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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6/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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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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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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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A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
1
]
发布于
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
[
1
]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5年1月1日
(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六条: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
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权就任何藐视该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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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2(4)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