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7/1994
語言
監視
編輯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27
←
第一百二十六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
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八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七條:限制國會議論法官行為
聯邦法院、上訴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行為不得在國會任何議院中議論,除非該議院全體議員中至少有四分之一已經發出通知正式動議,並且不得在任何州立法議會中議論。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為「聯邦法院、上訴法院」。——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第24節,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