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3日)

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1日) 臨時政府公報
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十三日 第十四號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13日於南京府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
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4日)
  1. 衛戍總督呈報規定稽查所章程 頁1.1-1.6
  2. 衛戍總督呈送出入城門執照 頁1.6-1.8
  3. 陸軍部總長佈告稟函文件需署名以明責任文 頁1.8-1.9
  4. 外交部致北京德公使止勿借欵與清西文電譯稿 頁1.9
  5. 外交部總長致駐甯日本領事任保護之責函 頁1.9
  6. 外交部接煙台都督准煙日領聲明無反對民軍之意電 頁1.10
  7. 南京去電2則 頁2.1-2.3
  8. 保定來電1則 頁2.3
  9. 廣東來電1則 頁2.3-2.4
  10. 粵省來電1則 頁2.4
  11. 臨時政府公報暫定則例 頁2.5

敎育部徵集國歌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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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所以代表國家之性質,發揚人民之精神,其關係至大。今者民國成立,尙未有美善之國歌,以供國民諷詠,良用恧焉。本部現擬徵集歌譜,俟取材較多,再敦請精於斯學者共同審定,頒行全國。倘蒙海內音樂名家製作曲譜,並附歌詞,郵寄本部,不勝企盼之至。

敎育部謹啟

總統府秘書處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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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內財政部羅棻失去符號,茲亟登報聲明,自後如有佩用羅棻符號者,門衛得阻不令進。此白。

本報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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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報、官報等體裁,多於正報而外有號外附錄,以爲登載法律、命令以外之件,如草案、電報、議會速記錄等類。本報開辦依始,法制院所訂草案尙未經參議院議決,故門類從權暫定。茲特於第十一號以後附出號外,雜錄各件,以備觀覽。前者編輯員誤登閩都督府件,如有號外附錄,則似無此種羼雜之患也。特白。

本報特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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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因開辦伊始,發布各件不多,故報材未富。自後政令日繁,表示自夥,應儘所有揭載,固無頁數多寡之限制也。

本報特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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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開辦伊始,趕急排印,出版手民過於動勞,茲定星期一休息一天。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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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總督呈報規定稽查所章程附章程表告示及呈送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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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呈報事。竊奉大總統鈞令以:「南京爲臨時中央政府所在之地,設有奸匪混跡其間,釀成危險之事,惹起軍民驚恐,大局妨害決非淺鮮。前日六合北伐隊司令官張承槱入城領鎗械,去陸軍部不遠地,有人突以手鎗擊之,幸誤中馬車玻璃,人未受傷。又聞花牌樓之軍士以食湯元中毒,死者二十餘人。似此情形,是已有奸匪源源挾炸鎗、毒物而來,其爲禍有不可思議者。昨經叅議院咨請前來,應由衛戍總督妥訂檢查章程,於入城或他緊要之處設檢查所,嚴加檢查,以防奸匪而遏禍源。再兵士叢集,良莠不齊,前由貴總督嚴訂條規稽查約朿,南京秩序較前畧爲恢復。惟城內外及下關一帶旅舘原所以安庽客商,問有無知軍兵成羣亂闖,使客商咸有戒心,殊非所以安民之道。亦希衛戍部多派憲兵或設他法,嚴禁種種不法行爲,使兵民相安,秩序不亂。希卽遵照辦理。」等因。奉此,查南京爲首都重地,斷不容奸宄濳滋擾害大局。都城內外四通八達,行旅騈喧,日前曾在中正街車站檢得炸彈一箱,旣非民軍所運,情實可疑。今爲正本清源之計,惟有於交通地點着手稽查,嚴密布置,庶足以杜匪蹤而防意外。現擬於儀鳳門南門甯省各車站分設稽查所,凡旅客、行李之經過者均須檢查,一過始許放行。其餘各城門、水關旅客較稀,則責成各區衛戍司令官督飭守城、守關官兵注意稽查。所有特設之稽查所應設官兵業經派定,謹擬稽查所章程並表,一通發交該所切實施行,除分別移行出示外,理合將所擬章程及官兵配置表繕呈大總統察核備案。再下關商埠、旅舘繁多,近來駐甯軍隊多數出發均必由該處通過,難保無口角滋擾之事,容叧飭憲兵曁北區衛戍兵特別巡查彈壓,以維治安而伸軍紀。爲此呈復大總統鑒奪施行。須至呈者。

