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6/1973

第一百一十五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八篇:選舉
第一百一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
有效期:1973年8月23日至今
第一百一十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73 · 1963 · 1962 · 1957

第一百一十六條:聯邦選區

  • 第一款 為了下議院議員選舉,應按附件十三里的規定在各個覆審單位劃分選區。
  • 第二款 選區總數應等於議員人數,以便每個選區能選出一名議員,而馬來亞州屬議員總數應按第四十六條及附件十三的規定分配給各州。
  • 第三款 (已廢除)
  • 第四款 (已廢除)
  • 第五款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二款
    • 原文字句「附件十三」改為「第四十六條及附件十三」。——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第14節,1973年8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