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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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
第一百零二條:批准部分開支或未指定用途開支的權力
- 國會在任何財政年度中均有權力——
- (a)通過法律在供應法案通過之前批准該年度部分開支;
- (b)通過法律批准該年度全部或部分開支,即使不遵循第九十九至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只要是為了重要的或者性質不定的任何服務,或者特殊緊急情況,國會認為有必要這樣做。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