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三(一)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二(一)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三(一)
制定機關:聯合國大會
1946年2月13日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四(一)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所通過之決議案
原始文件參見此處

三 秘書處之組織

壹.秘書處之行政組織

  秘書處之行政機構,應使其能在工­作上有最大可能之效率.

  因此,大會決議:

  一.秘書長應立即設置機構,俾能切實有效履行其憲章所定之行政及一般責任並能充份執行其各項職務及事務以應聯合國各機關之需要.

  二.秘書處之主要單位應爲:

   (甲)安全理事會事務司

   (乙)經濟事務司

   (丙)社會事務司

   (丁)託管制度及非自治領土之情報司

   (戊)公共情報司

   (己)法律司

   (庚)會議及總務司

   (辛)行政及財務司

  三.授權秘書長委任各助理秘書長及所需之其他職員,並規定其各該職務及責任.各助理秘書長應負責並監督各司或科之責任.秘書長應採必要步驟使經濟事務司社會事務司必要之調整,並使各該司輿經濟暨社會理事會間維持適當之行政上關係.

  四.於其初期,各司及各科應大體上符合籌備委員會報告書第八章第二節第二十二至四十段所載各點;但秘書長對此初期機構得視其重要,予以變更改動,俾秘書處各單位之責任及職務得爲最有效率之分配.

弍.情報(消息之供給)

  按聯合國欲逹其目的,並非以其宗旨及工作充分使世界人民明瞭不可.

  籌備委員會大會提呈之技術諮詢委員會之建議案,對於聯合國情報政策及工作籌計完善.

  因此,大會

  五.核定情報事宜技術諮詢委員會之建議案(附件一)並以之轉送秘書長供其參攷與考慮.

叄.徵聘及陞遷

  根據憲章第一零一條第三項規定,應設立適宜之徵聘方法,俾辦事人員能達有效率,才幹,忠誠之最高標準,而徵聘時應儘可能,充分注意地域上之普及性.

  因此,大會

  六.秘書長於與各專門機關首長商討後,設置一國際文官委員會向秘書長諮議聘僱辦事人員之方法,廡使秘書處及各專門機關之徵聘人員標準得有一致性.

  七.在還擇辦事人員時,秘書長應大體上遵照籌備委員會報告書第八章第二節第五十至五十七段所載各項建議.

  八.秘書處辦事人員之年齡,應自開始時卽有均衡性,俾能維持正常之更替與陞遷.

  九.依據籌備委員會報告書第八章第二節第四十七段之規定,男女辦事人員均得就其工作及能力表現而在聯合國組織內陞遷.

肆.辦事人員之權利及義務

  憲章目的實現之程度,將大部分視秘書處事務之執打而決定;而秘書處欲執行事務有所成功,非得聯合國全體會員國之信任不可.

  因此,大會

  十.通過規定辦事人員基本權利及義務之臨時辦事人員條例(附件二),籌備委員會報告書第八章第四節之臨時辦事人員服務細則連同加拿大代表團所提交文件(文件A/C.5/10)一倂轉秘書長供其考慮.

  十一.授權秘書長指派一小型諮詢委員會,於可能範圍內包括辦事人員之代表,起草行政審詢處之法規,於大會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提出.

伍.納稅問題

  大會特別注意及本組織之行政及預算辯法,同意於行政及預算委員會所作之結論,認爲除建議對本組織所付辦事人員之薪金津貼免除國稅外,別無企達會員國間之公道及辦事人員收入平等之辦法.

  因此,大會決議:

  十二.在各會員國採必要步驟免除聯合國預算內所付薪金津貼之國稅前,授權秘書長退還辦事人員因收受本組織薪金與工資所繳之國稅.

  十三.一會員國之國民,因收受本組織之薪金津貼須繳國稅時,秘書長應與該關係會員國商議辦法以保證會員國間公道原則之儘早實現.

  十四.將行政及預算委員會以及專家諮詢團體關於辦事人員捐欵計畫之紀錄及文件,移送秘書長供其參考;並請秘書長對此作成建議於大會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時提出.

陸.敘級,薪給及津貼

  秘書處之聘僱特遇,應能吸引世界各處之合格候補人選.

  因此,大會決議:

  十五.助理秘書長應得凈年薪美元一萬三千五百圓,連同自美金七千員至一萬一千五百圓之津貼,其數額由秘書長裁定之.

  十六.最高級之局長(註)應得淨年薪美金一萬一千連同自美金三千圓至六千圓之津貼,其數額由秘書長裁定之.

  (註)最高級一語意謂敘級職位內高級之人,並特別指爲助理秘書長之代理人或主管主要職司之局長,例如人事局局長,預算局局長,稽核局局長等等.

