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6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6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69號決議
1994年12月21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970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4年12月21日
第969(199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秘書長1994年12月12日關於聯合國塞浦路斯行動的報告(S/1994/1407和Add.1),

還注意到秘書長建議安全理事會將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聯塞部隊)的駐留期限再延長六個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同意,鑑於該島目前狀況,在1994年12月31日以後仍需該部隊留駐塞浦路斯,

表示關切在秘書長報告所審查的期間,聯塞部隊的巡邏隊在緩衝地帶內及其周圍繼續遭到干涉,違反停火事件繼續發生,在撤軍協定方面沒有進展,

還表示關切最後政治解決方面沒有進展、塞浦路斯共和國境內外國軍隊的數目沒有顯著減少、塞浦路斯共和國境內的國防開支沒有裁減,

回顧其1993年5月27日第831(1993)號決議,特別是其中關於聯塞部隊經費籌措的規定,

還回顧其1993年12月15日第889(1993)號決議

重申1964年3月4日第186(1964)號決議和其他各項有關決議的規定,

注意到關於秘書長在塞浦路斯的斡旋任務現況的審查工作仍在進行,期待在適當時候收到一份確定的報告,

1.再延長聯塞部隊在塞浦路斯的駐留期限,至1995年6月30日止;

2.籲請雙方軍事當局確保沿線緩衝地帶不發生事故,並同聯塞部隊充分合作;

3.秘書長經常審查該部隊的結構和編制,以便可能重整該部隊;

4.敦促有關各方按照《一套設想》所載辦法,承諾大幅度減少塞浦路斯境內的外國軍隊數目並裁減塞浦路斯境內的國防開支,以幫助恢復雙方的信任,並作為撤出非塞浦路斯部隊的第一步,並籲請秘書長推進這方面的努力;

5.再次籲請雙方軍事當局,按照1993年6月11日第839(1993)號決議第3段的規定,不再遲延立即與聯塞部隊開始討論,以期互相承諾沿停火線禁止實彈或手提武器外的其他武器,並禁止在緩衝地帶看到或聽到的範圍內進行武器射擊;

6.還籲請雙方軍事當局與聯塞部隊合作,擴大1989年的不駐軍協定,以包括緩衝地帶內雙方位置接近的所有地區;

7.還敦促兩族領導人按照1993年12月15日第889(1993)號決議第7段的建議,推進兩族間的容忍與和解;

8.歡迎秘書長決定繼續同兩領導人接觸,盡力為恢復直接會談的根據謀求共同基礎;

9.重申其重視就塞浦路斯問題的實質問題以及就執行秘書長1993年7月1日報告(S/26026)中提到的建立信任措施及早取得進展;

10.秘書長在1995年6月15日以前提出本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348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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