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6/1983

第一百二十五A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六條: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懲罰藐視者之權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權就任何藐視該法庭的行為進行懲罰。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標題及原文字句「聯邦法院」改為「最高法院」。——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節,198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