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2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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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1994年6月7日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塞浦路斯行动的报告(S/1994/680和Add.1),
还注意到秘书长建议安全理事会将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联塞部队)驻留期限再延长六个半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同意,鉴于塞岛的现况,1994年6月15日以后联塞部队仍有留驻塞浦路斯的必要,
对秘书长报告所审查期间,联塞部队巡逻队在缓冲区内和周围仍然遇到干涉,违反停火事件继续出现,和不驻守人员协定没有取得进展,表示关切,
又关切在最后政治解决方面没有取得进展、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外国部队数量没有显著减少,塞浦路斯共和国国防支出没有减少,
回顾其1993年5月27日第831(1993)号决议,特别是决议关于经费筹措的规定,
回顾其1993年12月15日第889(1993)号决议,
重申1964年3月4日第186(1964)号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的规定,
注意到目前正在审议秘书长1994年5月30日关于其在塞浦路斯斡旋任务的报告(S/1994/629)并等待关于这一问题的一件进一步来文,
1.再次延长联塞部队在塞浦路斯的驻留期限至1994年12月31日止;
2.要求双方军事当局确保沿缓冲区不发生事件,并同联塞部队充分合作;
3.请秘书长随时审查部队的结构和兵力以便可能加以改组;
4.敦促所有有关各方承诺大量裁减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外国部队的数量和裁减在塞浦路斯共和国的防卫开支,以协助双方彼此恢复信任,作为“一套设想”内所提出的撤出非塞浦路斯部队的第一步;
5.再次要求双方军事当局按照1993年6月11日第839(1993)号决议第3段,不再拖延,开始同联塞部队进行讨论,以期互相作出承诺,禁止沿停火线储存实弹或除手提武器外的其他武器,禁止在缓冲区视线或听觉范围内进行武器射击;
6.并要求双方军事当局同联塞部队合作,将1989年不驻军协定的范围扩大,包括缓冲区内双方非常接近的所有地区;
7.并敦促两族领导人按照1993年12月15日第889(1993)号决议第7段的建议,促进两族间的互相容忍与和解;
8.强调迫切需要执行秘书长1993年7月1日的报告(S/26026)所提到的建立信任措施;
9.又强调安理会将参照对秘书长1994年5月30日的报告和进一步来文的审议,特别是参照对秘书长所提选择的再评价,对局势进行彻底的通盘审查,包括联合国在塞浦路斯的作用和为达成政治解决取得的进展;
10.请秘书长在1994年12月15日以前提出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第339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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