  十七.助理秘書長及最高級局長之津貼,係包括各該職位之一切公費(包括交際費),房屋,子女津貼及其敎育補助費.但應受償還之受任時,轉任及離職時旅費,每日補助費及遷移費用以及因公出差,返家例假旅費,不在此限.

  十八.在不違反大會所表決之預算規定下,除秘書長助理秘書長及局長諸職位外,秘書長在與其應行指派之專家諮詢團體商討後,有權依照籌備委員會報告書第八章第二節第四十二至四十五及七十一各段所列一般原則,製成各級職位敘級定薪之臨時方案.秘書長在永久敘級方案設立前,亦有權依下列第十九決議案,以短期契約聘僱職員.

  十九.在不違反大會所表決之預算規定下,秘書長與第十八決議案所述之專家諮詢團體商討後,應設法:

   (甲)促成秘書處所需之各職司敘級方案,以各職司之責任,職務及權限爲根據;

   (乙)將各職司類別區分,而於其內分等敘級;

   (丙)批定各等及各級之相當薪給,以大會所定之薪給標準為準則;

   (丁)將秘書處內各職指定其屬於何級,以該職之責任,職務及權限為根據.

  秘書長有權聘僱臨時辦事人員,必要時以永久敘級方案外之特種短期合同聘僱之.

  二十.核定若干職位等級薪給時,應注意關及在秘書處服務之特別因素,其尤應注意者,爲比較各會員國政府機關類同職務待遇之差異;在秘書處陞遷至最高職位,較在其他政府機關陞遷機會為少;聯合國會所所在地之生活指數,此點或因最初數年居住問題不無困難;大部分職員因須離國遠處而生額外之開支,其數目則因其所扶養人之多寡及其他因素而異.

  二十一.大會在原則上核準下列所述津貼補助費表,該表自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甲)本組織之合格辦事人員,於本薪外,按表給予子女津貼.

   (乙)合格之辦事人員,願將其子女送往當其受任時認為其家所在地之國內受教育時,按表準給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但以該國非其受指定為永久服務之國為限.

  二十二.秘書長應有大會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時提呈子女津貼及敎育補助金之表格,專家諮詢團體爲各該問題所製文件(文件A/C.5/19/Rev. 1)應交秘書長供其考慮.

  二十三.鑒於辦事人員在本組織臨時會所之安置問題,茲授權秘書長製訂安置津貼表,按該方案所定條件准給各該津貼費.

柒.任期及終止聘僱

  大會決議:

  二十四.在不違反第十八決議案所建議之給予秘書長廣泛職權在永久敘級方案制定前,以短期合同聘僱辦事人員外,並除依適當辦法隨時任命臨時職員外.各辦事人員於試署期間合格後,應予以合理保障,卑使以秘書處爲前途晉階.

  二十五.業經試署合格之辦事人員,應給予不定期之聘僱合同,每滿五年,對其工乍根據其直屬長官之報告,予以考核.

  二十六.助理秘書長,局長及其他由秘書長決定之主要高級職員則不受上項規定之限制;其約內任期不得超過五年,但其期滿,得予續聘.

  二十七.秘書長得根據辦事人員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於因事務之需要而須取消某職或裁員,或因該員工作不滿意時,終止任何聘約.

捌.退休與償金

  大會決議:

  二十八.秘書長立即設置辦事人員節約儲金,對專家諮詢團體設置辦事人員退休方案及關連問題(文件A/C.5/20)第一部各建議加以考慮.

  二十九.秘書長於大會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時應對於節約儲金之實施情形提出報告,並將其認為方案中應加修改之處提出建議.

  三十.秘書長應於大會第一會第二會議時提出關於自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永久辦事人員退休方案提呈提議案,並對專家諮訽團體各建議及行政及預算委員會在對各該問題作一般討論時引起各點及其他相關意見,加以注意.

  三十一.於製訂永久辦事人員退休方案時,秘書長應考慮設立職員遺孀孤兒福利制度規定之適宜性,或另立方案或規定於職員死亡時,給予總括之卹金.

  三十二.第一屆大會任命之秘書長應規定其退休時領受常年退休津貼.該津貼爲其淨得年薪(不連津貼在內)之半數;但以秘書長按籌備委員會報報告書第八章第二節第十八段所載為聯合國服務滿任為條件.

  三十三.(甲)秘書長應於大會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時對傷亡償卹永久方案向大會提出建議.

  (乙)在永久方案通過前,秘書長有權對因執行公務遭意外受傷之辦事人員給予償金或對因而致死者,以卹金付與其名下遺產中.

  (丙)在永久方案通過前,秘書長有權對因本組織公務直接影響致疾不能繼續工作之辦事人員給予償金,因此情形而致死亡者,以卹金付與其名下遺產中.

