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8A
- 凡投訴下議院或立法議會不選舉的陳情書應被視為選舉陳情書,高等法院可就此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以強制舉辦選舉,但如果在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五條之下或任何州憲法的相應條款之下,視乎情況,未能在指定的任何期限內舉行選舉,則不得以此理由宣布任何議員的當選不適當。[1]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新增本條。——1965年憲法及馬來西亞法令(修正)法令(31/1965)第2(2)小節,1965年7月1日生效。
- 在原文中增加「或立法議會」字句。——1988年憲法(修正)法令(A704)第7(a)段,1988年6月10日生效。
- 在原文中增加「或任何州憲法的相應條款之下,視乎情況」字句。——1988年憲法(修正)法令(A704)第7(b)段,1988年6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