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法律:指只有全國人大有權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憲法)(屬於狹義和廣義的法律)
現行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非基本法律:現行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非基本法律」包括:
-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大多數為專業法律如林業法、水利法等,包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形式發布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 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通過的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的修正案或決定
- 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的其他決定
- 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聲明、政府公報
- 法律解釋:立法法第48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立法法第53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法規屬於廣義的法律,不屬於狹義的法律)
- 行政法規:適用於全國,指國務院總理以國務院令公布的規定、條例、實施細則(包括2000年7月1日以前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各部門或機構發布的各種規定);
- 軍事法規:適用於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指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軍事法規;
- 監察法規:適用於全國,指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的法規;
- 司法解釋:適用於全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司法適用法律條文的解釋;
- 國務院部門規章:適用於全國,指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負責人以部門令公布的各種命令、規定、條例和實施細則;
- 軍事規章:適用於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指解放軍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發布的各種規定;
- 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儋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條例、規定、決議。
- 經濟特區法規、浦東新區法規、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適用於經濟特區、浦東新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經濟區劃範圍內,指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濟特區法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浦東新區法規)、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的條例、規定、決議。
-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條例。
- 地方政府規章:適用於本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儋州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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