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0/1994

第一百二十九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三十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國家元首可以就任何本憲法條款的效力問題,不論是已經出現還是他認為可能會出現,向聯邦法院尋求意見,而聯邦法院必須在公開庭審中對任何被提交的問題發表意見。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為「聯邦法院」。——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第26節,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