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48號決議

2647(2022) 聯合國安理會第2648(2022)號決議
S/RES/2648(2022)
2022年7月2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649(2022)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2年決議

第9105次會議以10票贊成,0票反對,5票棄權(中國、加蓬、加納、肯尼亞、俄羅斯聯邦)通過

聯合國 S/RES/2648 (2022)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9 July 2022

第2648(2022)號決議

2022年7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910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的所有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與區域和國際夥伴協調,為推進安全部門改革作出努力,包括正在部署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鼓勵該國當局繼續並加強實施國防計劃、部隊就業構想和國家安全政策,承認中非共和國當局迫切需要訓練和裝備本國國防和安全部隊,使他們能夠適度應對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公民面臨的安全威脅、保護和促進人權並預防侵犯踐踏行為,

重申執行《中非共和國和平與和解政治協議》(《和平協議》)仍然是中非共和國實現持久和平與穩定的唯一機制,歡迎2022年6月4日在班吉舉行關於落實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2021年9月16日在安哥拉和盧旺達領導下於羅安達通過的路線圖(「路線圖」)以重振《和平協議》執行工作的戰略審查會議,回顧圖瓦德拉總統於2021年10月15日宣布停火,敦促所有當事方遵守停火,表示關切《和平協議》一些簽署方繼續無視各自的承諾,敦促所有簽署方真誠、毫不拖延地執行《和平協議》,又敦促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利益攸關方進行對話,以期在和平、安全、正義、和解、包容和發展等方面取得更多進展,特別指出國際夥伴需要通過路線圖支持執行《和平協議》,並繼續與中非共和國政府協調行動,為中非共和國帶來持久和平與穩定,

譴責跨境犯罪活動,諸如販運軍火、非法貿易、非法開採和販運包括黃金、鑽石、木材和野生物在內的自然資源,以及非法轉讓、破壞穩定的積累和濫用輕小武器,這些活動威脅中非共和國的和平與穩定,又譴責使用僱傭軍以及僱傭軍實施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促請中非共和國政府強化與鄰國的現有合作,保障邊境和其他入境點的安全,以防武裝戰鬥人員、武器和衝突礦產跨境流動,強調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需與相關夥伴合作,最後敲定和實施一項戰略,以解決非法開採和走私自然資源的問題,促請中非共和國政府與鄰國協力保障邊境安全,

表示注意到中非共和國當局在2022年6月8日和2022年7月19日信中提出的解除軍火禁運請求,又表示注意到非洲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支持和平進程方面所表達的立場,

回顧指出,安全理事會關於中非共和國的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已核准剛果民主共和國當局根據軍火禁運框架提交的所有豁免請求,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進一步努力達到2019年4月9日主席聲明(S/PRST/2019/3)中確定的審查軍火禁運措施的關鍵基準(「關鍵基準」),強調指出安全理事會授權實施的每項軍火禁運都是針對具體情況,須由安理會定期審查,特別指出安理會隨時準備審查軍火禁運措施,包括暫停或逐步取消這些措施,申明這些關鍵基準構成關於安全部門改革、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進程以及中非共和國境內武器彈藥管理的堅實合作框架,重申中非共和國當局需要繼續改進對交由其控制的武器、彈藥和軍用裝備的實物保護、控制、管理、追蹤和問責,

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與區域和國際夥伴一起為達到關鍵基準所展現的決心和取得的進展,尤其注意到打擊輕小武器擴散全國委員會取得的進展以及在商定國家標識格式方面取得的進展,鼓勵不久後在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支持下啟動一個標識試點項目,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努力按照《和平協議》,遵循路線圖改革安全部隊,執行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方案,實行有效的武器彈藥管理制度,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中非穩定團繼續加強協調,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增進聯合國人員和設備的安全保障,

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為達到關鍵基準而採取各種努力,以利於推進安全部門改革進程、復員遣返方案進程以及必要的武器彈藥管理改革,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在這方面取得進展,促請區域和國際夥伴協調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的這些努力,注意到中非穩定團根據規定任務發揮的作用以及歐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培訓團(歐盟培訓團)、非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觀察團(非盟駐中非觀察團)和聯合雙邊委員會的作用,提請注意中非共和國當局需便利專家小組和中非穩定團查看了解按照軍火禁運規定出口至中非共和國的軍火及相關材料,需制定軍火登記和管理規程並啟動武器標識和追蹤進程,

歡迎專家小組努力調查違反軍火禁運行為,指出安理會打算追究違反軍火禁運者的責任,

強調指出,會員國或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僅為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供該進程使用而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交付武器、彈藥和軍事裝備以及提供技術援助或培訓,應僅用於相關通知中具體指明的目的,着重指出這應有助於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機構發展,回應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的具體需要,並支持逐步擴展國家權力,強調指出必須進行關於妥善使用此類武器彈藥和軍事裝備的培訓,以減少平民面臨的風險,

強調指出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中非共和國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義後果,

回顧指出,各國需確保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所有措施都符合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承擔的義務,

