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藍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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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為郡,故產穀之區也。三歲兩饑,民生艱食。雍正五年,制、撫大吏請於朝,議發西穀十萬石,勻貯潮屬各縣倉,備賑恤平糶之用。詔報可,兵民以手加額相慶慰。而是年夏禾半收,冬稔八分以上,穀價稍平。秋冬間,撫、藩派撥省倉西穀,發運惠、潮。

  觀察樓公,故廣州郡守也。公在廣府任內,平糶出入,存留未買穀價五萬四千二百八十石。應買穀還新守補倉。而潮為公所屬郡,乃議往高州買穀運潮,省勞費。

  時嶺東穀價石尚八錢。西穀上者不過五錢,中者、下者在三四錢之間,一舉兩美。制、撫以為便,於是運潮之穀。

  樓公毅然任之,領出穀價,遠近並買,遣潘田司巡檢宋肇炯、烏槎司巡檢張宏聲、三河司巡檢張德啟、招寧司巡檢范仕化,分途押運。

  潘田司素有幹才,能權子母,將穀價於佛山購廣鍋、棉布之屬,帶往高州發市,然後買穀以歸。稍延時日,誤風汛,即在高州洋面,沉失西穀二千八百石。又在香山海洋,報稱被盜。

  又報漂沒三舟,而私貨毫無損失。或者疑之。

  烏槎司亦在海豐洋面沉失西穀二千八百石。招寧司專在省城領運近買之穀一萬五百五十石,全付潮陽。

  范巡檢以海船險苦,先由陸旋潮。擁運人役,各與船戶串通,沿途盜賣,每賣穀一石,押運得錢百文,以為定例。所督八船,自二月十八日在省開駕,至四月二十八日到潮邑之磊口。

  余適會海門、潮陽、達濠三營將官,勘酌修造戰船、木植,聞西穀備極不堪。兵以發餉為患,因檄行押運巡檢范仕化,就八船中各起好穀一石,送至縣堂。會同海門營參將許君諱大猷、潮陽營游擊劉君諱廷俊、守備永君諱福達、濠營守備吳君諱昆,即於縣堂之上,眼同風揚。每穀一石,有扇淨八斗二三升者,有七斗五六升者,合計勻算,石可得淨穀八斗。復令范巡檢會同弁目碾米,每石得米三斗八九升,或四斗不等,色黟且碎。

  三營有難色。余謂范巡檢曰:「聞西穀素佳,道憲軫念民瘼,豈忍以有名無實之穀,失嗷嗷待哺之人心?皆君輩不慎,致使船戶舞弊至此!將奈何?」范憤然作色曰:「此皆道憲所買之穀,好醜唯道憲是問,船戶不敢損毫芒也。」時道府檄催收穀甚急,且言船泊海上,風濤不測,萬一有意外之虞,將誰任咎?余曰:「然!且受之。」

  遣書吏黃遇、趙平、邱潮、黃輝、陳良、陳智等,帶領小船數百,往磊口接運。則見船上高飄黃旗,大書「奉旨押運」。

  憲役高光等十人,及招寧司外甥馬相公、弓兵董明,皆正容端坐,作上司差員行徑。舵梢水手,如虎如狼,指揮呵叱。

  黃遇等相顧懾息,莫敢出聲。先以水浸爛穀攙和量交,群吏以不堪貯廒為請。船戶厲聲曰:「大老爺發下之穀,雖粗糠沙泥,誰敢不受?汝主欲做官否也?」吏皆曰,「非敢不受,但濕穀另交,可以攤曬。乾濕混雜,恐乾者亦為所累。」船戶曰:「我不管也!」吏不敢復言,亦屈意受之。

  是時,船上諸人驕橫無比,言必稱「大老爺」。范巡檢與吏言船戶,必曰「大老爺船戶」。言舵工水手,必曰「大老爺舵工」、「大老爺水手」。而船戶水手,日日輪流置酒,與招寧司高宴,妓女頑童,晝夜不絕。

  諸水手又設為欹量之法,將斛斜放,穀面不俟上滿,輒盡力向下刮之。群吏曰:「如此則每斛少一升有奇矣,我等將何以交倉?」船戶曰:「大老爺斛面如是,汝等上倉與否,我安知之?」

