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1A/1983

第一百三十一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三十一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第一百三十一A條:法院主席或大法官無能力等情況的相關規定

  • 第一款 當聯邦法律有任何規定,使最高法院主席的職能,在職位空缺或他無能力行使職能的情況下,由其它最高法院法官代為行使時,可涵蓋他在本憲法下的職能。
  • 第二款 當聯邦法律有任何規定,使高等法院大法官的職能,在職位空缺或他無能力行使職權的情況下,由該法院的另一名法官代為行使時,可涵蓋他在本憲法下的職能,但不包括作為最高法院法官的職能。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原文字句「聯邦法院」改為「最高法院」。——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節,1985年1月1日生效。