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2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1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20號決議
1993年4月17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821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3年4月17日
第820(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所有先前各項有關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1993年2月2日和8日以及3月12日和26日關於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會議指導委員會聯合主席主持的和平會談的報告,

重申需要由波斯尼亞所有各方簽署一項持久和平解決辦法,

又重申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再次重申任何以武力奪取領土的行為或任何「種族清洗」的行徑均屬違法,完全不能接受,並堅持應使所有流離失所者都能平安返回他們原來的家園,

在這方面,重申其1993年2月22日第808(1993)號決議,其中決定設立一個國際法庭,起訴應對1991年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並請秘書長儘早提出一份報告,

深感震驚並關切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衝突中無辜受害者的災難深重,

表示譴責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領土與克羅地亞共和國及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的塞族控制地區之間違反1992年5月30日第757(1992)號和1992年11月16日第787(1992)號決議的一切活動,

深切關注秘書長1993年3月26日報告第17、8和19段中所述波斯尼亞塞族一方的立場,

回顧《聯合國憲章》第八章的規定,


A


1.讚揚波斯尼亞三方之中兩方同意並載於1993年3月26日秘書長的報告內的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和平計劃,即《臨時安排協定》(附件一)、九項《憲法原則》(附件二)、臨時省界地圖(附件三)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和平協定》(附件四);

2.欣見波斯尼亞三方之中兩方已完全接受這一計劃;

3.惋惜波斯尼亞塞族一方尚未接受《臨時安排協定》和臨時省界地圖,並呼籲該方完全接受和平計劃;

4.要求當事各方及其他有關方面繼續遵守停火,並避免採取任何進一步的敵對行動;

5.又要求充分尊重聯合國保護部隊和國際人道主義機構自由無阻地進入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所有地區的權利,並要求當事各方、特別是波斯尼亞塞族一方及其他有關方面同它們充分合作,採取一切必要步驟,確保其工作人員的安全;

6.再次譴責一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徑,特別是「種族清洗」以及大規模、有組織、有計劃地拘留和強姦婦女的行為,並重申現在或曾經犯下或指使他人犯下此種行為的人必須個人對這種行為負責;

7.重申贊同以下原則:凡在脅迫下所作的聲明或承諾,特別是與土地和財產有關的聲明和承諾,均完全無效;所有流離失所者均有權平安返回他們原來的家園,並應協助他們這樣做;

8.宣布準備一俟當事各方都完全同意和平計劃,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協助當事各方切實執行該計劃,並要求秘書長儘早,如果可能,至遲在本決議通過後九天,向安理會提出報告,其中說明為執行其1993年3月26日報告第28段所載的提議而進行的籌備工作,並根據同各會員國進行的協商等情況,擬具關於由國家各自或通過區域組織或安排採取行動執行和平計劃的詳細建議,包括國際管制重型武器的安排;

9.鼓勵各會員國各自或通過區域組織或安排,依照上文第8段的規定,同秘書長切實合作,以利他努力協助當事各方執行和平計劃;


B


決心加緊執行安理會先前各項有關決議所規定的措施,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0.決定:下文第12至30段所載規定中所制訂的義務,如系其先前各項決議所未制訂的義務,應在本決議通過後九天生效,除非秘書長向安理會報告,波斯尼亞塞族一方已同其他兩方一樣簽署和平計劃,並正在執行該計劃,而且波斯尼亞塞族已停止其軍事攻擊;

11.又決定:秘書長提出上述報告後,如在任何時刻向安理會報告,波斯尼亞塞族重新發動軍事攻擊或未遵守和平計劃,則下文第12至30段所載規定應立即生效;

12.決定:克羅地亞共和國境內聯合國保護區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波斯尼亞塞族部隊控制下地區的貨物進口、出口和轉運必須分別得到克羅地亞共和國政府或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政府的適當批准,但由國際人道主義機構分發的醫療用品和食品除外;

13.決定:所有國家在執行第757(1992)、1992年6月18日第760(1992)第787(1992)號決議和本決議所規定的措施時,應採取步驟防止聲稱運往其他地方的商品和產品改運到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特別是運到克羅地亞境內聯合國保護區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在波斯尼亞塞族控制下的這種地區;

14.要求當事各方及其他有關方面同聯合國保護部隊充分合作,以履行1992年8月7日第769(1992)號決議所賦予該部隊的入境和海關管制職能;

15.決定:循多瑙河經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轉運商品和產品,必須得到安全理事會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的明確批准;批准通行的每艘船隻航經多瑙河上維丁/卡拉法特與莫哈奇間河段時,必須接受有效的國際監測;