歡迎2022年6月16日秘書長依照第2605(2021)號決議提交的報告(S/2022/491),

表示注意到2022年6月14日秘書長依照第2588(2021)號決議第13段致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函(S/2022/489)以及2022年6月16日中非共和國當局依照第2588(2021)號決議第12段提交委員會的報告,

還表示注意到2127(2013)號決議所設、經第2134(2014)號決議擴大並經第2588(2021)號決議延長任期的中非共和國問題專家小組(「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22/527),又表示注意到專家小組的建議,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直至2023年7月31日,所有會員國應繼續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本國或經由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利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中非共和國供應、出售或轉讓任何種類軍火或相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項的零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或與提供、維修或使用任何軍火和相關物資有關的技術援助、培訓、財政援助或其他援助,包括提供武裝僱傭軍人員(無論是否源自本國境內),還決定這些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專為支持中非穩定團和派駐中非共和國的歐洲聯盟培訓團、按照第2605(2021)號決議第56段所規定條件派遣的法國部隊以及根據下文第1(b)段提出通知後提供培訓和援助的其他會員國部隊或供這些特派團和部隊使用而提供的用品;

(b) 與中非穩定團協調並經通知委員會,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提供、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非致命性裝備和提供的援助,包括業務和非業務培訓,中非穩定團在向安理會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報告這一豁免對安全部門改革的促進作用;

(c) 經通知委員會,為了與中非穩定團合作加強共同邊境地區安全而由乍得或蘇丹部隊帶入中非共和國並僅供其在中非共和國、乍得和蘇丹2011年5月23日於喀土穆組建的三方部隊國際巡邏中使用的用品;

(d) 經通知委員會,僅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而提供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培訓;

(e) 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臨時運入中非共和國、僅供其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f) 經通知委員會,僅供在桑加河三國保護區進行國際主導的巡邏使用以提供安全以及供欣科項目和巴明吉-班戈蘭省國家公園野生生物武裝護衛員使用以防範偷獵、象牙和軍火走私及其他違反中非共和國國內法或中非共和國國際法律義務的行為而提供的小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g) 經通知委員會,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提供、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武器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或

(h) 經事先獲委員會核准而出售或供應軍火和其他相關物資或提供援助或人員等其他情形;

2. 決定,會員國或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提供方負有通知委員會的主要責任,須在交付任何用品或提供援助前提前發出通知;

3. 決定將第2488(2019)號決議第4和5段及第2399(2018)號決議第2段所列措施和規定延長至2023年7月31日,回顧2488(2019)號決議第8和9段;

4. 決定將第2399(2018)號決議第9、14和16至19段所列並經第2536(2020)號決議第4段延長的措施和規定延長至2023年7月31日,回顧2399(2018)號決議第10至13段和第15段;

5. 重申2399(2018)號決議第9和16段所述措施應適用於委員會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20至22段所列並經第2588(2021)號決議第5段延長期限的標準予以指認的個人和實體,包括在中非共和國參與策劃、指揮、贊助或實施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襲擊醫務人員或人道主義工作人員;

6. 決定把第2399(2018)號決議第30至39段規定並經第2588(2021)號決議第6段延長期限的專家小組任務的期限延長至2023年8月31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23年7月31日審查專家小組任務規定,並就是否再次延長任務期限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並酌情利用專家小組當前成員的專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使專家小組得以不中斷地開展工作;

7. 專家小組與委員會商討後至遲於2023年1月31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報告,至遲於2023年5月30日提交最後報告,並酌情通報進展情況;

8. 強烈譴責愛國者變革聯盟武裝團體實施的襲擊,專家小組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考慮提出或更新進一步案件說明,以便在可能情形下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20至21段進行指認;

9. 表示尤為關切據報非法跨國販運網絡繼續為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團體提供資金和物資,特別注意到包括簡易爆炸裝置在內爆炸物以及地雷的使用日益增多,導致平民傷亡人數日增、平民財產遭到破壞,並繼續阻礙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專家小組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酌情與安全理事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小組或專家組合作,特別注意分析這類網絡和與爆炸物有關的威脅;

10. 敦促所有當事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確保小組成員的安全;

11. 還敦促所有會員國和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確保專家小組享有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特別是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出場地,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回顧中非穩定團與專家小組交流信息的裨益;

12. 重申2399(2018)號決議所列並經第2588(2021)號決議延長期限的委員會各項規定以及報告和審查規定;

13. 中非共和國當局在2023年5月15日之前向委員會報告在安全部門改革、依照《和平協議》並遵循路線圖開展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及武器彈藥管理方面取得的進展;

14. 秘書長與中非穩定團,包括地雷行動司,以及專家小組密切協商,至遲於2023年5月15日就中非共和國當局在關鍵基準方面取得的進展提出報告;

15. 申明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中非共和國局勢,根據該國境內安全局勢演變情況、在安全部門改革進程、依照《和平協議》並遵循路線圖開展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及武器彈藥管理方面,特別是經通知和獲豁免的軍火及相關裝備的管理和追蹤方面取得的進展,包括結合本決議第13和14段要求的報告,以及本決議遵守情況,視需要隨時準備審查本決議所載措施是否得當;

1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