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3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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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837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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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号决议及其后一切有关决议,
特别重申其1993年4月16日第819(1993)和1993年5月6日第824(1993)号决议,其中要求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某些市镇及其四周地区视为安全区,
重申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安全理事会在这方面的责任,
谴责军事攻击和不尊重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的行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是联合国的一个会员国,享有《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权利,
重申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造成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的严重和不能忍受的局势表示震惊,
再次重申以武力夺取领土的任何行动或“种族清洗”的任何做法都是非法和完全不能接受,
对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克族一方签署了万斯—欧文计划表示赞扬,
严重关切波斯尼亚塞族一方坚持拒绝接受万斯—欧文计划,并呼吁该方完全接受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和平计划,
深为关切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的武装敌对行动持续不断,完全违反和平计划,
惊悉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特别是萨拉热窝、比哈奇、斯雷布雷尼察、戈拉日德、图兹拉和泽帕等地平民遭受的苦难,
谴责主要是波斯尼亚塞族一方阻扰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运送,
决心确保安全区内的平民受到保护,并促进持久的政治解决,
申明1992年10月9日第781(1992)号、1992年11月10日第786(1992)号和1993年3月31日第816(1993)号决议所规定关于禁止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空军事飞行的禁令,
申明第819(1993)号和第824(1993)号决议所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安全区的设想是为应付紧急局势而通过的,并且指出,法国在S/25800号文件内提出和其他国家提出的这一设想可能是一项宝贵贡献,其本身无论如何都不应视为一项目标,而是万斯—欧文进程的一部分,而且是迈向公平和持久政治解决的第一步,
深信把上述市镇及四周地区视为安全区将有助于早日实现这项目标,
强调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冲突的持久解决必须以下列原则为基础:立即全面停止敌对行动;撤出使用武力和“种族清洗”夺取的领土;扭转“种族清洗”所造成的后果和承认所有难民返回家园的权利,并尊重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注意到联合国保护部队正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全境进行的关键工作,并且这种工作必须继续,
确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的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要求立即全面执行其所有有关决议;
2.赞扬S/25479号文件所载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计划;
3.重申不容许使用武力夺取领土,并且需要恢复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充分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4.决定确保充分尊重第824(1993)号决议所述的安全区;
5.又决定为此目的扩大联合国保护部队的任务规定,使其除了依照1992年9月14日第776(1992)号决议的规定参与向居民运送人道主义救济物资之外,能在第824(1993)号决议所述的安全区内遏阻对安全区的攻击、监测停火、促使非属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的军事和准军事部队撤出并据守当地的一些关键据点;
6.申明上述安全区是一项临时措施,主要目的仍为扭转使用武力造成的后果并允许被迫离开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家园的流离失所者和平返回其家园,特别是开始在直接有关各方同意的区域内立即执行万斯—欧文计划的规定;
7.请秘书长除其它外,同派遣部队参加该部队的会员国政府协商:
(a)为执行本决议,对该部队进行必需的调整或增援,并考虑在部队派遣国政府的同意下,调派该部队支援负责保护安全区的部队;
(b)指示该部队指挥官尽可能将他所指挥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的部队重新部署;
8.吁请会员国提供部队,包括后勤支援,以促进有关安全区规定的执行,向已为此目的派遣部队的会员国表示感谢,并请秘书长向其他会员国寻求更多特遣队;
9.授权该部队,除1992年8月13日第770(1992)号和第776(1992)号决议规定的任务之外,在执行上文第5段所规定的任务时,实行自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使用武力,对抗任何一方对安全区的轰击或武装入侵,或应付在这些地区或其四周蓄意阻扰该部队或受保护人道主义车队行动自由的情况;
10.决定虽有第816(1993)号决议第1段的规定,会员国可以个别地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区域安排采取行动,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授权,但必须同秘书长和该部队密切协调,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各安全区及其四周,通过使用空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支援该部队执行上文第5和第9段所规定的任务;
11.请有关会员国、秘书长和该部队密切协调,为执行上文第10段而采取的措施,并通过秘书长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12.请秘书长尽可能在本决议通过后七天之内,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方式,包括所涉经费问题,以供作出决定;
13.也请秘书长至迟在本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14.强调安理会将不排除其他可供选择的新的和更强硬的措施,而不预先裁决或拒绝审议任何此种措施;
15.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并保证在必要时迅速采取行动。
第3228次会议以13票对零票、2票弃权(巴基斯坦和委内瑞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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