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6/1994

第一百二十五A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聯邦法院、上訴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權就任何藐視該法庭的行為進行懲罰。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標題原文「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懲罰藐視者之權」改為現標題,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為「聯邦法院、上訴法院」。——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第23節,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