玖.籌備委員會報告書第八章第二節之轉送

  大會決議:

  三十四.將籌備委員會報告書第八章第二節轉送與秘書長供其遵循.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三十一次全會.

附件一
情報事宜技術顧問委員會關於情報司之政策任務及組織之建議

  聯合國欲達其所以組成之目的非使世界人民明瞭其宗旨及工作不可,因此,本委員會作下列之建議:

  一.應設置情報司,由助理秘書長主持之:

  二.情報司之工作,其組織及指導,應在使聯合國之工作及宗旨爲世界人民所充份明瞭.為此,該司應協助並與業已成立之政府性或非政府性之宣傳機關合作以聯合國消息供應外界.情報司不應從事「宣傳」而應自動從事於積極之消息供應工作以補充業已成之各情報機關所不能完成上述目的之缺憾.

  三.聯合國應有摡括性之政策,使報界及其他情報機關能充分直接知悉本組織之工作及官方文件.聯合國各機關之議事規則之適用,應以此點為着眼.

  四.於聯合國各主要機關之概括權限範圍內,情報政策之形成及實施責任,由秘書長與其屬下之助理秘書長,主管情報司者,擔任之.

  五.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與專門機關商訂協定時,應請該玾事會對於各該情報事務之調整及採用共通之情報政策予以研討.並對於毎一協定,應諮詢秘書長.

  六.爲使世界各處充份明瞭聯合國起見.情報司應研討於最早可能時期內在各處設分所.

  七.情報司之任務,似宜分成下列種:報章,出版,無線電,電影及展覽,公共連絡及參考.

  八.該司應於聯合國會址及由其分辦事處供應日報,週報及不定期刊物所需之一切服務,俾報界對於聯合國之工作,得有充分之消息.

  九.該司應依據第二建議所載之要旨,印行關於聯合國目的及工作之小冊.

  十.該司應積極協助並鼓勵運用無線電廣播以傳播聯合國之消息.爲達此目的,該司首應與各會員國之無線電廣播組織切實合作,聯合國並應具備其自有之無線電廣播台一處或數處,備有特定波長,以作與會員國及其分辦事處通訊及廣播聯合國節目之用.該電台亦得與各國家廣播系統之願與國際合作者連絡,成爲廣播中心.聯合國廣播工作之範圍,應輿各該國家廣播機關商洽後定之.

  十一.情報司除應協助新聞電影社及報界攝影社外,復應鼓勵並於必要時參加,製成及非營業性發行關於聯合國工作之紀實電影,電影短片,標貼及圖畫展覽。

  十二.該司及其分事務所應積極協助及鼓勵各國國家情報服務機關,敎育機關以及各種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之有意爲聯合國播送消息者,爲達此目的,該司應設置參考處供給講員或其演講資料.並使其出版物,紀實影片,電影短片,標貼以及其他圖畫展覽材料,供應各該機關及組織之需.

  十三.該司及其分事務所應有設備以分析世界各處對於聯合國工作之輿論趨向,以及對於確切認識聯合國工作之程度.

  十四.應考慮設置諮詢委員會,於聯合國會址作定期之集議,以討論關於聯合國之情報政策及方案以之提交秘書長,諮詢委員會以專家組成之.其聘任應依據代表地域性,個人資格,經驗,並能代表會員國之各種情報機構,而關於宣揚聯合國之宗旨及工作上,能傳達該會員國一般民衆之所需及所欲者於秘書長.

  十五.為使該諮詢委員會能有充份之代表性並能收獲各會員國情報機關之最大擁護起見,秘書長宜與各會員國政府洽商於設置該諮詢委員會後,與各會員國之領導報界,無線電電影及其他機構之代表人員通訊.

  十六.假如諮詢委員會能予設置,則嗣後或宜研討設置類似之國家或地域諮詢委員會,使與情報司之分辦事處連絳工作.

附件二
臨時辦事人員條例草案

一.秘書處之職任及義務

第一條

  秘書長及本組織各辦事人員爲國際官員,其責任爲純粹國際性而非國家性.其接受任命時均宜誓祗以聯合國利益爲依歸而行使其職務及約束其行爲.於執行其職務時,各該辦事人員均不得請求或接受本組織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當局之訓示.各辦事人員遵從秘書長之命令,而其執行職務時向秘書長負責.

第二條

  各辦事人員就仕時,應以書面作如下之宣誓或聲明:

   「本人謹宣誓(聲明)以忠信,謹慎及良知爲本組織辦事人員而執行各職務,而祗以聯合國利益爲依歸行使職務及約束行爲,並於履行職任時決不請求或接受本組織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當局之訓示」.

第三條

  秘書長助理秘書長均於大會公開會議時以口頭宣誓或聲明.其他辦事人員則於秘書長或其代表前公開爲之.