附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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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稽查所專司入城行李之檢查,以達維持城內治安之目的。應設之處所如左:
一 甯省鐵路各稽查所
中正街車站
總統府旁車站
無量庵車站
丁家橋車站
三牌樓車站

二 各城門稽查所
儀鳳門
南門

三 由各區司令稽查各門
太平門
朝陽門
漢西門
水西門
通濟門

第二條 稽查所員兵應視各所事務之繁簡規定,其額數詳列叧表。

第三條 稽查所現在先設立七處;其水西門、漢西門、通濟門、朝陽門、太平門、水關等處行李較稀,暫緩設所,責成各區司令嚴飭守城官長照章稽查。

第四條 已設之稽查所七處,均歸本總督府監察處管理。

第五隊 漢西門等處雖未設稽查所,仍不時由監察處派員前往考察情形,以防流弊。

第六條 稽查所應委之所長、所員均由總督委任,其兵士則由各區司令指派,歸所長、所員督率之。

第七條 進城行李檢查訖,畫以白(藍)墨,以爲憑證。

第八條 檢查手續如左:
一 有護照者,須騐其護照是否眞實相符,確認之後卽行放過;
二 無護照者,檢查之後如無危害可疑之物,卽行放過;
三 檢查行李發見危害可疑之物,卽將人、物同時扣留,交附近之衛戍司令部憲兵部及巡警局審問,並將事由卽刻用電話報告總督府監察處。

第九條 檢查時,對於行李主須格外和平,不得藉端擾累。

第十條 檢查兵士如有掠取客商銀物,許被害之人來總督府控訴,立加嚴辦。

第十一條 未開各門如將來續開,應否設卡稽查,臨時再定。

附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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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衛戍總督稽查所編成
人員 職銜
區分
中正
總統府旁
無量
丁家
三牌
儀鳳
漢西
水西
通濟
朝陽
太平
洪武 三處現尙未開
神策
豐潤

附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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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衛戍總督徐爲出示曉諭事。現奉大總統令:「南京爲臨時中央政府所在之地,設有奸匪混跡其間,釀成危險之事,惹起軍民驚恐,大局妨害決非淺鮮。昨經參議院咨請,由衛戍總督妥定檢查章程,於入城時或其他緊要之處設檢查所,嚴加檢查,以防奸匪而遏禍源。」等因。奉此,查都城重地,門禁宜嚴。前此聯軍入城之後,僅於輪船馬頭及下關車站派員檢查,仍不足以杜流弊。日前曾經衛戍兵於中正街車站檢獲炸彈一箱,足見私攜軍火危險物品往來,實所不免,自不能不嚴加取締。茲經本總督訂定稽查章程,特於衝要地點設立稽查所,派定所長、所員督率兵役認眞檢察,以維治安。除呈報大總統幷分別移行指令外,合將稽查所章程並表通行宣布,仰軍民人等一體懍遵知照,毌違切切。特示。

衛戍總督呈送出入城門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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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呈送事。竊照都城重地,門禁宜嚴。各城門啓閉時刻早經總督規定,通飭各守城官弁切實遵行。惟各官廳局署及各軍隊每有要公,於夜間進出城門者,從前發給對牌,盡人可以持用,殊非愼重門禁之道。茲經總督特定一種執照,專爲出入城門之憑證,臨時取用,務須塡載明白,交與守城官弁核驗,相符始得放行。其從前所發對牌卽收回作廢,以杜弊混。茲謹檢呈新執照二百張,伏祈
察收,發交鈞府庶務處留存備用。每用一張,並飭塡明人、馬、軍械、物品數目,並按十日將存根發交總督處存査。如鈞府有從前所發對牌,應懇卽日擲回銷毀,實爲公便。爲此備文呈送大總統察核施行。須至呈者。

  門通行執照存根
南京衛戍總督爲發給執照事
      稱今有
   因公急須  城仰守門官弁驗照左開人員馬匹物件數目卽速放行
計開
官長共    員
目兵共    名
馬匹共    頭
軍械共    件
行李共    件

中華民國元年       月       日

   字第              號

  門通行執照
南京衛戍總督爲發給執照事
      稱今有
   因公急須  城仰守門官弁驗照左開人員馬匹物件數目卽速放行
計開
官長共    員
目兵共    名
馬匹共    頭
軍械共    件
行李共    件

