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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0/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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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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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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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三十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
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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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本:
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三十條:聯邦法院諮詢管轄權
國家元首可以就任何本憲法條款的效力問題,不論是已經出現還是他認為可能會出現,向聯邦法院尋求意見,而聯邦法院必須在公開庭審中對任何被提交的問題發表意見。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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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為「聯邦法院」。——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第26節,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