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1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1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16號決議
1972年6月26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17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316(197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審議了S/Agenda/1650/Rev.1號文件所載的議程,

注意到黎巴嫩常駐代表來信,以色列常駐代表來信,和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常駐代表來信的內容,

回顧一九七二年四月十九日安全理事會理事國的協商一致意見,

注意到一九七二年四月二十六日S/7930/Add.1584至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一日S/7930/Add.1640等有關文件,特別是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S/7930/Add.1641至1648等文件所載聯合國停火監督組織參謀長提供的補充情報,

聽取了黎巴嫩代表和以色列代表的聲明,

對於所有暴力和報復行動造成的不幸的生命損失表示遺憾

對於以色列未遵照安全理事會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262(1968)號決議、一九六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第270(1969)號決議、一九七〇年五月十九日第280(1970)號決議、一九七〇年九月五日第285(1970)號決議和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313(1972)號決議中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侵犯黎巴嫩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規定,表示嚴重關切

1.要求以色列嚴格遵守上述各項決議,勿對黎巴嫩有任何軍事行動;

2.除對所有暴力行動表示遺憾外,並譴責以色列部隊的一再襲擊黎巴嫩領土和人民,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以色列對憲章的義務;

3.表示強烈希望會因適當步驟而產生即時的效果,使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色列武裝力量在黎巴嫩領土劫持的全部敘利亞和黎巴嫩軍事和治安人員可儘快獲得釋放;

4.申明:上述步驟如不能導致被劫持人員的釋放,或如以色列不遵守此一決議,理事會將儘早再召開會議考慮進一步的行動。


第一六五〇次會議以十三票對零票,二票棄權(巴拿馬、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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