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件分类

本分类适用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人民政府(含国务院、原政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文书等非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外,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各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议案、意见,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公报;
  • 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决议、决定、命令(令)、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文书、单据,以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报、简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白皮书;
  •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机关各部门、解放军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的决议、决定、命令(令)、通令、公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 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命令(令)、公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文书、单据;
  •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决议、决定、命令(令)、公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单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决议、决定、命令(令)、公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单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撤销政府机构的决议、决定、命令(令)等文件。

  • 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适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通过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国家监察委员会通过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通过的部门规章;省级行政区、设区的市、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行政区、设区的市、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 分类:中国共产党文件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 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件适用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人民政府(含国务院、原政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机关各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机关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机关各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制定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声明、政府公报等文书,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文书等非规范性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决议、任命、提议、建议,政府声明、政府公报等非法律文书。
  • 分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适用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等政协组织的文件。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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