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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6/1994
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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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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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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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A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
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七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六条:惩罚藐视者之权
联邦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权就任何藐视该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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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原文“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改为现标题,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上诉法院”。——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23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