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蠻書
卷八 蠻夷風俗
卷九 

其蠻丈夫一切披氈,其餘衣服略與漢同,唯頭囊特異耳。南詔以紅綾,其餘向下皆以皂綾絹。其制度取一幅物,近邊撮縫為角,刻木如樗蒲頭,實角中,總髮於腦後為一髻,即取頭囊都包裹頭髻上結之。羽儀已下及諸動有一切房甄別者(案:此句疑有訛脫),然後得頭囊。若子弟及四軍羅苴己下,則當額絡為一髻,不得帶囊角;當頂撮髽髻,並披氈皮。俗皆跣足,雖清平宮、大軍將亦不以為恥。曹長已下,得系金佉苴(案:原本闕「金」字,今據《新唐書》增入)。或有等第載功褒獎得系者,不限常例。

貴緋、紫兩色,得紫後,有大功則得錦。又有超等殊功者,則得全披波羅皮。其次功,則胸前背後得披,而闕其袖。又以次功,則胸前得披,並闕其背。謂之「大蟲皮」,亦曰「波羅皮」。謂腰帶曰「佉苴」。

婦人,一切不施粉黛,貴者以綾錦為裙襦,其上仍披錦方幅為飾。兩股辮其發為髻,髻上及耳,多綴真珠、金、貝、瑟瑟、琥珀。貴家僕女亦有裙衫,常披氈,及以贈帛韜其髻,亦謂之頭囊。

南詔有妻妾數百人,總謂之詔佐。清平官、大軍將有妻妾數十人。俗法:處子、孀婦出入不禁。少年子弟暮夜遊行閭巷,吹壺盧笙,或吹樹葉,聲韻之中,皆寄情言,用相呼召。嫁娶之夕,私夫悉來相送。既嫁有犯,男子格殺無罪,婦人亦死。或有強家富室責資財贖命者,則遷徙麗水瘴地,終棄之,法不得再合。

每年十一月一日,盛會客,造酒醴,殺牛羊,親族鄰里更相宴樂,三月內作樂相慶,帷務追歡。戶外必設桃茢,如歲旦然。改年即用建寅之月。其餘節日,粗與漢同,唯不知有寒食清明耳。

每飲酒欲闌,即起前席奉觴相勸。有性所不能者,乃至起前席扼腕的顙,或挽或推,情禮之中,以此為重。取生鵝治如膾法,方寸切之,和生胡瓜及椒榝啖之,謂之「鵝闕」,土俗以為上味。南詔家食用金銀,其餘官將則用竹簟。貴者飯以筋不匙,賤者搏之而食。

一尺,漢一尺三寸也。一千六百尺為一里。漢秤一分三分之一。帛曰冪,漢四尺五寸也。田曰雙,漢五畝也。

本土不用錢,凡交易繒、帛、氈、罽、金、銀、瑟瑟、牛羊之屬,以繒帛冪數計之,雲某物色直若干冪。

凡人家所居,皆依傍四山,上棟下宇,悉與漢同,惟東西南北,不取周正耳。別置倉舍,有欄檻,腳高數丈,雲避田鼠也,上閣如車蓋狀。

西爨及白蠻死後,三日內埋殯,依漢法為墓。稍富室廣栽杉松。蒙舍及諸烏蠻不墓葬,凡死後三日焚屍,其餘灰燼,掩以土壤,唯收兩耳。南詔家則貯以金瓶,又重以銀為函盛之,深藏別室,四時將出祭之。其餘家或銅瓶、鐵瓶盛耳藏之也。

言語音白蠻最正,蒙舍蠻次之,諸部落不如也。但名物或與漢不同,及四聲訛重。大事多不與面言,必使人往來達其詞意,以此取定,謂之行諾(才勺反)

大蟲謂之波羅密(亦名「草羅」)。犀謂之矣(讀如咸)。帶謂之佉苴,飯謂之喻,鹽謂之賓,鹿謂之識,牛謂之舍,川謂之賧,谷謂之浪,山謂之和,山頂謂之蔥路,舞謂之伽傍。加,富也。閣,高也。諾,深也。苴,俊也。東爨謂城為弄,謂竹為翦,謂鹽為眗,謂地為渘,謂請為數,謂酸為制。言語並與白蠻不同。每出軍征役,每蠻各攜糧米一斗五升,各攜魚牖,此外無供軍糧料者。蠻軍憂糧易盡,心切於戰,出界後,許行劫掠,收奪州溪源百姓禾米牛羊等輩。用軍之次,面前傷刀箭,許將息。儻背後傷刀箭輒退者,即刃其後(案:此條當在第九卷《南蠻篇》中,是傳寫者誤入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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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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