  吏黃輝不能忍,出怨言曰:「如此,則我等每人須賠穀數十石。汝輩傷天害理,不存良心,動輒稱大老爺。大老爺豈教汝如是乎?」

  船戶黃兆太怒,鳴鑼黨眾,將黃輝楚撻破額。輝跳入小船逃生。兆遣王阿受、李阿二等追至小船,撲擊之。小船戶陳阿牡、蔡阿相皆被傷。

  招寧司馬相公目視之而無言。時五月十一日也。於是小舟盡逃,群吏踉蹌歸來,莫敢再往。尚有三千餘穀在船未收。

  余不得已,復僱募小船,於十三日檄委巡檢范仕化,帶領交收。范仕化不肯。餘思仕化身為運官,船戶其所管轄,又現任招寧司巡檢,以潮邑之屬員辦潮邑之公事,有何推託之處?

  於十五日再行檄催。至十七日,仕化猶不動,且言:「道憲係屬至交,經連日具稟陳明,早晚穀船疏失,不知是誰之罪?」

  余聞其語,為之毛髮悚然。知此人奸險能乾,為上憲腹心重用之員。既經連日具稟,恐夤夜將穀搬藏,鑿舟入水,我咎其可逭乎?因臚列事由,詳明列憲。即於十八日清晨,躬率小船出海接運。而西穀愈出愈丑,有水注爛者,有發熱如火者,皆收而不問。惟秕扁太多,似非原穀,疑道憲所買未必至於此極。

  而范巡檢力爭,稱係道憲賤價所買。海陽、揭陽皆是此穀發付,不干船戶之事。余亦不與之辯也。

  越次日巳刻,吏復取扁穀來觀,中多米粒。餘思道憲買穀焉有攙米之理?此確繫船戶盜取碾米,仍將糠秕攙下耳。碾米必在附近人家,吾得其間而入矣。因閒問兩岸有鄉村否?舟子言:「樹林內有之。東為鬆子山,西為棉花村。」餘佯言舟中熱甚,登岸乘風,坐於鬆蔭之下。

  少頃,有趨而過者,召問之,其人曰:「不知也。」余曰:「不知不已,今捉汝。」其人曰:「須問鄉長。」余曰:「然。」

  即遣役,喚棉花村鄉長。鄉長病,其母來曰:「欲究窩接西穀,則我老人知之,不必問病兒也。吾鄉中鐘阿信、鐘阿興、魏阿加,皆為碾米數十石,或接往達濠發賣。對面鬆子山,李阿家、謝朝士等,更多窩接。朝士家中,聞尚有西穀未賣,急掩取無不獲者。」

  余立刻遣役,趨鬆子山謝朝士家,果有西穀四包在焉。連人及穀俱獲以來,問何船之穀?則曰:「鄧文興也。」命捉文興,舟中言文興已往府。鎖其舵工湯廣萬訊之,則諸舟無不然者。

  余謂范巡檢曰:「何如?」范曰:「固知之。」余曰:「知而不言何也?」范無言可答。余將兩岸窩接之鐘阿信、鐘阿興、魏阿加、李阿家,並八船船戶黃超成等,盡拘入邑。當堂確訊,則謝朝士於被獲四包之外,另為碾米十三石。鐘阿信代碾十六石,鐘阿興代碾十四石,皆載往達濠發賣。李阿家代碾十七石,魏阿加代碾八石,又為載米六石,往達濠發賣。又代買扁穀二石。

  余曰:「噫!磊口兩村之弊,不過如此矣。」訊船戶黃超成,則侃侃宣言,在天字馬頭買扁穀五十石,虎頭門買扁穀十石,至九龍又買扁穀十石,達濠買扁穀六石二斗,棉花村買扁穀一石二斗。沿途碾米盜賣,共去好穀一百二十餘石。除攙下扁穀七十七石四斗,今尚缺少額穀五十一石五斗。問:「汝舟並無破損,何以穀皆漲熱?」據供係量交之前一日,恐穀石短少,將扁穀用滾水泡濕攙下。不虞黃兆等眾人角口數日不來盤收,此所以發熱也。

