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3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3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36號決議
1993年6月4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83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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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4日
第836(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號決議及其後一切有關決議,

特別重申其1993年4月16日第819(1993)和1993年5月6日第824(1993)號決議,其中要求將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某些市鎮及其四周地區視為安全區,

重申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以及安全理事會在這方面的責任,

譴責軍事攻擊和不尊重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主權、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的行動;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是聯合國的一個會員國,享有《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權利,

重申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造成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的嚴重和不能忍受的局勢表示震驚,

再次重申以武力奪取領土的任何行動或「種族清洗」的任何做法都是非法和完全不能接受,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和波斯尼亞克族一方簽署了萬斯—歐文計劃表示讚揚

嚴重關切波斯尼亞塞族一方堅持拒絕接受萬斯—歐文計劃,並呼籲該方完全接受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和平計劃,

深為關切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的武裝敵對行動持續不斷,完全違反和平計劃,

驚悉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特別是薩拉熱窩、比哈奇、斯雷布雷尼察、戈拉日德、圖茲拉和澤帕等地平民遭受的苦難,

譴責主要是波斯尼亞塞族一方阻擾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的運送,

決心確保安全區內的平民受到保護,並促進持久的政治解決,

申明1992年10月9日第781(1992)號、1992年11月10日第786(1992)號和1993年3月31日第816(1993)號決議所規定關於禁止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領空軍事飛行的禁令,

申明第819(1993)號第824(1993)號決議所載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安全區的設想是為應付緊急局勢而通過的,並且指出,法國在S/25800號文件內提出和其他國家提出的這一設想可能是一項寶貴貢獻,其本身無論如何都不應視為一項目標,而是萬斯—歐文進程的一部分,而且是邁向公平和持久政治解決的第一步,

深信把上述市鎮及四周地區視為安全區將有助於早日實現這項目標,

強調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衝突的持久解決必須以下列原則為基礎:立即全面停止敵對行動;撤出使用武力和「種族清洗」奪取的領土;扭轉「種族清洗」所造成的後果和承認所有難民返回家園的權利,並尊重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注意到聯合國保護部隊正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全境進行的關鍵工作,並且這種工作必須繼續,

確定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的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要求立即全面執行其所有有關決議;

2.讚揚S/25479號文件所載的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和平計劃;

3.重申不容許使用武力奪取領土,並且需要恢復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充分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4.決定確保充分尊重第824(1993)號決議所述的安全區;

5.又決定為此目的擴大聯合國保護部隊的任務規定,使其除了依照1992年9月14日第776(1992)號決議的規定參與向居民運送人道主義救濟物資之外,能在第824(1993)號決議所述的安全區內遏阻對安全區的攻擊、監測停火、促使非屬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政府的軍事和準軍事部隊撤出並據守當地的一些關鍵據點;

6.申明上述安全區是一項臨時措施,主要目的仍為扭轉使用武力造成的後果並允許被迫離開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家園的流離失所者和平返回其家園,特別是開始在直接有關各方同意的區域內立即執行萬斯—歐文計劃的規定;

7.秘書長除其它外,同派遣部隊參加該部隊的會員國政府協商:

(a)為執行本決議,對該部隊進行必需的調整或增援,並考慮在部隊派遣國政府的同意下,調派該部隊支援負責保護安全區的部隊;

(b)指示該部隊指揮官儘可能將他所指揮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的部隊重新部署;

8.籲請會員國提供部隊,包括後勤支援,以促進有關安全區規定的執行,向已為此目的派遣部隊的會員國表示感謝,並請秘書長向其他會員國尋求更多特遣隊;

9.授權該部隊,除1992年8月13日第770(1992)號第776(1992)號決議規定的任務之外,在執行上文第5段所規定的任務時,實行自衛,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使用武力,對抗任何一方對安全區的轟擊或武裝入侵,或應付在這些地區或其四周蓄意阻擾該部隊或受保護人道主義車隊行動自由的情況;

10.決定雖有第816(1993)號決議第1段的規定,會員國可以個別地或通過區域組織或區域安排採取行動,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授權,但必須同秘書長和該部隊密切協調,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各安全區及其四周,通過使用空軍,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支援該部隊執行上文第5和第9段所規定的任務;

11.有關會員國、秘書長和該部隊密切協調,為執行上文第10段而採取的措施,並通過秘書長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12.秘書長儘可能在本決議通過後七天之內,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方式,包括所涉經費問題,以供作出決定;

13.也請秘書長至遲在本決議通過後兩個月內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14.強調安理會將不排除其他可供選擇的新的和更強硬的措施,而不預先裁決或拒絕審議任何此種措施;

15.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並保證在必要時迅速採取行動。


第3228次會議以13票對零票、2票棄權(巴基斯坦和委內瑞拉)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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