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66年)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57年)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66年9月14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交通部、內政部 1977年9月14日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67年) |
|
第 五十 條 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至此必須暫停、看、聼,確認安全時,方得通過。穿越電化鐵路平交道時,並應注意上下之高壓電線。本標誌由鐵路機關依左列規定設置之:
單線鐵路平交道使用禁35
雙線以上鐵路平交道使用禁36
電氣化單線鐵路平交道用使用禁37
電氣化雙線鐵路平交道用使用禁38
本標誌設於距離外側軌道五公尺之處。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