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6/1983

第一百二十五A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权就任何藐视该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标题及原文字句“联邦法院”改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