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選政/第七章

第一節 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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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在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前,全省鄕鎭區長、副鄕鎭區長,卽已開始選舉。當時依照中央頒布縣各級組織綱要及市組織法曁有關法規等規定,制訂臺灣省各縣鄕鎭長、副鄕鎭長選舉辦法及省轄市區長、副區長選舉辦法各一種,付諸實施。此種選舉,係由各該鄕鎭縣轄市區民代表會間接選舉產生,在本省光復後已經舉行二次,第一屆是三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開始辦理,區長、副區長之選舉,於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辦理竣事,鄕鎭縣轄市長副鄕鎭縣轄市長於三十五年底辦理竣事。第二屆是第一屆任期屆滿後繼續辦理,均在三十七年十一月間改選。

本省縣市地方自治實施後,鄕鎭縣轄市區長的選舉,卽實行普選,改爲由鄕鎭縣轄市區內公民直接投票。並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之規定,訂定臺灣省鄕鎭區長選舉罷免規程一種,呈經中央核准公布施行。原由各縣市由鄕鎭縣轄市區民代表會間接選舉的第二屆鄕鎭區長任期,至三十九年十二月全部屆滿,本應卽時依法辦理改選,但因當時各縣市政府或因行政區域調整,或因趕辦縣市議員選舉,或因辦理縣市長選舉,在一同時期內,事實上未能辦理兩種選舉,因之將原任鄕鎭縣轄市區長的任期,予以延長,卽將各鄕鎭縣轄市區長的改選工作,一律延至該縣市縣市長選舉就職後,再依照新頒規程辦理。

縣市地方自治實施後之第一屆鄕鎭區長選舉,自三十九年十月間開始辦理,至四十年十一月全部辦理完竣,縣轄市長選舉亦於四十一年二月間辦理完竣。(花蓮市長於四十年二月選出,宜蘭市長於四十年十二月選出)。第二屆鄕鎭區長選舉於四十二年二月至十月先後辦完,縣轄市長選舉亦於四十三年二月至七月辦竣。(花蓮市長於四十二年三月選出,宜蘭市長於四十二年十一月選出)。第三屆鄕鎭縣桃市區長選舉,因上屆頗多鄕鎭縣轄市區長就職後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重行辦理選舉,或因故去職辦理補選,因當時法規對於重選及補選之任期並無特別規定,仍爲三年,故使該屆任滿日期參差不一。因此全省第三屆選舉工作,於四十四年十二月開始,陸續辦理,至四十六年十一月始辦理完竣。第四屆鄕鎭縣轄市區長選舉,其任期屆滿較早者應於四十七年十一月起,開始辦理,惟省府鑒於本省地方自治各種法規,已作第三次全部修正,並依法定程序辦理中,第四屆鄕鎭縣轄市區長之選舉,如不候修正法規公布後,依照新法規統一辦理,則同一屆鄕鎭縣轄市區長選舉所適用之法規,勢將前後不同,並爲使全省鄕鎭縣轄市區長任期起訖時間,稍趨一致,乃於四十七年十月間,令飭各縣市政府以第三屆鄕鎭縣轄市區長在修正自治法規公布前任期屆滿者,其任期准予延長至修正法規公布後改選,並呈奉行政院令准備查在案。四十八年十月八日地方自治七種法規公布後,除省轄市之區長,已改民選爲委派不再選舉外,省政府卽通令各縣政府,凡任期屆滿之鄕鎭縣轄市長,應卽行辦理改選。現第四屆鄕鎭縣轄市長選舉,全省三一九鄕鎭縣轄市,除臺北縣之南港鎭,彰化縣之彰化市、二林鎭、埤頭鄕,澎湖縣之西嶼鄕,臺北縣之永和鎭(設鎭後第一屆)尙待辦理外,餘均改選竣事。

第二節 第一屆鄉鎮縣轄市區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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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實施地方自治後,各縣市第一屆鄕鎭縣轄市區長選舉,本應在三十九年十月開始辦理,但當時各縣市或因調整行政區域,或因辦理第一屆縣市議員選舉或縣市長選舉,致延至縣市長選出就職後始行辦理。自三十九年開始,陸續選舉,至四十年十一月辦理完竣。又屏東、彰化、新竹、嘉義四縣轄市,於四十年十一月成立,其縣轄市長選舉於四十一年二、三月間辦理。

依「臺灣省鄕鎭區長選舉罷免規程」之規定,鄕鎭區長選舉以該管縣市長爲選舉監督,選舉事務由選舉監督指派人員組織選舉事務所辦理之。並規定鄕鎭區內公民均有選舉權,年滿二十五歲之公民,經該鄕鎭縣轄市區公民三百人以上之簽署推選,得爲鄕鎭縣轄市區長候選人,但山地鄕公民有一百人以上之簽署,得爲該鄕鄕長候選人。選舉須以全鄕鎭區過半數公民之投票,得票超過投票總數之半數者爲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就得票較多之前二名候選人舉行第二次選舉,以得票較多者爲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選舉全省參加競選之候選人共一、〇七七人,選舉結果三六〇人當選爲各該鄕鎭縣轄市區長。各縣市本屆選舉槪況見本節附表一,當選人一覽表見本節附表二。