  訊船戶麥長,據供在天字馬頭買扁穀二十石,汕尾買扁穀十石,平海買扁穀六石。沿途碾米換菜食用,共去好穀八十餘石,除攙下扁穀三十六石,尚缺少穀五十八石。

  訊船戶謝勝,據稱:「實名王光嵩,乃代謝勝押船。其買賣穀石,皆謝勝自為之事,我不能知其詳。只在天字馬頭賣去好穀五十石,隨買扁穀五十石攙下。將開船時,又賣去十餘石。平海、汕尾賣去十六石,庵埠賣去五石,皆隨買扁穀攙下。其他處盜賣及沿途碾米換魚、換萊,出去好穀不知幾何,大抵亦有百餘石。除攙下扁穀一百二十餘石之外,尚缺少穀九十石五斗。」問:「汝穀亦發熱何也?」據稱:「我等亦於將交之穀先用滾水泡下,使穀漲多。不虞固黃兆眾人角口,數日不來盤收,是以發熱。」因問:「汝八船皆泡水乎?」曰:「然也。」

  訊船戶黃兆,則黃兆攬載未回,而所獲者,乃舵工林家相也。據稱,黃兆在天字馬頭買下扁穀五十石,虎頭門峽西買扁穀二十石,九龍買扁穀十五石。沿途盜賣及碾米換萊食用,共去好穀一百三十餘石。除攙下扁穀八十五石,尚缺少穀四十七石五斗。

  訊船戶李德,則係黃奇昌、黎阿二公共之名。黃奇昌在府未獲。據黎阿二供:在庵埠買扁穀十石,在潮邑買扁穀二十三石,達濠買扁穀三十石,沿途盜賣、碾米、換菜,共去好穀百餘石。除攙下扁穀六十三石,尚缺少穀三十四石五斗。

  訊舵工湯廣萬,據稱,船戶鄧文興買賣之穀,不能深知其詳,止五月初五、初六兩日,在磊口有小船載扁穀兩次。文興共買二十餘石攙下,沿途盜賣、碾米大約不及百石,攙下扁穀不知多少,今尚缺少穀四十五石。

  訊船戶謝永興,據稱:「永興在府未回,我乃舵工李昌桂也。永興僱小船,在東莞縣買來扁穀五十石,天字馬頭買扁穀三十石,庵埠買扁穀四斗,沿途盜賣、碾米、換菜,亦不過百餘石。除攙下扁穀八十餘石,尚缺少穀三十三石五斗。」

  訊船戶陳裕興,據稱:「裕興在郡未回,我乃舵工黃志成也。裕興於二月十七日夜,用小船三隻,駁載好穀五十石回家。在東莞縣買來扁穀五十餘石,虎頭門買扁穀三十石,沿途盜賣、碾米食用大約亦百餘石。除攙下扁穀八十餘石,尚缺少穀五十石。」

  余曰:「噫!是矣!」登即移行達濠營,並檄招寧司官吏,將八船駕往達濠港內,嚴加看守。將船戶黃超成等諸人羈禁通詳。一面關移海洋縣,提拿船戶黃兆、謝永興、陳裕興、黃奇昌、鄧文興各正身,赴縣質審。六月初十日皆至。

