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43號決議
← | 2642(2022) | 聯合國安理會第2643(2022)號決議 S/RES/2643(2022) 2022年7月13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644(2022) |
第9091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聯合國 | S/RES/2643 (2022)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3 July 2022 |
第2643(2022)號決議
2022年7月13日安全理事會第909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也門的第2014(2011)、2051(2012)、2140(2014)、2175(2014)、2201(2015)、2204(2015)、2216(2015)、2266(2016)、2342(2017)、2402(2018)、2451(2018)、2452(2019)、2481(2019)、2505(2020)、2511(2020)、2534(2020)、2564(2021)、2586(2021)和2624(2022)號決議以及2013年2月15日、2014年8月29日、2015年3月22日、2016年4月25日、2017年6月15日和2018年3月15日安理會主席聲明,
認識到武裝衝突加劇了COVID-19大流行疫情,呼籲執行第2532(2020)和2565(2021)號決議中的停火呼籲,
歡迎2022年4月1日宣布在也門實行兩個月停火,還歡迎2022年6月2日延長停火,特別歡迎也門政府展現靈活性,允許燃料船進入荷台達以及允許薩那和安曼之間以及薩那和開羅之間的航班飛行,此外讚揚區域夥伴的支持,表示關切塔伊茲周圍道路持續關閉造成的嚴重人道主義影響,促請胡塞武裝在談判中展現靈活性,並立即開放主要道路,還呼籲在聯合國主持下,把強化後的停火轉變為持久停火和包容性全面政治解決,
審議了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10月14日、2020年6月15日、2021年6月3日和2022年6月13日秘書長根據安理會以往決議致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函,
重申對也門統一、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和與也門人民站在一起的承諾,
重申贊同也門政府和胡塞武裝在瑞典就荷台達市以及荷台達港、薩利夫港和拉斯伊薩港達成的協議(《荷台達協議》),再次促請各方合作執行協議的所有條款,着重指出胡塞武裝持續阻礙聯合國支助荷台達協議特派團(荷台達協議支助團)的行動自由,包括巡邏,強調有必要為增加和不受阻礙地開展荷台達協議支助團巡邏提供便利,
表示關切據報荷台達港、薩利夫港和拉斯伊薩港被用於軍事目的,
再次促請各方努力實現荷台達的穩定,包括為此在重新部署協調委員會內及與荷台達協議支助團開展合作,強調指出重新部署協調委員會及其聯合機制的運作對執行《荷台達協議》的重要性,
表示震驚的是,地雷和簡易爆炸裝置對荷台達平民造成了破壞性影響,歡迎荷台達協議支助團開展排雷行動,
確認必須與當地社區,包括與各種婦女組織進行接觸和協商,以增加婦女對《協議》執行工作和地方主導和平倡議的參與,
1. 決定把荷台達協議支助團的任務期延長至2023年7月14日,以支持執行作為S/2018/1134號文件分發的《斯德哥爾摩協議》中所載《關於荷台達市以及荷台達港、薩利夫港和拉斯伊薩港的協議》;
2. 還決定,為支持各方根據《荷台達協議》履行承諾,荷台達協議支助團應承擔以下任務:
(a) 領導和支持重新部署協調委員會的運作,委員會由聯合國人員組成的秘書處提供協助,負責監督全省停火、部隊重新部署和排雷行動;
(b) 監測各方在荷台達省遵守停火的情況以及各自將部隊調離荷台達市及荷台達港、薩利夫港和拉斯伊薩港的情況;
(c) 與各方協作,使地方安全部隊能根據也門法律,保障荷台達市以及荷台達港、薩利夫港和拉斯伊薩港的安全;
(d) 促進和協調聯合國的支助,以協助各方充分執行《荷台達協議》;
3. 重申核可秘書長在其2018年12月31日致安理會主席信函附件中就荷台達協議支助團的組成和業務方面所提建議,並注意到,該支助團將由助理秘書長職等的重新部署協調委員會主席任團長,通過秘書長也門問題特使和主管政治和建設和平事務副秘書長向秘書長報告;
4. 着重指出在也門開展工作的所有聯合國實體之間必須密切協作和協調,以防止工作重複,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資源,包括秘書長也門問題特使辦公室、駐地/人道主義協調員和聯合國也門國家工作隊、荷台達協議支助團和聯合國核查和視察機制;
5. 請秘書長迅速地全面部署荷台達協議支助團,促請《荷台達協議》各方按照S/2019/28號文件的規定支持聯合國,包括確保荷台達協議支助團人員的安全、安保和健康,確保荷台達協議支助團人員和設備、供應品和基本用品不受阻礙地迅速進入也門和在也門境內通行和流動,要求胡塞武裝停止限制和阻礙荷台達協議支助團人員在荷台達省、特別是在受衝突影響地區的行動,包括巡邏,並保障荷台達協議支助團人員的行動自由,包括為此允許進行預先通知或不預先通知的巡邏,表示支持荷台達協議支助團努力支持各方執行《荷台達協議》,歡迎在也門政府控制區建立荷台達協議支助團的存在,以確保荷台達協議支助團平等接觸和公正協助所有各方;
6. 促請各當事方按照《荷台達協議》遵守承諾,不向荷台達市、荷台達港、薩利夫港和拉斯伊薩港以及荷台達省運送也不取道這些地方運送任何軍事增援部隊和軍事物品,並且清除荷台達市任何軍事性質的存在,強調必須維持這些港口的民用性質;
7. 請會員國,特別是鄰國,為使荷台達協議支助團的任務得以執行而向聯合國提供必要支持;
8. 請秘書長每月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執行進展,包括除其他外報告任何一方對荷台達協議支助團有效運作造成的任何障礙、任何違反《荷台達協議》所述停火的行為、任何意欲向荷台達市、荷台達港、薩利夫港和拉斯伊薩港以及荷台達省運送以及取道這些地方運送任何軍事增援部隊和軍事物品的企圖、任何沒有解除任何軍事性質存在的情況,以及報告第2451(2018)號決議執行情況,包括任何一方的任何不守約行為;
9. 還請秘書長在荷台達協議支助團任務到期至少一個月前向安理會介紹對荷台達協議支助團的進一步審查情況;
10. 表示打算審查荷台達協議支助團的任務規定,並根據實地事態發展作出一切必要調整,包括除其他外在全國範圍實施持久停火;
1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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