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2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2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27號決議
1994年6月1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928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4年6月15日
第927(199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1994年6月7日秘書長關於聯合國塞浦路斯行動的報告(S/1994/680和Add.1),

還注意到秘書長建議安全理事會將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聯塞部隊)駐留期限再延長六個半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同意,鑑於塞島的現況,1994年6月15日以後聯塞部隊仍有留駐塞浦路斯的必要,

秘書長報告所審查期間,聯塞部隊巡邏隊在緩衝區內和周圍仍然遇到干涉,違反停火事件繼續出現,和不駐守人員協定沒有取得進展,表示關切

又關切在最後政治解決方面沒有取得進展、塞浦路斯共和國境內外國部隊數量沒有顯著減少,塞浦路斯共和國國防支出沒有減少,

回顧其1993年5月27日第831(1993)號決議,特別是決議關於經費籌措的規定,

回顧其1993年12月15日第889(1993)號決議

重申1964年3月4日第186(1964)號決議及其他有關決議的規定,

注意到目前正在審議秘書長1994年5月30日關於其在塞浦路斯斡旋任務的報告(S/1994/629)並等待關於這一問題的一件進一步來文,

1.再次延長聯塞部隊在塞浦路斯的駐留期限至1994年12月31日止;

2.要求雙方軍事當局確保沿緩衝區不發生事件,並同聯塞部隊充分合作;

3.秘書長隨時審查部隊的結構和兵力以便可能加以改組;

4.敦促所有有關各方承諾大量裁減塞浦路斯共和國境內外國部隊的數量和裁減在塞浦路斯共和國的防衛開支,以協助雙方彼此恢復信任,作為「一套設想」內所提出的撤出非塞浦路斯部隊的第一步;

5.再次要求雙方軍事當局按照1993年6月11日第839(1993)號決議第3段,不再拖延,開始同聯塞部隊進行討論,以期互相作出承諾,禁止沿停火線儲存實彈或除手提武器外的其他武器,禁止在緩衝區視線或聽覺範圍內進行武器射擊;

6.並要求雙方軍事當局同聯塞部隊合作,將1989年不駐軍協定的範圍擴大,包括緩衝區內雙方非常接近的所有地區;

7.並敦促兩族領導人按照1993年12月15日第889(1993)號決議第7段的建議,促進兩族間的互相容忍與和解;

8.強調迫切需要執行秘書長1993年7月1日的報告(S/26026)所提到的建立信任措施;

9.又強調安理會將參照對秘書長1994年5月30日的報告和進一步來文的審議,特別是參照對秘書長所提選擇的再評價,對局勢進行徹底的通盤審查,包括聯合國在塞浦路斯的作用和為達成政治解決取得的進展;

10.秘書長在1994年12月15日以前提出關於本決議執行情況報告。


第339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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