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5A/1983

第一百二十五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二十五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76

第一百二十五A條:最高法院主席及法官對高等法院法官權力之行使以及馬來亞及婆羅洲高等法院法官權力之相互行使

  • 第一款 無論本憲法的規定如何,特此聲明——
    • (a)最高法院主席和一位最高法院法官可以行使高等法院法官的全部或任何權力;
    • (b)馬來亞高等法院法官可以行使婆羅洲高等法院法官的全部或任何權力,反之亦然。
  • 第二款 應視本條規定如同從馬來西亞成立日起就已是本憲法的一部分。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原文字句「聯邦法院」改為「最高法院」。——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節,198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