  復訊之,則黃兆實名林有德。據稱:天字馬頭、虎門、九龍共買攙扁穀八十五石,及碾米、食用、盜賣,缺少之處,與林家相所供若合符節。

  謝永興實名滕有興,據稱:省城、東莞、庵埠共買攙扁穀八十石四斗,及碾米、食用、盜賣缺少之處,與李昌桂所供若合符節。

  陳裕興自言東莞、虎門買攙扁穀八十餘石,及碾米、食用、盜賣缺少之處,與黃志成所供若合符節。

  鄧文興乃湯廣萬,向之湯廣萬乃鄧文興。所供買攙扁穀、碾米、盜賣缺少之處,亦兩人如出一轍。

  黃奇昌詭名劉阿進,據稱:買攙扁穀於黎阿二所供六十三石之外,尚有天字馬頭買攙扁穀九石,虎門買攙扁穀五石,達濠多買扁穀五石,共攙下扁穀八十二石餘。供亦如一轍。

  至問其有無給與高光、馬若愚等每石百錢之陋例?則八船戶合口齊聲,並稱一錢不少,無一人有異詞也。

  余掩卷歎曰:「諸船戶經審數次,不用動刑,先後口供弗差銖黍,此尚何疑義哉?彼行傭貿易之細民,貪小利無足怪。

  向非押運官役養成驕縱,亦何遽至於斯?貓鼠同眠,嫖飲浪費,公然以賤買丑穀,勒抑屬員之惡聲,加之公忠為國之道憲。非平日深受憲恩之人所宜出此也。

  據招砂都約保邱朝、黃經等稟稱:鬆子山、棉花村盜出穀石,招寧司馬相公、弓兵董明、憲役高光等諸人皆預焉。約長王瓊林、船長邱兆美、保正王朝等稟,查盜接西穀小船,鐘阿信、鐘阿興、魏阿加等之外,尚有招寧司巡船私自載運。而腳夫吳阿孫自言,范巡檢之子大相公,令將西穀代為挑至米鋪碾米幾石,人巡司衙門食用者二次矣。約保將吳阿孫解到,訊之果然。一時幾不能忍,欲將范仕化、高光等問成盜首,通詳參究。

  念係上台鐘愛信任之人,投鼠忌器,有傷憲心,恐非自全之道。

  再四思維,是以中止。只將攙和盜賣情節,申憲究追。但思范仕化等護庇船戶,竟以丑穀盡諉道憲,置身事外,是誠何心?

  今水落石出,八船船戶攙下扁穀六百餘石,缺少額穀四百餘石,則此中情弊瞭然矣。

  六月二十二日,潘田、三河兩巡司運到高穀,在澄海縣溪東巷,遭風淹沒殆半。其穀或在水中撈起,和泥曬之,鹹水浸淫,外乾內敗。奉憲諭,各縣四六勻撥,餘者盡歸潮陽。是以潮邑又於四六之外,多收水穀三百餘石。計接受潘田司好穀一千五百七十五石,水穀一千三百八十石。三河司好穀二百七十九石,水穀二百七十八石。水穀顏色黯黑,觸手成灰。經憲委招寧、三河兩巡檢,勘估前運西穀之暇,並取一石曬乾,碾出灰米三斗六升。米戶以為無用,及早設施賠補八百石可已;遲之,則歸無何有之鄉。全為交盤大累矣。

  統計潮陽一邑,共收海運西穀一萬四千四百七十二石,或交代風揚,或碾米給餉,均應賠補三千二百石。縣令為道憲屬員,自分代賠二千二百石,其攙和盜賣缺額一千餘石之穀,應於各船戶名下追補,此大公至正之道也。

  上憲檄行海陽、潮陽二縣,會審究追,將其船變賣賠補。

  而招寧司巡檢范仕化,屢藉稱道憲之命,請釋船戶。余以事經通詳,案未會審,不敢私釋。而范仕化背出危言,余佯為弗知。

  比聞制、撫題明西穀兌撥沉失情由,將四巡檢參革發訊,仕化愈懷怨懟,每於道憲之前播弄是非。餘適奉檄召至郡,促出倉收,面請憲示。道憲仍命審明,將船變價賠補。餘思范巡檢監守自盜,已經漏網,倘將船戶盡釋,則千石將問何人?為道憲賠補兩千餘石,固所甘心。為船戶賠補一千餘石,無此情理。范仕化言:「此等穀石何須賠補?即使新官交代,有道憲泰山為主,誰敢不接受哉?」然餘心終未敢安。

  仕化退謂人曰:「招寧司雖暫時落職,總有開復之期。潮陽縣亦在旦夕,且禍烈於我百倍。直張目俟之耳。」寅僚以告。

  余曰:「倉穀顆粒皆關民命,未便有名無實,欺誑朝廷。況道憲大人,長者,為國為民,斷斷乎無此事也。」越數月,其言果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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