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8A/1965
← | 第一百一十八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八篇:選舉 第一百一十八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65年憲法及馬來西亞法令(修正)法令(31/1965) 有效期:1965年7月1日—1988年6月10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一十九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88 · 1965 |
- 凡投訴下議院不選舉的陳情書應被視為選舉陳情書,高等法院可就此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以強制舉辦選舉,但如果在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五條之下,未能在指定的任何期限內舉行選舉,則不得以此理由宣布任何議員的當選不適當。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新增本條。——1965年憲法及馬來西亞法令(修正)法令(31/1965)第2(2)小節,196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