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20100886號公告
衛生福利部公告 衛授疾字第1120100886號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7月3日於臺北市 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布於2023年7月3日《行政院公報》第029卷第122期衛生勞動篇 有效期:民國112年7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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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疾字第1120100886號
附件:
主 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依 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部長 薛瑞元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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