中華民國元年       月       日

令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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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部總長佈告稟函文件須署名以明責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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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佈告事。照得稟函文件例須署名,以明責任。本總長蒞以後,各處函稟紛至沓來,內多不署姓名、假稱別號或用不著名之團體名義,披閱之下不勝詫異。夫言論所出卽責任所歸,旣發而爲言,又匿名以卸責,曖昧技倆,豈共和國民所宜出此?茲特明白佈告,凡有稟函文件,務須著明姓名,其不著姓名者,槪不收受批答。此佈。

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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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致北京德公使止勿借欵與淸西文電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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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悉瑞記已允借欵於政府,此項借欵實足破壞中立,民國政府不能承認。茲特申明此種態度之危險,前以此故,曾啓社會對之惡感,爲民國政府所解免。若此類事端時常發見,其結果如何,吾輩亦未能擔其責也,請貴公使細加斟酌。

外交部總長致駐甯日本領事任保護之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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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啓者:煙台光復伊始,一切部署尙未就緒,恐有不法之徒乘機擾及外人生命、財產,本部已屢電該管地方官,力任保護。惟恐貴國人之在煙台者未及週知,擬請由貴領事轉達駐領事,將鄙意宣告,務須嚴守中立,所有外國人生命、財產由我民國軍政府擔任完全保護。爲此函懇,並派部員陳治安君踵謁面商一切。耑此敬請政安。外交總長王寵惠頓首。

外交部接煙台都督准煙日領聲明無反對民軍之意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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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總長鑒:頃日本領事向敝處外交部云:「現接駐領事電囑嚴守中立等情,竊煙台獨立後,敝領事實無反對民軍之處,乞爲聲明。」云云。特此據情轉電,請爲查照。護理都督叩。麻印。

ROC1912-02-13臨時政府公報14.pdf
臨時政府公報附錄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二隨報附出  不另徵費

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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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去電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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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副總統、湖南都督、江西都督、安徽都督鑒:據鹽業總理張謇電稱:「日來派員向淮南各鹽商剴切曉諭,力任保護,令其暫照舊章,先繳課釐,源源掣運,以濟西四省民食,再四譬解,各商已承認卽日開運,幷先籌繳課釐銀三十萬兩。此項收入內除付各洋行運腳二十一萬餘兩外,可以供陸軍之支給。正在督促進行,忽西岸運商呈稱:『接江西電,奉都督諭,每票派借三千兩』,同時又據岸運商呈稱:『有政府所派委員在揚州設立催運鹽公所,照會岸鹽商,凡啓運之先,應在該公所報明花名及鹽斤數目,幷由該公所繕發護照等情』,又據財政部派員,以安徽某軍隊派員自運圩鹽自賣,與軍府所許太和公司爭訌,事甫平解,商詢如何貼補太和公司辦法。兩日以來,積案三端,關涉三省,以致商情惶惑,又生觀望。元月三十日、二月一日曾通電四省都督,將敝局規畫辦法詳細聲明,請其力任保護,迄今未得電復,商人更滋疑慮。可否籲懇總統電屬西四省都督,凡關於鹽運赴各省,一、須切實保護;二、運鹽暫仍舊章,免令各商認繳借欵及報効銀兩;三、各省督銷仍由敝局派委,將來所收課釐、加價、復價、雜捐等欵仍按舊章支配。其指抵洋債及賠欵者,分別照向章撥交就近稅務司,幷將上開辦法切實電復敝局,敝局卽據以宣布。」等語。按總理上開辦法,一以解釋鹽商疑慮,一以消除外人干涉,且辦法旣歸統一,各省所得鹽稅,源源有着,抵借亦可措詞,而民食不致缺乏。若復政令歧出,使鹽商裹足,各省將以求多反致見少,就大局計,固覺困難,爲各省計,亦殊失算。民國成立,首在有統一能力,欲求統一,必各都督合顧大局,不分畛域,方有實效,所望各省共扶大局,不獨鹽政一端之幸也。卽懇電復。總統孫文叩。(南京去電)

廣東都督鑒:省會陽電:「挽留執事爲正任都督,取消有期代理之約,海內外各界亦均挽留。」等語。爲東南要地,現時秩序未復,人心未安。執事苦心經營,深洽人望,當爲地方勉留,即以大局計,無論和戰如何,亦爲最有力之後援,豈可無人以資鎭懾,前已屢電申明。今省會來電,亦同此意,可知謀百粵之治安,實難於求北伐之大將,現所部精銳成行,卽亦無虧初志,顧桑梓以安全局,責任有在,貴能審其重輕,非獨一人之厚望也。專佈即復。總統孫文。佳。(南京去電)

