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六条:惩罚藐视者之权

联邦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权就任何藐视该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标题原文“最高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改为“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2(4)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标题改为“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原文字句“联邦法院”改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
  • 标题改为“惩罚藐视者之权”,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上诉法院”。——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23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