第三節 第二屆鄉鎮縣轄市區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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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鄕鎭區長選舉,自四十二年一月起,陸續辦理,至同年十月辦理完畢,縣轄市長選舉,於四十三年二月起,開始辦理,至七月辦竣(花蓮市長於四十二年三月,宜蘭市長選舉於四十二年十一月辦理)。

鄕鎭縣轄市區長之選舉,因法規修正,自本屆起,任期改爲三年,出缺補選者,其任期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爲限,並規定候選人以得票較多者爲當選,對於得票額之限制,予以取銷。

本屆參加競選之候選人中,有苗栗縣後龍鎭賴慶祥,臺中縣沙鹿鎭陳曾,彰化縣和美鎭陳南山、鹿港鎭郭乞,南投縣草屯鎭張五合、林維熊,嘉義縣嘉義市賴淵平、王人志,臺南市西區黃隔籃等,在競選期間違反妨害選舉取締辦法規定,經各該選舉監察小組查明屬實,分別函請該管縣市長兼選舉監督,予以取銷其候選人資格(賴淵平被取銷兩次)。

本屆全省參加競選之候選人共八〇四人,選舉結果三六〇人當選爲各該鄕鎭縣轄市區長。各縣市本屆選舉槪況見本節附表一,當選人一覽表見本節附表二。

第四節 第三屆鄉鎮縣轄市區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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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鄕鎭縣轄市區長之選舉,自四十四年十二月開始辦理,至四十六年十一月辦理完竣。

四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臺灣省鄕鎭區縣轄市長選舉罷免規程」,對於候選人之簽署制度予以廢止,而增加積極資格之規定,其內容爲:鄕鎭公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爲候選人:一、經普通考試以上之考試及格或經考試院認定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二、曾在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山地鄕規定國民學校);三、曾任鄕鎭區市長者;四、曾任委任職務二年以上經銓敍合格者;五、曾任鄕鎭區市公所課長或相當課長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六、曾任鄕鎭區市公所課員或相當課員職務三年以上者;七、曾任國民學校校長二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教員三年以上者;八、曾任鄕鎭區市民代表二年以上者;九、曾任村里長職務二年以上者;十、曾任農林、水利、工礦、合作等社團擔任職務二年以上者。又上項規定於四十五年十一月再度修改,將第四款至第十款刪除,而增列「經鄕鎭區縣轄市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一款,此種資格檢覈,係由考試院直接辦理,考試院並另訂定臺灣省鄕鎭區長縣轄市長候選人檢覈規則及施行辦法兩種法規,付諸實施。

本屆選舉中有苗栗縣西湖鄕長候選人賴廷河,因競選期間違反妨害選舉取締辦法規定,經苗栗縣選舉監察小組查明屬實後函請該縣長兼選舉監督,取銷其候選人資格。

本屆全省選舉候選人數共有六一七人,選舉結果三六〇人當選爲各該鄕鎭縣轄市區長。各縣市本屆選舉槪況見本節附表一,當選人一覽表見本節附表二。

第五節 第四屆鄉鎮縣轄市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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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二十二縣市(局)原共三六〇鄕鎭縣轄市區,臺北縣中和鄕於四十七年分永和鎭後,共爲三六一鄕鎭縣轄市區。各鄕鎭縣轄市區長任期之起訖日期,原參差不一,如雲林縣斗南鎭係自四十五年一月三日至四十八年一月三日,而彰化縣之埤頭鄕則爲自四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任期屆滿之日期相距幾達兩年之久。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規定,各種選舉,應予前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始辦理,第四屆鄕鎭縣轄市區長之選舉,本應於四十七年十一月起開始,陸續辦理。惟省政府以各項地方自治法規,已第三次全部修正,關於選舉部份,對於選舉程序及妨害選舉取締方面,改進者甚多,復以鄕鎭縣轄市區長任期參差不齊,如照各該鄕鎭縣轄市區長原任期計算,則任期屆滿在前者,依舊法規辦理改選,而任期屆滿在後者,則將依新法規辦理。爲免同一屆鄕鎭縣轄市區長選舉所適用之法規不同,及使鄕鎭縣轄市區長任期,漸趨一致計,乃於四十七年十月間,令飭各縣市政府,以第三屆鄕鎭縣轄市區長在修正自治法規公布前任期屆滿者,其任期准予延長至修正法規公布後改選,並呈奉行政院令准備查在案。嗣於四十八年七月省政府鑒於自治法規修正案仍在行政院審查中,核定尙需時日,而第三屆鄕鎭縣轄市區長任期屆滿者至七月止,全省已達二一八鄕鎭區(佔全省三分之二),其中任期延長大多已逾三個月以上,且有少數延期半年以上者,兼以省議員及第四屆縣市長將於四十九年三、四月間辦理改選,鄕鎭長選舉若再展延,勢將與上開兩種選舉連接辦理,對於選舉事務上頗多困難,因之呈報行政院以本省第三屆鄕鎭縣轄市長任期延長未便過久,擬仍依現行法規卽行改選去後,奉行政院四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臺內四七八九號令開:「查該省中南部十三縣市水災嚴重,現各級地方政府正以全力從事救災善後及災區重建工作,該省第三屆鄕鎭縣轄市長之改選,因災害關係可俟地方自治各項法規修訂公布後,再行辦理」。故省政府於四十八年九月再令各縣政府,飭仍俟地方自治各項法規修正案公布後再行辦理。