保定來電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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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南京孫逸仙先生、黃克強先生、上海伍秩庸先生鑒:昨日率兵到,二次電奏,想有所聞。政體解決已有端緒,善後手續自應預籌。鄙見宣布共和之日,兩方政府同時取銷臨時大總統,幷須預行推定,至臨時政府必要人員及臨時政府暫設地點,應由全體公同商定,卽以退位之時爲共和臨時政府成立之日,庶統治機關不致曠時,兩方不致陷於無政府之危險。諸君如以爲然,卽請將應推之大總統及臨時政府必要之人員與地點迅速電示,俾與北方軍界公證,免相猜疑。現在南北軍民均盼解決,望將善後綱領迅示,以便催促宣布。才疏身弱,毫無希圖,俟國利民福之目的達到後,當卽解甲歸農,藉藏鳩拙。區區微忱,統希鑒原。段祺瑞。禡。(保定來電)

廣東來電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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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總統鈞鑒:陳競存君督,秩序漸復,人心以安。前以其決意北伐,曾電奉介紹堪勝督任者四人,擬魚日開正式選舉。支日,本會接自由及都督府接大總統各電,知淸廷退位將有成議,北伐軍可遣偏師,毋庸大將親行,力囑本會挽留陳督,切勿改選,以亂人心,經於歌日開特別會議,全體表決,仍舉陳競存君爲正任都督,取消有期代理之約,經備正式公文知會在案,海內外各界亦均挽留。請鈞處再電競存君勿萌去志,以定危亂而維大局。和議如何,並祈賜示。省會。陽印。(廣東來電)

粵省來電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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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南京大總統、武昌副總統、上海議和總代表、各省軍政府、大都督、軍政分府、前敵各軍總司令、各路招討使、上海各報館鑒:聞此次和議,內有帝仍居北京、不去帝號、王公仍舊要爵之條,此耗傳來,全憤激。溯我漢族主張共和政治,以烈士殉身,壯夫捨命,逮夫武漢倡義,各省響應,糜幾許之膏血,費幾許之金錢,不外爲購求共和,剷除帝制。今者北方各軍旣允聯合,共和主義亦稱賛同,自應一致進行,迫令帝皇族退位離,與衆生平等,然後民國可得成立。若使帝號世襲,貴族仍存,姑勿論世界之大,無此共和,試問業經獨立、業經流血之數十行省士民,其所以忍此顚沛流離,是豈爲此虛偽之結果?近據皖省前敵軍報,倪嗣沖所部尙節節進攻,一面言和、一面作戰。氏雖狡,安能愚盡天下?倘依前舉條件言和,難保彼方軍隊隨機布置,萬一不備,必遭反噬。如大局何?如漢族何?想諸公遠囑高瞻,未必能爲所惑,帝不去,猛攻莫懈。幽燕雖間南北,然盈盈一水,指日可渡,行當盡造精銳,以我嶺東數萬軍人血肉爲眞共和之代價,甯陸沈中國,決不忍見此非驢非馬之國體,爲天下笑也。烱明。庚。(粵省來電)

本報暫定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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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報爲臨時政府刋行,故定名爲臨時政府公報。

二 本報以宣布法令、發表中央及各地政事爲主旨。

三 本報暫定門類六:曰法制、曰令示、曰紀事、曰抄譯外報、曰雜報,其子目見前。

四 本報日出一冊,如遇國家紀念日、星期日、政府停止辦公時,本報亦休刋一日。

五 政府對於各地所發令示或宣布法律,凡載登本報者,公文未到,以本報到後爲有效。

六 凡各官署皆有購閱本報之義務,唯具印文請領者,皆照定價五折徵納,餘另詳前價目表。

本報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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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局設在大總統府內

總發行:南京花牌樓太平街四號
分售處:南京中華報、南京中正街昇平橋易安精舍
外埠經售處
鎭江 興漢日報
上海 民立報
大共和報
時報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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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鐸報
時事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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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報
中外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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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 大同報
中西報
少年報
檀香山 自由新報

印刷所 臨時政府印鑄局工廠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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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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