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民國101年)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民國88年立法89年公布)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財政部為辦理國庫及支付業務,特設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籌編及國庫財務調度。
  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之管制及庫款撥付作業。
  三、公共債務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債務舉借及還本付息。
  四、政府重大經建、社會福利等財務規劃之核議與公益彩券發行、運用之管理及監督。
  五、公股股權及非稅課收入之管理。
  六、地方財政之輔導及監督。
  七、菸酒管理制度之規劃、管理及查緝。
  八、國庫資訊業務規劃、設計、分析、維護與電腦設備安全防護、管制及維修管理。
  九、其他有關國庫與支付業務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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