四十八年十月八日地方自治七種法規公布後,省政府卽通令各縣政府(局),除省轄市之區長,因修正法規已由民選改爲委派不再選舉外,凡任期屆滿之鄕鎭縣轄市長,應卽辦理改選。

各縣(局)奉令後,卽於四十八年十一月起,分別辦理第四屆鄕鎭縣轄市長之選舉,其選舉投票日期,全省計分三期辦理,第一期投票者爲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澎湖七縣,投票日期爲四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第二期投票者爲宜蘭、臺北、桃園、臺中、雲林、臺南、臺東七縣及陽明山管理局,投票日期爲四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期投票者爲彰化、花蓮兩縣,投票日期爲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上十七縣(局)共有三〇五鄕鎭長及兩縣轄市長,除臺北縣之貢寮鄕,因第一次辦理候選人登記時無人登記,以致重行公告登記,延期二週改於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投票選舉外,其餘均於以上三期中分別如期選出,並在四十九年一月間分別就職。此外,苗栗縣南莊鄕、銅鑼鄕、西湖鄕,新竹縣新竹市,屏東縣屏東市,嘉義縣嘉義市鄕長及縣轄市長任期於四十九年三、四月間,始行屆滿,各該鄕鎭縣轄市長之改選,亦於四十九年二、三月間,分別辦理完畢。

全省除上述已選舉者外,至目前止,尙有六鄕鎭縣轄市長,任期尙未屆滿,計劃在五十年度中辦理改選,此六鄕鎭縣轄市長之屆滿日期爲臺北縣南港鎭四十九年九月,彰化縣彰化市、二林鎭四十九年八月、埤頭鄕四十九年十二月,澎湖縣西嶼鄕四十九年十月,臺北縣永和鎭五十年八月(設鎭後第一屆)。各縣本屆選舉槪況見本節附表一,當選人一覽表見本節附表二。

第六節 補選與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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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鄕鎭縣轄市區長選出後,當選人有二十一鄕鎭區,因事故辭職或出缺,除南投縣鹿谷鄕林朝陽、雲林縣崙背鄕廖清連、花蓮縣吉安鄕謝琳淼所遺任期短暫派員代理不再補選外,其餘十八鄕鎭均依法辦理補選,此外有五鄕鎭縣轄市區,因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亦均分別予以重辦選舉。

第二屆有二十三鄕鎭區因事故辭職或出缺,除其中臺南縣山上鄕田萬枝、屏東縣內埔鄕李新松、臺中縣潭子鄕傅榮欽、澎湖縣七美鄕呂汗四鄕長所遺任期,均不足一年,派員代理不再補選外,其餘十九鄕鎭,均依法辦理補選。此外,有二鄕選舉無效,十鄕鎭區當選無效,亦均分別予以重辦選舉。

第三屆有三十鄕鎭因事故辭職或出缺,除其中臺北縣板橋鎭林宗愼、五股鄕陳燧栯、木柵鄕周水柳、宜蘭縣員山鄕李福全、苗栗縣苑裡鎭葉阿坤、高雄縣燕巢鄕林重陽,南投縣集集鎭石條金、雲林縣斗南鎭李坤英、莿桐鄕林柏、高雄縣六亀鄕邱貴春、林園鄕劉柏泉十一鄕鎭長所遺任期,均不足一年,派員代理不再補選外,其餘十九鄕鎭區均分別依法辦理補選。此外,有十二鄕鎭當選無效,亦均依法重行辦理選舉。

第四屆有五鄕鎭當選無效,均分別依法重辦選舉,其中臺北縣三峽鎭,重選結果,當選人林雪美,係一女性,爲本省實施縣市地方自治以來第一個女性鎭長。茲將各屆鄕鎭縣轄市區長重選與補選當選人列表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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