第四條

  依據憲章第一零五條規定所賦予聯合國職員之外交特權及豁免,係以本組織利益爲依歸而賦予者,此種特權並不予各該享有此種特權之職員以藉口而履行其私人義務或不遵守法律及警章.秘書處各職員運用各該特權及豁免時應向秘書長報告,由其決定是否應爲之棄權.

第五條

  各職員執行公務事項時,應以絶對謹愼為之,除於執行其公務或經秘書長之准許,各辦事人員不得將其因公務地位而知之任何未經公佈之消息,傳達任何人.

第六條

  辦事人員應避免任何行爲之妨及其爲國際公務員之地位,尤以公開言論及行動爲最要.彼等固不必放棄其對於本國之情感或政治及宗教之信念,惟必須永久警覺因其國際身份而當有所緘默.

第七條

  任何職員於其受聘期內不得接受或擔任秘書長認為與其為聯合國執行公務不合之職位或職業.

第八條

  任何職員欲為政治性質之任何公務之候選人時,應向秘書處提出辭職.

第九條

  任何職員在受任期內,不得接受何政府或本組織以外之任何當局之榮譽,勳章,獎狀,禮物或獎金.惟因戰役之獎勳不在此例.

二.聘任試署及陞遷

第十條

  男女應有平等機會被聘擔任秘書處之何職位.

第十一條

  如事實可能秘書處之職位任命,應根據競試為選擇.

第十二條

  在秘書處得永久任命之人員,按秘書長之規定經過試署期間.

第十三條

  對於職員職務直接或間接有關項目,秘書長應供給受訓之便利,此項訓練尤以當實施於試署人員之早年教育機會不充份及語言方面欠佳者.

第十四條

  除爲維持辦事人員之地域普及性起見及不妨及招納新才之情況下,凡有出缺,應以已在聯合國服務之人員陞補或如有對等待遇之辨法時則以與聯合國有關係之各專門機關之辦事人員調補,較自外徵聘補缺為宜.

第十五條

  秘書長應設一機構,庶職員等能藉以參與討論任命及陞遷有關之問題.

三.俸給

第十六條

  在永久敘級方案未通過前,助理秘書長及局長以外職員之薪給由秘書長予以決定.其薪給以自聯合國所在地之粗工,打字員等最高薪資數迄大會通過之局長俸給數為範圍.

四.工作時間

第十七條

  諸職員之所有時間聽秘書長支配.秘書長應設定通常一週工作時間.

五.假期

第十八條

  辦事人員應得在秘書長規定細則之下,享有疾病假,生育假,特別准假,當地經常年假,及囘籍假.

六.懲戒處置

第十九條

  職員中之行為或工作不能滿意時,秘書長得執行懲戒處置.彼可辭退其常虧職守服務不力之辦事人員.其有重大之行為不檢之事實之人員,秘書長得撤免之.

七.終止聘僱

第二十條

  辦事人員通常之退休年齡為六十歲.在特殊情形下,秘書長認與聯合國事業有利時,得展延退休年齡至六十五歲.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得因事務上之需要,裁減職位,或裁員,或以某工作不滿意時,使聘僱終止.

第二十二條

  如秘書長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終止聘僱時,必須至少於三月前通知該員,並給予相當於其九個月期間薪金最高數之償金.此項通知及償金規定對於試署者,持有短期聘約及被撤職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應設立行政機構,供懲戒處分及終聘僱案之問訊與申訴.此項機應有辦事人員參加.

八.旅費及津貼

第二十四條

  在秘書長規定之條件下,辦事人員因聯合國公務經核准途程中旅費及旅中津貼應由聯合國支付之.

第二十五條

  在秘書長規定之條件下,聯合國當付給搬家費用,旅費及旅中津貼輿辦事人員.在以下適當情形下,並及其妻與受扶養之子女.

   甲.受任在秘書長服務及調赴其他任所時;

   乙.適當休假期內,往返其初任命時認爲其家之所在地;

   丙.終止聘僱時.

九.辦事人員節約儲金

第二十六條

  在永久辦事人員退休方案設立之前,應在辦事人員薪金內扣除若干數目,以之向節約儲金繳納,聯合國將爲職員向該儲金另繳納儲金之一部分.

十.特別償金

第二十七條

  辦事人員因爲聯合國執行公務時遭受意外致傷,或因服務之直接影響致疾,不能繼續工作者,應得合理之償金.因此項情況而致死者,應由秘書長決定將合理之卹金付與其遣孀或其受扶養人.

十一.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以上各條欵,可由大會與以增補或修正,但以不損害辦事人員之既得權益爲限.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應將辦事人員服務細則及條例之修正條欵,逐年向大會提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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