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41號決議

2640(2022) 聯合國安理會第2641(2022)號決議
S/RES/2641(2022)
2022年6月30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64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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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84次會議以10票贊成,0票反對,5票棄權(中國、加蓬、加納、肯尼亞、俄羅斯聯邦)通過

聯合國 S/RES/2641 (2022)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30 June 2022

第2641(2022)號決議

2022年6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908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其所在區域內各國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強調必須充分遵守不干涉、睦鄰友好和區域合作等原則,

表示注意到1533(2004)號決議所設、後經第1807(2008)1857(2008)1896(2009)1952(2010)2021(2011)2078(2012)2136(2014)2198(2015)2293(2016)2360(2017)2424(2018)2478(2019)2528(2020)2582(2021)號決議延長任務期的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專家組(「專家組」)的最後報告(S/2022/479),

表示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本國和外國武裝團體繼續在該國東部活動並給民眾帶來苦難,包括踐踏人權行為所致苦難,關切據報民主同盟軍與恐怖網絡有聯繫,從而可能進一步加劇衝突並助長破壞國家權威,還表示關切非法開採和買賣自然資源行為繼續存在,使這些武裝團體得以開展活動,歡迎區域內各國為促進區域和平與和解而進行外交接觸,包括在肯尼亞內羅畢舉行東非共同體國家元首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和平與安全局勢的閉門會議,確認該閉門會議取得的成果以及各方對促進在剛果民主共和國達成和解、實現穩定及確保持久和平的承諾,促請剛果民主共和國和該區域的和平、安全與合作框架》所有簽署國充分履行根據該框架所作的承諾,

表示注意到前西開賽省軍事法庭2022年1月29日作出的判決以及為確保追究責任而作的努力,重申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需全面調查專家組兩位成員和隨行四名剛果國民被殺一事,將應對此承擔責任者繩之以法,歡迎與剛果當局商定後派出協助剛果當局開展調查、被稱為後續機制的聯合國小組所開展的工作,還歡迎他們之間繼續合作,

強調指出必須加強武器彈藥儲存的安全有效管理、儲存和保管,包括減少簡易爆炸裝置原材料轉至武裝團體的風險,

強調指出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剛果民主共和國民眾產生不利的人道主義後果,

認定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2293(2016)號決議第1至6段規定的措施,包括其中重申的內容,延續至2023年7月1日;

2. 重申2293(2016)號決議第5段所述措施應適用於因第2293(2016)號決議第7段、第2360(2017)號決議第3段和第2582(2021)號決議第3段所列行為而被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實體;

3. 決定上文第2段所述措施應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參與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生產、製造或使用簡易爆炸裝置,或參與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實施、策劃、下令、協助、教唆或以其他方式協助以簡易爆炸裝置進行襲擊的個人和實體;

4. 重申1807(2008)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繼續適用於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所有非政府實體和個人;

5. 決定1807(2008)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通知要求不再適用於(a)僅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培訓,(b)為剛果民主共和國運送的軍火和相關物資,本決議附件A所列物項除外,這些物項仍遵循適用的通知程序;

6. 申明隨時準備進一步審查本決議所載措施的適當性,包括根據所取得進展、本決議遵守情況以及為確保安全有效管理、儲存、監測和保管國家武器彈藥庫存並在國際夥伴協助下打擊販運和移挪軍火行為而持續作出的國家努力,視需要修改、暫停或取消這些措施;

7. 要求會員國確保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所有措施都符合其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承擔的義務;

8. 決定將第2360(2017)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專家組任務的期限延長至2023年8月1日,表示打算不遲於2023年7月1日審查這一任務規定,並就是否進一步延長任務期限採取適當行動,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酌情利用以往相關決議所設專家組的成員的專長,重新組建專家組;

9. 呼籲所有國家特別是區域內國家與專家組加強合作,專家組與委員會討論後,不遲於2022年12月30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報告,不遲於2023年6月15日提交最後報告,並且除提交中期報告和最後報告的月份外,每個月向委員會通報最新情況;

10. 重申2360(2017)2478(2019)號決議所列的報告規定;

11. 回顧委員會2010年8月6日通過的《委員會工作準則》,促請會員國酌情採用其中的程序和標準,包括關於列名和除名問題的程序和標準,在此方面回顧1730(2006)號決議;

12. 回顧秘書長的承諾,即聯合國將盡一切可能,確保將殺害專家組兩名成員及其隨行四名剛果國民的行為人繩之以法,強調指出秘書長必須在現有資源範圍內繼續向剛果民主共和國部署目前由一名聯合國高級官員、四名技術專家和支助人員組成的後續機制,協助國家當局開展調查;

1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附件A

• 口徑14.5毫米以下各類武器及相關彈藥;

• 口徑82毫米以下迫擊炮和相關彈藥;

• 手榴彈及口徑107毫米以下火箭發射器及相關彈藥;

• 便攜式防空系統(肩射導彈);

• 反坦克導彈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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