非索特派團合作和協調運作的非索特派團戰略夥伴;歐洲聯盟索馬里培訓團(歐盟索馬里培訓團),第2111(2013)號決議第10(a)至(d)段對此都已作出規定;

(b) 僅供按聯邦政府提出並已通報秘書長的要求採取措施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或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供應,前提是所採取的任何措施符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

(c) 僅為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員及相關人員個人使用而臨時出口到索馬里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d) 運載用於防衛目的的武器和軍事裝備的船隻在索馬里港口臨時停靠,前提是這些物項必須始終留在船上(如此前第2244(2015)號決議第3段所確認);

在索馬里的定向制裁

20. 回顧安理會第1844(2008)2002(2011)2093(2013)號決議各項決定,其中第1844(2008)號決議作出定向制裁規定,第2093(2013)號決議擴大了列名標準,回顧第2060(2012)2444(2018)號決議各項決定,還回顧指出,列名標準包括但不限於策劃、指揮或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

21. 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代表根據第1960(2010)號決議第7段和第1998(2011)號決議第9段與委員會分享相關信息,並邀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酌情與委員會分享相關信息;

22. 決定,直至2020年11月15日,且無損在別處執行的人道主義援助方案的情況下,第1844(2008)號決議第3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為確保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或方案、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及其執行夥伴(包括參加聯合國索馬里人道主義應急計劃、獲得雙邊或多邊資助的非政府組織)在索馬里及時提供迫切需要的人道主義援助而支付所需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索馬里木炭進出口禁令

23. 譴責任何違反全面禁止木炭出口禁令從索馬里出口木炭的行為,重申安理會第2036(2012)號決議第22段關於禁止進出口索馬里木炭的決定(「木炭禁令」)和第2182(2014)號決議第11至21段,決定將第2182(2014)號決議第15段的規定續延至2020年11月15日;

24. 再次請非索特派團支持和協助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實施全面禁止從索馬里出口木炭的禁令,促請非索特派團協助專家小組定期訪問出口木炭的港口;

25. 重申聯合海上部隊必須努力阻斷索馬里木炭進出口,鼓勵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在當前任務範圍內繼續與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合作,在海上犯罪問題印度洋論壇帶領下召集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制定戰略,阻斷索馬里木炭貿易以及可能為索馬里境內恐怖主義活動提供資金的其他合法和非法貨物的販運;

簡易爆炸裝置組件禁令

26. 注意到青年黨實施的簡易爆炸裝置攻擊有所增加,決定,如果有足夠證據表明本決議附件C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將用於或非常有可能用於在索馬里製造簡易爆炸裝置,所有國家應防止所涉物項從本國領土或由境外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索馬里出售、供應或轉讓;

27. 還決定,如果根據第27段向索馬里直接或間接出售、供應或轉讓本決議附件C第一部分所列物項,相關國家應在出售、供應或轉讓完成後不超過15個工作日通知委員會,強調指出,根據本段發出的通知必須列入所有相關信息,包括擬裝運物項的用途、最終用戶、技術規格和數量;

28. 促請會員國採取適當措施,推動那些參與向索馬里出售、供應或轉讓可能用於製造簡易爆炸裝置的炸藥前體或材料(包括附件C第二部分所列物項)的本國國民、受本國管轄者和在本國領土註冊公司或受本國管轄的公司保持警惕,記錄交易,並與聯邦政府、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分享關於索馬里人購買或打探此類化學品的可疑活動信息,確保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得到適足的財政和技術援助,用於為此類材料的儲存和分配建立適當的安全保障;

索馬里問題專家小組

29. 決定續設索馬里問題專家小組,任期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並決定專家小組的任務應包括第2444(2018)號決議第11段和本決議第1段提及的任務,秘書長根據安理會第2467(2019)號決議第11段在專家小組中包括具備性別方面專門能力的成員;表示打算不遲於2020年11月15日審查專家小組的任務,並就是否延長任務期採取適當行動;

30. 敦促聯邦政府與專家小組合作,協助對被拘留的青年黨和伊黎伊斯蘭國嫌疑成員進行訪談,重申專家小組與聯邦政府間合作的重要性敦促聯邦政府繼續與專家小組充分合作,包括毫不拖延地為新的專家小組訪問索馬里確定日期,指出專家小組根據S/2006/997號文件執行任務的重要性,專家小組就如何支持聯邦政府管理武器和彈藥、包括努力設立全國輕小武器委員會向委員會提出建議;