16.確認(a)在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註冊或(b)由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或從該國對外營業的任何個人或機構持有過半數股權或控制股權或(c)涉嫌曾經違反或現正違反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第757(1992)第787(1992)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一切船隻均不許航經各會員國境內的設施,包括河流水閘或運河,並呼籲各沿岸國確保對來往維丁/卡拉法特與莫哈奇之間任何地點的一切內河航運提供充分的監測;

17.重申各沿岸國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多瑙河航運遵守第713(1991)757(1992)787(1992)號決議和本決議的規定,包括在安全理事會授權下採取任何措施攔截或以其他方式管制一切航運,以便檢查和核對所載貨物和目的地,確保有效的國際監測,並確保各項有關決議獲得嚴格執行,並重申第787(1992)號決議請所有國家、包括非沿岸國,儘管適用於多瑙河的國際協定訂有航行限制,仍應由國家各自或通過區域組織或安排向沿岸國提供所需要的援助;

18.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委員會所收到關於被控違反有關決議事件的資料,儘可能查明據報從事這種違反決議行為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船隻在內;

19.提醒各國亟須嚴格執行根據《憲章》第七章規定的措施,並呼籲各國控告違反第713(1991)號第757(1992)號第787(1992)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的個人和實體,並予以適當的懲罰;

20.歡迎國際制裁援助團發揮作用,支持執行第713(1991)757(1992)787(1992)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歡迎歐洲安全和合作會議任命制裁協調員,並請制裁協調員和制裁援助團同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密切合作;

21.決定:任何國家,如在其境內有(a)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當局的資金,或(b)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商業、工業或公用事業機構的資金,或(c)此種當局或機構或由此種當局或機構擁有或控制的實體(不論在何地設立或組織)所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資金,包括來自財產的任何資金,應要求在其本國境內持有此種資金的個人和實體凍結此種資金,以確保此種資金不容許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當局或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任何商業、工業或公用事業機構直接或間接動用或從中受益,並呼籲各國向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報告根據本段規定所採取的行動;

22.決定禁止將任何商品和產品運經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的陸地邊界或運進或運出該國港口,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照第757(1992)號決議的規定,將醫療物品和食品輸入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為此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將擬定監測規則以確保完全遵守本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

(b)經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根據無異議程序按個別情況批准,向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輸入其他必要的人道主義用品;

(c)經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例外批准,通過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轉運極其有限的貨物,但本段內任何規定不得影響按照上文第15段的規定在多瑙河進行的轉運作業;

23.決定:與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毗鄰的每個國家必須阻止所有載貨車輛和鐵路車輛進出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但極少數公路和鐵路過境點不在此限,此種過境點的所在地應由每個鄰國通知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並由委員會核准;

24.決定:各國應扣押在其境內而由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或從該國對外營業的任何個人或機構持有過半數股權或控制股權的一切船隻、載貨車輛、鐵路車輛和飛機;如經斷定違反第713(1991)757(1992)787(1992)號決議和本決議的規定,可由扣押國沒收這些船隻、載貨車輛、鐵路車輛和飛機;

25.決定:各國如發現在其境內的任何船隻、載貨車輛、鐵路車輛、飛機和貨物涉嫌曾經違反或正在違反第713(1991)757(1992)787(1992)號決議或本決議,應在調查期間予以扣留;如經斷定這些船隻、載貨車輛、鐵路車輛和飛機確曾違反有關決議,應由扣留國予以扣押,並可酌情沒收這些船隻、載貨車輛、鐵路車輛、飛機及其貨物;

26.確認各國可向船隻、載貨車輛、鐵路車輛和飛機的物主收取扣押費用;

27.決定:禁止為了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進行的任何營業而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金融和非金融服務,只有符合第757(1992)號決議規定的電信、郵政和法律服務以及為人道主義或其他例外目的所需並經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按個別情況批准的服務不在此限;

28.決定禁止一切航海商船進入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的領水,但經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按個別情況核准者或遇有不可抗力時不在此限;

29.重申依照第787(1992)號決議第12段採取行動的國家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需要,在安全理事會的權力之下,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在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的領水內採取必要措施,執行本決議和安理會其他有關決議;

30.確認上文第12至第29段加強以前各項有關決議所採取措施的執行的各項規定不適用於有關聯合國保護部隊、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會議或歐洲共同體監測團的活動;


C


希望一旦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徹底執行安理會各項有關決議,即充分重新接納該國加入國際社會,

31.表示準備在波斯尼亞三方都接受和平計劃之後,如根據秘書長提供的確實證據顯示波斯尼亞塞族一方誠意合作切實執行該計劃,即審查本決議及其他有關決議所載的所有措施,以期逐漸予以解除;

32.各國考慮它們能為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的重建作出何種貢獻;

33.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200次會議以13票對零票、2票棄權(中國和俄羅斯聯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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