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不得限制沙巴或砂拉越根據該州的州法律在該州境內借貸的權力,但該借貸需獲得聯邦當前國家銀行的批准。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增設本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49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標題原文「及新加坡」字句刪除;原文字句「婆羅洲任何一州」之後的「或新加坡」字句刪除,句尾的「亦不得限制新加坡根據該州的州法律向該州境外借貸的權力,但該借貸需獲得聯邦政府批准」刪除。——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生效。
  • 標題原文字句「婆羅洲各州」改為「沙巴及砂拉越」。——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羅洲任何一州」改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