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2/1975

第一百一十一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5年馬來西亞貨幣(令吉)法令(160)
有效期:1975年8月29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二A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75 · 1957
  • 第一款 遵循第二款,任何州未經聯邦批准,不得增設其編制或其任何部門的編制,或者調整已編制的薪金或酬金,而如果這樣做會造成聯邦在退休金、退役金或其他類似津貼方面的負擔增加。
  • 第二款 本條不適用於——
    • (a)不享有退休金的任命,而且其最高薪金不超過每月四百令吉;或
    • (b)可享有退休金的任命,而且其最高薪金不超過每月一百令吉。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二款(a)、(b)項
    • 原文字句「元馬幣」改為「令吉」——1975年馬來西亞貨幣(令吉)法令(160)第2節,1975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