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68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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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30日
第684(199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和第426(1978)號、1982年2月25日第501(1982)號、1982年6月5日第508(1982)號、1982年6月6日第509(1982)號、和1982年9月17日第520(1982)號決議以及其所有關於黎巴嫩局勢的決議,
研究了1991年1月23日和28日秘書長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注意到其中表示的意見,並且在不影響各會員國對此事的意見的條件下,
注意到1991年1月14日黎巴嫩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
應黎巴嫩政府的請求,
1.決定將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目前的任務期限暫時再延長六個月,即1991年7月31日止;
2.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獨立;
3.再次強調1978年3月19日秘書長的報告中所述並經第426(1978)號決議的聯黎部隊職權範圍和總指導方針,並呼籲所有有關各方同聯黎部隊通力合作,使其能充分執行任務;
4.重申聯黎部隊應充分招待第425(1978)和第426(1978)號決議及所有其他有關決議給它界定的任務;
5.請秘書長繼續同黎巴嫩政府及其他與本決議的執行直接有關的各方進行協商並就此事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297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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