31. 再次要求各國、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和非索特派團向專家小組提供信息,協助專家小組的調查,敦促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在專家小組向聯邦政府提出書面要求的基礎上,為專家小組出入查看聯邦政府在摩加迪沙的所有軍械庫、聯邦政府進口但尚未發放的所有武器和彈藥、索馬里國民軍各部門的所有聯邦政府軍事儲存設施以及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保管的所有收繳武器提供便利,允許對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保管的武器和彈藥拍照,允許查看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所有記錄冊和發放記錄,以便安全理事會能夠監測和評估本決議執行情況;

報告

32. 秘書長不遲於2020年7月31日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關於厄立特里亞與吉布提關係正常化的任何進一步最新情況;

33. 專家小組每月向委員會通報最新情況,包括全面的中期情況通報,並在2020年10月15日前通過委員會提交最後報告,其中包括根據第1段對青年黨財政收入所作的重點分析,供安全理事會審議;

34. 緊急救濟協調員不遲於2020年10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在索馬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以及在索馬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任何障礙;

35. 聯邦政府根據第2182(2014)號決議第9段並按照第2244(2015)號決議第7段的要求,在2020年2月15日之前,其後不遲於2020年8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安全部隊的結構、組成、兵力和部署情況以及地區部隊和民兵部隊的狀況,包括作為附件列入第2182(2014)號決議第7段所要求的聯合核查小組報告,並納入關於進口武器和彈藥分發後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接受單位或軍事裝備儲存地點的通知,要求聯合核查小組在今後報告中將其記錄的武器序列號與詳細說明向安全部隊分發武器情況的現有記錄進行交叉比對;

3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附件A

須經委員會事先批准的物項

1. 地對空導彈,包括便攜式防空系統(肩射導彈);

2. 口徑大於12.7毫米的武器和專門為這些武器設計的部件,以及相關彈藥;

註:(這不包括肩射反坦克火箭發射器,例如火箭榴彈或輕型反坦克武器、槍榴彈或榴彈發射器。)

3. 口徑大於82毫米的迫擊炮和相關彈藥;

4. 反坦克制導武器,包括反坦克制導導彈和彈藥以及專門為這些物項設計的部件;

5. 專為軍事用途設計或改裝的火藥和裝置;地雷和相關材料;

6. 有夜視功能的武器瞄準鏡;

7. 專為軍事用途設計或改裝的飛機;

註:「飛機」是指固定翼、轉動翼、旋轉翼、傾斜旋翼或傾斜翼飛行器或直升機

8. 專為軍事用途設計或改裝的「載體」和兩棲車輛;

註:「載體」包括任何船舶、表面效應運載工具、小水平面面積的船隻或水翼船以及船隻的船體或船體一部分

9. 無人駕駛作戰飛機(在聯合國常規武器登記冊中列為第四類)。

附件B

需要發出通知才能運送給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的裝備和需要委員會批准才能運送給聯邦政府以外的索馬里安全部門機構的裝備

• 口徑達12.7毫米的所有類型武器及相關彈藥;

• 火箭榴彈-7和無後坐力步槍及相關彈藥;

• 按照軍用標準或者規格或者可比國家標準製造的頭盔;

• 防彈服或防護服,如下:

o 按照軍用標準或規格製造的軟防彈服或防護服,或等同物;

註:軍用標準或規格至少包括關於防護碎彈片的規格。

o 提供等於或大於III級(美國司法部國家司法研究所NIJ0101.06防彈服防彈性能標準,2008年7月)或國家等同標準的防彈保護的硬防彈服。

• 專為軍事用途設計或改裝的陸地車輛;

• 專為軍事用途設計或改裝的通信設備;

• 專為軍事用途設計或改裝的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定位設備。

附件C——簡易爆炸裝置組件

爆炸材料、炸藥前體、爆炸相關設備和相關技術

第一部分

1. 下列爆炸材料和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材料的混合物:

a. 硝化棉(含氮量大於12.5%w/w);

b. 三硝基苯基甲基硝胺。

2. 與爆炸有關的物品:

a. 專門設計用於通過電氣或非電氣方式引爆炸藥的設備和裝置(例如點火裝置、引爆裝置、點火器、導爆索)。

3. 第1、2和3段所列物項的「生產」或「使用」所需的「技術」。

第二部分

1. 下列爆炸材料和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材料的混合物:

a. 硝銨燃油炸藥(銨油炸藥);

b. 硝酸乙二醇;

c. 季戊四醇四硝酸酯;

d. 氯化吡咯;

e. 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

2. 炸藥前體:

a. 硝酸銨;

b. 硝酸鉀;

c. 氯酸鈉;

d. 硝酸;

e. 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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