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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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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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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百零四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零五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零四條:統一基金提款
第一款 遵守第二款,不得從統一基金中提取款項,除非該款項——
(a)已由統一基金承擔;或
(b)根據供應法令授權發放;或
(c)根據
第一百零二條
授權發放。
第二款 第一款不適用於
第九十九條
第三款提到的任何金額。
第三款 除非遵循聯邦法律規定的方式,否則不得從統一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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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